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诚信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还存在“科技生态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需要继续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并寄语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 近年来,科研不端事件频频见诸报端,新闻当事人不乏一些业内知名专家、院士,在社会上引起较大负面影响,引发国家有关部门及学界的高度关注。2015年以来,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科研不端行为,国务院及科技部等部门陆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多项政策文件,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上述文件和办法,均提出要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教育宣传”“明确奖惩体制”和“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等。其中,对科研不端行为被揭发后的处置,出现频率最高、表述也更加详细。 目前学术界对于科研不端行为预防的研究,比较侧重于科研诚信体系、机制建设方面,而对科研不端行为监督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纪检监督、社会监督等事后监督领域。 本文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出发,探讨科研行为实施单位如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科研不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将监督关口前移,针对科研不端风险易发的重点环节提出可行性思路。 二、文献综述 2007年,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规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该《意见》列出科学不端的认定标准:一是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二是损害他人著作权;三是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四是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五是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六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等。 2016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其中第八条列举了科研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等行为。 2019年,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其中第二条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行为。 2019年,中宣部、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情况,主要包括“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故意重复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 2020年,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列举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12种情形。第八条列举了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等12种情形。 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该《办法》列出“抄袭、剽窃、侵占”“伪造、篡改”“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科研不端行为。 王婉宁(2013)将科研不端行为从申请项目、项目实施、评价成果、发表成果4个阶段进行划分,从其成因及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证。杨卫平(2020)在其文章中,列举了“抄袭”“篡改”“主观取舍科学数据”“侵犯署名权”“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等20种科研不端行为。侯兴宇(2021)论述了论文署名、引用和评价的现实乱象,以及应该如何规范论著署名、引用和评价。张艳(2021)梳理了“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随意降低合同或协议签署的目标任务及约定要求”“科研成果挂名”“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关联性不强的成果充抵交差”等科研活动全过程存在的潜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