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规定一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组织开展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行政领域的审计,能够揭示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于推动法治央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两规定一细则”的法理依据出发,探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领域的审计重点及思路。 关注被检查人确定的合理性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将防范金融风险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充分利用非现场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管信息,确定被检查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分支机构拟定本辖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除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定被检查人外,应当以“风险为本”“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选取本辖区内具体被检查人。上述规定强化了“以人民为中心”和“风险为本”的理念,推动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执法检查既要坚持随机、公开的原则,又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审计应查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日常监管、非现场检查、公众投诉、社会热点、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况,以“风险为本”为导向,结合“双随机”抽查原则,综合确定本辖区内具体被检查人。 关注被检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范性 全面落实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查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检查的依据、内容、检查期限范围、检查开展时间、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第二十九条规定,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应根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精神,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履行执法检查通知书的送达、被检查人权利和义务的告知义务,关注抽样方式的确认,检查事项的变更,处罚意见告知书的送达,申请回避,被检查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等,查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注“查处分离”原则落实的合规性 “查处分离”是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有利于遏制腐败风险,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促进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明确了执法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体现了“查处分离”的原则。 “查处分离”原则是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的有效方式。审计应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落实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要求,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是否相分离,执法检查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及主任或者副主任职责是否清晰,听证主持人是否参与案件处理和案件调查等。 关注事实证据确认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合理使用音视频记录和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三十九条规定,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 审计应按照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要求,关注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是否由专人负责接收和退还;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是否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是否尽可能取得原件;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是否由被询问人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等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评价被审计单位获取执法证据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