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用来证明审计事项与相关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从而对审计事项的某些性质或关键特征(如真实性、合法性)做出结论。通过审计取证获取的审计证据,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审计事项予以评价和准确定性。如何依法获取审计证据,运用审计证据和把握问题定性的准确性,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法律探讨。 一、审计证据的法律属性和应用 (一)审计证据的法律功能就是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及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相关准则规定,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适当性特征。审计证据是问题定性的基石,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常见的审计证据主要有:盘点和查证核实的实物证据、记载文件内容和会计账目资料的书面证据、涉询涉访有关当事人形成的证人证言、以音像和电子数据变换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借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审计证据与诉讼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来源有共性和非共性特点。审计取证的切入点主要有反映经济业务的记录、内部控制、风险因素、财务数据关系与趋势,取证模式常采用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等不同的模式。审计证据的法律功能就是证明,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直接关系到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二)审计证据是审计问题定性的核心要素 审计取证有助于审计人员穿透现象看本质,审计发现问题的过程是一个探求审计事项本质的过程,需要交换、比较正反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正后才能触及审计事项的真相。《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对如何衡量职业判断质量提出了标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意见之间的相关性是否紧密,所获取的证据是否适当,是判断审计证据质量的基本要求。 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是审计问题定性的关键因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及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等相关审计准则都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做了相关要求,依据审计证据、法律法规政策、会计准则和制度等,作为判断问题的依据,以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审计评价和准确的问题定性。 (三)审计证据专业性强,可以转化为诉讼证据 民诉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审计证据是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通过专业审计程序依法收集整理被审计单位及当事人的言词资料、内部控制文件和财务会计凭证等,其证明标准达到了诉讼法要求的高度盖然性和充分的确信力。国家审计机关依职权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文书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审计证据具有司法机关取证、纪检监察取证无可比拟的专业效应,应用时可以依法转化为诉讼证据。 二、审计证据与问题定性的风险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把握不严,导致判断失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提出了审计人员对重要问题可以围绕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四个方面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不仅要找出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偏差,还要进一步研究分析原因和影响准确判断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践中,有的审计人员常“以怀疑代替证据”或“重感觉轻证据”,忽视对审计证据适当性、充分性的严格把握,在证据、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得出结论,导致因证据不足或标准缺失造成审计结论经不起法律和实践检验。也有审计人员过度运用“疑罪从无”理念,可能会因过分苛求证据造成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充分揭示,影响了审计的公信力,带来了审计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错误结论 审计人员往往掌握证据之外的大量“活情况”,如审计事项发生的历史背景、所在区域或行业形势的变化、业务模式、重大风险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决策者的性格特点和一贯作风,审计发现问题的过程和采取的方式以及其他隐蔽性证据事项等,这些情况对于全面把握审计事项、作出性质判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方信息沟通不充分,就可能因信息不对称产生认知差异,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审计证据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导致审计问题定性结论不准确,引发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与复核审理人员对审计证据和问题定性分歧偏差 复核审理人员意见主要集中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评价、问题事实、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定责、审计处理、政策法律法规适用、审计建议、适用“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及同类审计业务文书一致性等方面,审计人员与复核审理人员出现分歧,影响意见采纳集中在审计证据和审计定性两方面。 对于一些涉及需要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的审计事项,如在无法找到现行有针对性的适用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对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改革创新举措,或者在前端履职环节或后端利益输送环节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缺失,难以形成证据闭环的情况下,对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研判,基于审计人员和复核审理人员政治站位、政策法律水平和从业阅历、专业的差异,容易出现主观判断不一致,在审计证据不能进一步补证或补证难度较大时,往往难以得出一致的准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