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重要指示,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审计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全方位落实。《审计规定》在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总体要求,即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将相关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二是明确了不同主体在结果运用中的职责,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作出规定。三是强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对于上述要求,一些单位在具体落实中却遇到了新困惑:有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被“上纲上线”、过度追责让一些领导干部不敢作为;有些经济责任审计中仍然存在“屡查屡犯”、查出问题当时很重视事后却不了了之;有些单位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的动作大,但却选择性整改、敷衍性整改等。为此,我们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的现实考察,反思亟须解决的问题,扎根这些问题,梳理和提炼了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制度创新的具体做法,以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价值。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的文献研究 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在经济责任审计属性、审计范围拓展、审计职能定位、审计评价、审计方式、技术方法及其创新、自然资源经济责任审计等诸多方面已有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研究相对较少。 (一)审计问责综述 中国的问责制度自改革开放开始探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和举措。随着问责实践的发展,问责理论研究也不断衍生出新概念,如行政问责、党的问责、监察问责和审计问责等。前人对审计问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审计问责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刘颖斐和余玉苗研究认为,行政问责制既促进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又实现了实施这种审计的真实意义,两者共同支撑着责任政府的建立。黄溶冰利用2003~2010年全国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数据研究发现,不同审计机构的事后问责程序存在较大差异,为此,确保对所有级别单位有同样重视程度的问责力度对我国政府治理来说十分重要。马志娟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归纳为政府问责制度的一部分,认为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将有效帮助政府治理。2.审计问责存在的问题。丁宇峰和孟翠湖总结了问责制度主要存在问责标准不统一、主体不明确、保障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建议应当完善问责制度,作为问责主体,一级政府以及审计机关应当在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提高自身的问责积极性。洪宇认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因素,问责主体的界定、问责过程中各方权力产生的冲突、信息共享公开程度的受限等问题都困扰着政府问责的推行。宋夏云和丁佳伟研究指出,审计问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审计资源及配套法律不足、审计介入时点滞后、审计问责范围窄、审计成果转化不高。3.审计问责机制。蔡春和陈晓媛研究发现,审计问责体系的转型包括三方面,即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从组织问责转向个人问责和从行为问责转向后果问责。陈国珍和宋夏云从政府权力清单视角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审计委托机制、审计计划机制、审计检查机制、审计评价机制、责任鉴证与审计报告机制、激励与惩戒机制、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张渝锋和宋夏云研究发现,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治理中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运行的保障条件包括政策法规保障、经费预算保障、独立性保障、专业能力保障、信息技术保障。 (二)审计整改综述 学者们对审计整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审计整改中存在的问题。蒲丹琳和王善平指出,被审计单位对于被查验出问题的单位领导人的审计处罚力度越大,越有可能降低政府官员对于官位与财富的非正当路径获得。王春飞等人研究认为,整改手段单一可能导致许多较为复杂、困难的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而这些问题一旦未得到彻底解决,仍为单位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周立云和谭伟研究认为,现实中,审计成果运用转化之所以被认为缺乏实际意义和价值,主要是因为审计整改中出现了“七重七轻”,即重形式轻落实、重己利轻全局、重审计轻分析、重治标轻治本、重个案轻联动、重现场轻整改、重调账轻追责。2.探索不同的审计整改措施。浙江省顺泰县提出大力促进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的“四项机制”,如县委相关领导约谈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下至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整改等,从上至下全面施压,敦促问题得到有效、快速整改落实。陈同玉提出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反馈动态报告,将问题整改进度、实际整改效果动态反馈到相应监督部门,同时配套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做到实销工作,并定期组织“回头看”工作,以确保之前发现的问题不会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反弹迹象,确保此类问题能够达到“根除”效果。李宁提出,为利用审计整改着力打通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需要以“点对点”的整改结果体现审计价值、以“点成线”的整改结果挖掘审计价值、以“点代面”的整改结果提升审计价值。 (三)评述与研究机会 尽管目前人们不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制度的实践,但如何把“审计结果运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上述研究依然缺乏系统观,仅聚焦审计追责与整改本身,难以从系统上、整体上构建出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的理论框架,反馈在实践上就会出现因审计成果运用不深入而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变为无用功。因此,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化研究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的理论框架,以期用前沿的理论指导实践,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水平,找到真正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免疫机制。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的现实考察 在政策引导和理论推动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与整改不断强化,但在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追责和整改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一)审计制度固有缺陷以及运行缺陷 尽管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已经不断修订完善,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固有的缺陷以及运行缺陷会直接影响后续跟进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