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22)22-0030-09 唐至宋前期,官府轮差乡村主户在州县义务充当底层办事人员,或在乡间负责催税、维持治安,这种政府公共职能的提供形式被称为“职役”,因其强制轮差的入役方式又被称为“差役”。入宋以来,民户的差役负担日益沉重,①尤其是负责辇运官物、运营公使厨库的衙前等役耗费人力物力,成为宋朝地方的积弊之一,这也成为朝廷在熙宁、元丰年间(1067-1085年)出台雇役法的原因。② 熙丰雇役法的思路是,由官府向主户征收“役钱”,用来雇募自愿之人,代乡户入役,使乡户免去差役困苦。③然而,雇役法实施数年后,熙丰变法时重建的另一基层组织——保甲,渐与职役中的乡役融合,形成新的基层组织。④这一组织综合了邻保与乡役功能,负责基层的治安与催税工作,后来还陆续被赋予传递文书、传唤人犯等更多基层治理职能,故本文将之称为“保甲乡役”。⑤有史料显示,保甲乡役人员无雇直,而且这一役种逐渐取代北宋前期曾造成极大管治压力的衙前、州县役,成为职役难题的新焦点。⑥ 宋元时人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可以马端临为代表。他认为,由于无偿的保甲乡役成为乡役的主体,所以熙丰时期的役法改革的后果是“庸钱白输,苦役如故”,“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⑦这一观点为相当数量的现代学者所认同,如认为雇役法实际上是税外加税,是朝廷对农户的双重剥削、“又一次骗局”,也有学者认为这一现象标志着雇役法的失败。⑧ 但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其一,保甲乡役取代乡役不能直接视之为乡役雇直的丧失;其二,鉴于乡役在雇役法中的地位,乡役无偿化也不能代表雇役法的中止或质变;其三,形成这一现象的社会背景尚待进一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朝廷“以免役诱民而取其钱”;⑨其四,保甲乡役的形成与演变对地方官府与基层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应该站在比雇役法本身更广的维度,对其所反映的近古基层治理制度演变的某些逻辑进行重新审视,以下细述之。 一、保甲乡役并未从总体上动摇雇役的性质 宋代的职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衙前役、州县役与乡役。衙前役需要以自家财产来承担运送官物、运营公使厨库的费用与风险,最为沉重;州县役在州县接送官员、传递文书,或承当财会、文书、看管等工作,不但要离开本乡进入州县官府,费失农时,对于无书算技能、很少离开本乡的主户来说,也是较重的负担;乡役则不用离乡,其中耆长、里正、户长等主要负责治安、催税等事务,在北宋前期一度“号为脂膏”,⑩到熙宁初才被视为轻役。因此,熙丰雇役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衙前役、州县役,所收役钱的规划用途进行改革,一是支付吏禄,二是发给代役人的雇直。(11)吏禄与衙前役、州县役关系密切,(12)而代役雇直则主要用于支付州县役。役钱的主要用途,自熙丰以来一定程度上被保留,直至南宋。(13)至于乡役,实为雇役法所忽视的部分。(14) 曾布在熙宁四年(1071年)府界试行雇役时,与杨绘、刘挚论战,明确地说,“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同时又说“中等人户旧充……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户“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15)乡役至轻,因此无须施行雇役,但可以通过豁免征收役钱,或在某些役钱宽裕地区以役钱作为补贴,使民户的负担进一步减轻,这一设想在当时并没有受到论战对手杨绘、刘挚的抨击,可见无论是变法派,还是反对变法派,对乡役轮差而无雇直一事,并无异议。 正因如此,即使在雇役法贯彻得最有力的熙宁时期,乡役是否用雇法、是否有雇直都是因地而异。 在乡役有雇直的地区,其雇直如何体现,现存的北宋史料中并无直接的材料可供参考,只有时任判司农寺的熊本在元丰初曾建议“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一句,(16)可推知户长以缗钱作为雇直的做法比较常见。不过南宋时人陈傅良在奏章中谈及熙宁役法最初的形态,可稍做补充。他说,雇役初行时,“耆长于第一第二等户轮充,一年一替,与免户下本年役钱一十五贯文”;“壮丁于第四第五等二丁以上轮充,半年一替,并不出纳役钱。户长于第四等召募有人丁物力者充,一税一替,逐料夫盘缠五贯文”。(17)由于耆长是由一、二等户轮充,他们本属要交纳役钱的上户,因此轮充耆长后,所减免的15贯役钱,实质上相当于是其雇直。壮丁由下户轮充,雇役法的原则,下户无须交纳役钱,无可减免,如今以役轻为由而让他们轮充壮丁,其实是变相的维持了壮丁的差役。户长由于要往来催收赋税,而且又是由原则上无须交纳役钱的四等户轮充,因此可以在役钱中支取5贯作为路费补贴。换言之,乡役的雇直就包括耆长所减免的役钱和户长的少量路费补助。这种说法与熊本所言接近,但却不一定是全国通行的做法。因为方志的记载中也有与之迥异者。 熙宁二年(1069年),雇役尚未在全国推广,当时的福州就曾“募耆长、壮丁”,但未提及是否有雇直。到雇役法推行至全国的熙宁四年(1071年),以上乡役反而“仍旧于本等人户轮充”,而不是雇募。“熙宁五年,罢户长”,但当地到熙宁六年(1073年)才“行保甲法”,可见户长取消要早于当地保甲的推行。熙宁“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同时该州耆壮、乡书手开始“等第给雇钱”,但很快又“罢募壮丁”。到熙宁八年(1075年),随着全国罢耆户壮的诏令,福州也“罢耆长,令保正、大保长管干”基层事务,但却对保正长“量立佣值,别召承帖人隶其下”。台州的情况类似。(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