在审计署2011~2013年连续三次政府债务专项审计基础上,国务院于2014年10月份发布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审计工作要特别注意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与化解风险的建议”。我国政府在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前,就比较重视审计在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审计不仅能抑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增长(马东山等,2019),而且可以降低政府显性债务风险(陈文川等,2019)。国家审计作用发挥得越好,地区财政透明度越低(仲杨梅和张龙平,2019),地区腐败程度越低(陈文川等,2019),国家审计对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效果越明显。此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财政分权正相关,财政分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比较高,对此类地区应增加审计投入力度;反之,财政分权低的地区,其债务风险也比较低,则应增加审计问责力度(马东山等,2019)。这些文献从财政透明度、财政分权、腐败等多角度研究了国家审计对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实际上对于专项债券风险,国家审计同样有效,而且金融发展能够强化这种作用(韦小泉,2020)。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家审计对专项债券风险具有抑制作用,但从审计结果看,专项审计中的突出问题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屡审屡犯”,这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对专项债券重发行轻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作为“免疫系统”的国家审计还有优化空间。本研究在细分地方政府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基础上,构建地方政府、地方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三方博弈模型,分析国家审计治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的博弈机理,探究解决问题的路径。 2021年,我国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9229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35844亿元,再融资专项债券13385亿元),约占当年发行地方债券总额(74898亿元)的65.73%,比2020年增加7825亿元,增幅为18.90%;与2015年初始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9692亿元相比增加39537亿元,增长4.08倍。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工具与政策工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王志刚,黎恩银),自发行以来,不仅起着防范地方政府隐性担保扩张的作用,而且在稳定投资、扩大内需、补充短板等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在逆周期下调控经济,推动经济增长(崔智星,胡志勇,姜枫;2021)。但随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的快速扩张,出现了政策与实践的背离(韩文琰,田静;2020),政府审计(包含国家审计与地方政府审计)结果反映出如下现象。 (一)专项债券问题横向上存在“同群效应” 2021年6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审计署重点调查的55个地区1.27万亿元专项债余额中有413.21亿元(占3.25%)没有严格按照用途使用,其中有5个地区把204.67亿元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无收益或者年收入不足本息支出的项目,存在偿债风险。 截至2021年9月7日,所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审计厅都公布了2020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专项债券比较突出的资金闲置与违规使用问题具有普遍性。第一,资金闲置。湖北、湖南、江苏、河南、甘肃、贵州、安徽、北京、广东、山东、上海、海南、辽宁、广西、四川、福建、云南共17个省(区、市)披露了其管辖的市县存在专项债券资金闲置问题,多数闲置超过1年,其中广东、湖北、北京、福建等管辖的市县有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在2年以上。第二,违规使用。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江苏、贵州、重庆等管辖的市县存在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其中山东有4个市20个县把29.04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他项目建设或借给乡镇或企业等部门用于资金周转;广东省部分地区将5.41亿元专项债券资金偿还政府购买服务欠款、发放工资等,另有1市挪用113.32万元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其他项目工程款等。此外,河南、福建、海南也有不同程度的专项债券资金挪用问题。从地方政府层级看,省本级专项债券问题较少,多数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县级,表现出明显的“同群效应”。这不仅与市县级政府本身的管理水平有关,而且与我国专项债券发行权限有关,目前省级地方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市县级政府不属于发行主体,在专项债券的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省级财政兜底的隐性担保,因而风险意识不强,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异化或转移阵地(韩文琰,高诚;2020)。 (二)专项债券问题纵向上具有“屡审屡犯”偏好 202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也显示了类似的问题。去年审计署审计的18省及所辖36个市县中,有503.67亿元新增专项债券资金闲置,132.3亿元闲置时间超过1年。各省公布的2019年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福建、江苏、宁夏、甘肃、四川、北京、海南、广东普遍存在闲置的专项债券资金。此外,福建专项债券建设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山东将专项债券的项目资金用于无收益项目,江苏专项债券资金未有效使用,广东未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海南有市县擅自调整债券项目或资金用途、违规列支、序列支出、项目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效果未达预期等问题。从审计发现问题的省份看,多数存在“屡审屡犯”“边整边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