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建立碳达峰审计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秦荣生,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从资源消耗、污染环境向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的近期奋斗目标是: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我国推进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需要在多层次、多领域共同推进的基础上,科学评价相关成效,建立健全碳达峰审计体系和监督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同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碳达峰审计的概念及其作用

      碳达峰审计是指审计组织遵循相关审计准则,依据碳达峰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对某个地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在履行碳排放责任方面所进行的检查和鉴证,是对碳排放管理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独立性评价和监督的一种行为。碳达峰目标的实现是一项多维、立体、系统的工程。推进碳达峰审计全覆盖,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

      实行碳达峰审计,可以监督地区、企业碳排放行为。碳达峰审计以监督碳排放全流程的方式,为地区、企业碳排放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提供独立、客观的数据支撑和鉴证,可以有效提升碳排放确认、计量和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在确定地区、企业碳排放量、减排潜力的同时,碳达峰审计也能在无形中监督地区、企业履行碳排放的合规性,根据碳达峰时间表约束其碳排放行为,进而倒逼地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实行碳达峰审计,可以确保碳达峰政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碳达峰政策不仅对能源、工业、交通等高碳排放领域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对金融、财税、土地、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保障方案的落地提出了新任务。碳达峰审计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条主线积极开展审计,有助于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监测碳达峰政策措施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立和资金分配的起点穿透至资金使用的末端,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链条审计监督;审查补贴项目的实际运营效果,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着力揭示财政资金损失浪费、闲置沉淀、绩效低下等问题,推动促进碳达峰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序推进碳达峰目标的实现。

      实行碳达峰审计,可以促进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工作起步较晚,至今还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在政策层面,尽管我国已出台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完善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政策中都提及要求企业披露包括资源消耗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在内的碳排放信息。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还未严格执行,多数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意识仍较为淡薄,不少企业不愿意披露其碳排放信息。因此,需要通过碳达峰审计,对企业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促进碳达峰信息披露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

      实行碳达峰审计,可以推进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已逾多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推进低成本减排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交易主体进场热情度不高、交易量不大、市场总体活跃度不高等问题。健全、有效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能够保证碳交易过程的公正与公允,充分激活碳交易的金融属性,畅通碳价格发现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加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进行碳交易全过程的审计,能够不断完善碳交易管理制度、碳交易管理系统和碳交易管理能力建设,促进碳交易市场要素不断完善,降低碳交易主体的减排成本。

      碳达峰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碳达峰审计作为资源环境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新的审计领域。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碳达峰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碳达峰审计的主体还不明确、碳达峰审计的相关审计准则尚未制定、碳达峰审计缺乏明确的依据、碳达峰审计人才不足。

      实施碳达峰审计的法律不明确。依法审计是开展碳达峰审计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实施碳达峰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2022年2月施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将企业碳排放的计量、披露放在了重要位置,但并未明确碳排放、碳达峰审计的问题。证监会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披露为抓手,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形成了一套基本制度框架,推动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但是,在证监会的基本制度框架中,没有要求对碳排放、碳达峰实施审计。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碳排放、碳达峰法规中都没有提出审计的要求,审计法没有规定国家审计应对地区和部门进行碳排放、碳达峰审计,注册会计师法中没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碳排放、碳达峰审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也没有要求内部审计进行碳排放、碳达峰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碳达峰审计缺乏法律基础,碳达峰审计实践举步维艰。

      实施碳达峰审计的主体不明确。碳达峰的主体是指参与碳排放的地区、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总和,也就是在碳排放中进行控制以达到碳达峰要求的各类主体。其中,需要实施碳达峰审计的微观主体中最重要的是企业,特别是碳排放高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领域。目前,我国只有国家审计对碳排放高的个别地区和少数国有企业进行了试点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基本上没有开展碳排放、碳达峰审计,基本上也没有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碳排放、碳达峰相关审计,实施碳排放、碳达峰审计的主体尚不明确。如果仅仅靠审计机关的力量,不但难以覆盖所有国有企业的碳排放、碳达峰审计业务需求,更会助长非国有企业不开展碳排放、碳达峰审计的不良风气,弱化碳排放、碳达峰审计的整体效果,不利于我国碳排放、碳达峰审计工作的全面、系统开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