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法修订看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米隆,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原文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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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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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有效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决定对审计法再次进行修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23日在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审计法律规范的修订,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审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对于审计工作价值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意义重大。审计法的价值贯穿整个审计法律体系始终,是提升审计立法质量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对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深入研究,能够有力推进我国审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使法律的价值得到最大化彰显。

      一、2021年审计法修订的渊源与亮点

      (一)审计法修订的渊源

      2021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同时决定将草案提请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21年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审计法修正草案的议案》。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纵观我国《审计法》的发展历程,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2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至此我国《审计法》迎来了全新的第三版,更高效地为审计行业发展提供了指引。

      (二)审计法修订的亮点

      我国原有的《审计法》共有54条,本次《审计法》的修订修改了其中49条,将其中一条滞后性内容删除掉,并增加了14条,修订后的《审计法》共计67条。本次《审计法》修订的亮点主要可以体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地位,强调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全面覆盖、集中统一、且权威性较高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进一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使各主体能够严格依据职责规范行事,助推国家审计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全面扩大了审计范围,有效细化了审计对象,构建全区域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杜绝了审计空白。第三,为审计机关赋予依法履职的必备权限,全面提升了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其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第四,强化和明确了审计监督手段,不断提升审计监督的公信力和独立性,使审计监督更具权威性,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第五,增加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独立章节,促进审计功能效用的全面发挥。同时还针对国有企业设置了总审计师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的持续运转,降低违规操作的可能。第六,有效明确指出了违犯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措施,为各主体更好地约束行为、科学高效地运转打好了“预防针”。第七,从原则上对军地联合审计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军地联合审计的规范性。

      二、由审计法修订透视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本质

      (一)直接目的在于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

      审计法是国家审计行业的法律规范,也是行业发展的“指挥官”,对于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具有较大的实践性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第一条就提到:“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国家制订和修改审计法的直接目的在于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这也表明,新时代我国审计监督的总目标就是对国有资产、公共资金以及国有资源进行审计全覆盖,严格做到严肃问责和应审尽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可将之据为私有,国家财政资金也是国家持续运行的公共资金,因此需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当前我国在对政府财政资金审计中面临相关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制度试点尚未推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等现实困境。通过对审计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能够确保国家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并提升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帮助人民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本次审计法修订,正是遵循了这一初衷。

      (二)根本目的在于制约权力

      新修订的《审计法》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审计工作“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可见审计工作并非仅仅是为了对公共资源进行监督,对国家财政资金进行管理,更是为了确保国家公权力的有效运行,降低权力滥用的概率,以此推动国家各行业的持续发展。在治理国家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从严治党,并通过多种努力促进党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的提升。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看,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专门的经济监督,审计可以对各党政机关、部门的职责权力、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严格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行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国家廉政建设水平的提升,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

      审计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制约权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有弄清楚它们之间相互的关系,才能使国家审计工作的开展更具有方向性。这就要求审计立法要科学处理两个目的之间的关系,即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的关系。从审计工作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的深层次内涵来看,是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即推动权力的规范运行。国家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并非无序运行和分配,而是要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有序分配,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行使自身权力,不仅会影响到国家资源的分配效率,而且还会影响国家各行业的有序运行,因此对公权力进行约束是促进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有效分配的基础。由此可见,审计监督的直接目的是服务和服从于根本目的的,直接目的是浅层次的目的,而根本目的则是深层次的目的,相互之间紧密关联。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要求,其内在要求之一便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政府财务的审计权。修订后的《审计法》更是明确提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此内容也证实,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权力进行制约,审计法律价值体系体现在权力制约的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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