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役诱民而取其钱?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敏捷,广州南方学院,广东 广州 510970 黄敏捷,广州南方学院(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唐宋史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历史教学

内容提要:

北宋熙丰、绍圣年间,在雇役法实践的背景下,新法所重塑的保甲组织逐渐融入职役中的乡役,所形成的“保甲乡役”成为新的职役重难,使史家将之视为雇役法变质、失败的体现。然而乡役本非雇役所针对的重点,保甲乡役的形成是地方官府为解决北宋中期以来,基层公共事务暴增与行政资源不足之矛盾而推行的简政节支措施之一。这些措施既不增加官吏编制,又能完成对基层更深入的控制与汲取,故得朝廷认可并将之制度化。从乡职到乡役再到保甲乡役,反映近古以来基层治理单位细密化、综合化及基层社会权力转换的趋势,也体现国家、地方官府与基层社会在磨合中形成新的相互依存关系的过程。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22)22-0030-09

       唐至宋前期,官府轮差乡村主户在州县义务充当底层办事人员,或在乡间负责催税、维持治安,这种政府公共职能的提供形式被称为“职役”,因其强制轮差的入役方式又被称为“差役”。入宋以来,民户的差役负担日益沉重,①尤其是负责辇运官物、运营公使厨库的衙前等役耗费人力物力,成为宋朝地方的积弊之一,这也成为朝廷在熙宁、元丰年间(1067-1085年)出台雇役法的原因。②

       熙丰雇役法的思路是,由官府向主户征收“役钱”,用来雇募自愿之人,代乡户入役,使乡户免去差役困苦。③然而,雇役法实施数年后,熙丰变法时重建的另一基层组织——保甲,渐与职役中的乡役融合,形成新的基层组织。④这一组织综合了邻保与乡役功能,负责基层的治安与催税工作,后来还陆续被赋予传递文书、传唤人犯等更多基层治理职能,故本文将之称为“保甲乡役”。⑤有史料显示,保甲乡役人员无雇直,而且这一役种逐渐取代北宋前期曾造成极大管治压力的衙前、州县役,成为职役难题的新焦点。⑥

       宋元时人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可以马端临为代表。他认为,由于无偿的保甲乡役成为乡役的主体,所以熙丰时期的役法改革的后果是“庸钱白输,苦役如故”,“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⑦这一观点为相当数量的现代学者所认同,如认为雇役法实际上是税外加税,是朝廷对农户的双重剥削、“又一次骗局”,也有学者认为这一现象标志着雇役法的失败。⑧

       但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其一,保甲乡役取代乡役不能直接视之为乡役雇直的丧失;其二,鉴于乡役在雇役法中的地位,乡役无偿化也不能代表雇役法的中止或质变;其三,形成这一现象的社会背景尚待进一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朝廷“以免役诱民而取其钱”;⑨其四,保甲乡役的形成与演变对地方官府与基层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应该站在比雇役法本身更广的维度,对其所反映的近古基层治理制度演变的某些逻辑进行重新审视,以下细述之。

       一、保甲乡役并未从总体上动摇雇役的性质

       宋代的职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衙前役、州县役与乡役。衙前役需要以自家财产来承担运送官物、运营公使厨库的费用与风险,最为沉重;州县役在州县接送官员、传递文书,或承当财会、文书、看管等工作,不但要离开本乡进入州县官府,费失农时,对于无书算技能、很少离开本乡的主户来说,也是较重的负担;乡役则不用离乡,其中耆长、里正、户长等主要负责治安、催税等事务,在北宋前期一度“号为脂膏”,⑩到熙宁初才被视为轻役。因此,熙丰雇役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衙前役、州县役,所收役钱的规划用途进行改革,一是支付吏禄,二是发给代役人的雇直。(11)吏禄与衙前役、州县役关系密切,(12)而代役雇直则主要用于支付州县役。役钱的主要用途,自熙丰以来一定程度上被保留,直至南宋。(13)至于乡役,实为雇役法所忽视的部分。(14)

       曾布在熙宁四年(1071年)府界试行雇役时,与杨绘、刘挚论战,明确地说,“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同时又说“中等人户旧充……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户“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15)乡役至轻,因此无须施行雇役,但可以通过豁免征收役钱,或在某些役钱宽裕地区以役钱作为补贴,使民户的负担进一步减轻,这一设想在当时并没有受到论战对手杨绘、刘挚的抨击,可见无论是变法派,还是反对变法派,对乡役轮差而无雇直一事,并无异议。

       正因如此,即使在雇役法贯彻得最有力的熙宁时期,乡役是否用雇法、是否有雇直都是因地而异。

       在乡役有雇直的地区,其雇直如何体现,现存的北宋史料中并无直接的材料可供参考,只有时任判司农寺的熊本在元丰初曾建议“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一句,(16)可推知户长以缗钱作为雇直的做法比较常见。不过南宋时人陈傅良在奏章中谈及熙宁役法最初的形态,可稍做补充。他说,雇役初行时,“耆长于第一第二等户轮充,一年一替,与免户下本年役钱一十五贯文”;“壮丁于第四第五等二丁以上轮充,半年一替,并不出纳役钱。户长于第四等召募有人丁物力者充,一税一替,逐料夫盘缠五贯文”。(17)由于耆长是由一、二等户轮充,他们本属要交纳役钱的上户,因此轮充耆长后,所减免的15贯役钱,实质上相当于是其雇直。壮丁由下户轮充,雇役法的原则,下户无须交纳役钱,无可减免,如今以役轻为由而让他们轮充壮丁,其实是变相的维持了壮丁的差役。户长由于要往来催收赋税,而且又是由原则上无须交纳役钱的四等户轮充,因此可以在役钱中支取5贯作为路费补贴。换言之,乡役的雇直就包括耆长所减免的役钱和户长的少量路费补助。这种说法与熊本所言接近,但却不一定是全国通行的做法。因为方志的记载中也有与之迥异者。

       熙宁二年(1069年),雇役尚未在全国推广,当时的福州就曾“募耆长、壮丁”,但未提及是否有雇直。到雇役法推行至全国的熙宁四年(1071年),以上乡役反而“仍旧于本等人户轮充”,而不是雇募。“熙宁五年,罢户长”,但当地到熙宁六年(1073年)才“行保甲法”,可见户长取消要早于当地保甲的推行。熙宁“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同时该州耆壮、乡书手开始“等第给雇钱”,但很快又“罢募壮丁”。到熙宁八年(1075年),随着全国罢耆户壮的诏令,福州也“罢耆长,令保正、大保长管干”基层事务,但却对保正长“量立佣值,别召承帖人隶其下”。台州的情况类似。(1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