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清末状元,曾任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总长兼全国水利总长,后以“士负国家之责,必自其乡里始”的民生思想和家国情怀主张“实业救国”“父教育,母实业”,在家乡江苏南通开办了众多企业,兴办了一系列文化教育事业,为中国近代民族工业的兴起、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 张謇非常重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他在担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期间,就曾设立矿务监督署来规范矿业生产;回乡创办实业,从1895年创办大生纱厂起到1926年逝世,张謇先后兴办了数十家企业,形成了以大生纱厂为主体,囊括农业、交通、金融、酿造、电力、印刷等一体的循环产业经济链的大生集团,并在企业管理中采取了一系列审计监督措施。 一、设立矿务监督署 张謇出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后,针对地方矿务长期处于管理混乱和财政紧缺的现象,于1914年在给袁世凯的《关于设立矿务监督署理由给大总统呈文》中讲到“尤宜设立专署,以时派员督查”,并从财政关系上讲明已往矿税收入过少的原因“究其原因,虽由矿业之未兴,抑实征收之不确。盖奸商射利,诈伪成风,对于矿区,每以广为狭,对于矿产,每以多报少。若有专署以严为督查,则矿商不敢欺玩,而国课即可增加”。张謇认为矿业税收太少的主要原因是奸商为了私利弄虚作假、少报瞒报,主张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严格监督检查,如此则矿商(其中包括官矿)不敢欺瞒,国家税收也可得以增加。最终在张謇的积极呼吁下,北洋政府设立矿务监督署。 矿务监督署设立后,“办理虽甫数月,所有清理积牍、推行新律,以及一切调查规划之事,渐有端倪”“各省人民对于矿务事业,颇为踊跃,纷纷禀请勘采”。仅仅施行数月,新的政策就使矿业发展有了明显的起色,百姓对采矿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可以看出,张謇的举措在当时成效还是非常显著的。 二、大生纱厂的内部审计 1899年,张謇的实业之路从大生纱厂的正式投产拉开了帷幕,他为纱厂撰写了《厂约》,对创办目的、员工职责、奖罚措施和利润分配方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也不乏对纱厂内部审计的规定,“察岁收,权市价,审栈厂磅秤之出入”“考机器之坚窳滑涩,纠人工之勤惰精粗,审储备煤油物料之缓急多寡……”,按照规定,各部门经理要审查每年的收入情况,权衡市场的价格,审计栈厂磅秤的出入;审察机器的使用情况、员工的工作情况、煤油物料的储备情况等。可以看出,《厂约》对营业额、设备使用情况、员工绩效等提出了审计要求。除此之外,张謇还将诚信纳入对员工的审计之中。《厂约》规定若引荐他人“除一二真知灼见、共信不疑之人无须保荐外,皆须取保荐书。如有私弊亏空,惟各董向原保荐人追理”。如果被保荐人出现舞弊亏空还要追究保荐人的责任,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也是在教育保荐人和被保荐人双方要诚实守信。 1900年制定的《大生纱厂章程》中的总帐(本文依据古文原文,统一用“帐”)房章程,规定总帐房“有总核全厂银钱、工料帐目之责。凡各项银钱、工料进出之帐,每日六点钟后,所有各处帐单,均应送总帐房备核,一礼拜总结一次,不符者,随时查考明白”。由此可见,总帐房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履行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三、轮船公司的内部审计 张謇认为:强国之道,“即谓中国须振兴实业……而欲求实业振兴,须先修筑道路、铁路、行驶舟船,并付诸实施,始终不渝”。在认识到交通在地方自治和棉纺制品运输等方面的重要性后,张謇先后于1903年和1905年分别创办了通州大达轮步公司和泽生水利公司。 《通州大达公司内河小轮帐房舵工管轮约》规定“帐房有管理全船之义务”“有稽核之权”,明确了帐房的内部审计职权。《泽生水利公司集股开办章程》规定“本公司为通筹通州、泰兴、如皋、海门并通泰分司、农商水利及大生纱厂、垦牧公司农商实业计,集资合办,不主一方,取名为泽生水利公司,以期省括”“公司总理一人,公司各派稽查一人,均不支公费”。可以看出该公司是由张謇所创办的多个公司共同出资合办而成,在管理上公司只设立“总理”一个管理层,所有出资的公司各派一个稽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且不支用泽生水利公司的经费。《泽生水利公司集股开办章程》较之前的章程相比,对预决算审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帐房每年年终决算一年出入,次年年首分别报告,同时并报明预算表,公司轮年另行派人查核”。泽生水利公司每年正月会对去年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决算并在年初作报告,来年另外派人进行检查核实。可以看出当时的大生集团内部审计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四、大生分厂和垦殖公司的内部审计 有了大生纱厂的成功经验和便捷的水上交通运输网,大生集团的版图进一步扩张,1904年到1921年张謇先后创办了大生的三个分厂,并相继创立了二十多家垦殖公司作为棉花供应基地。这一阶段不仅在技术、机器设备上较之前更为先进,内部审计的方式和理念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1904年制定的《大生分厂各项章程》的显著特点是,大幅篇章规定的都是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制度。大生分厂设有银钱所,银钱所帐房为总帐房,各个部门又单独设立了帐房,基本都设置了经董和正、副帐职位,同时配有数名副手。其中银钱所章程中规定“经董有通计一年出入盈虚之责,有检收紧要契票折簿书讯、查考全厂帐目之权”。银钱所统管全厂帐目、肩负内部审计职权。总帐房与各帐房往来,设立支出和回单簿,盖章后单据存总帐房,簿籍回各帐房。各帐房如帐目有误,随时调取各帐簿核查。有趣的是,虽然总帐房设在银钱所,但章程规定全厂工资由工料帐房核数,在一定程度上和总帐房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除各帐房之间有监督关系,各帐房内部也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比如,其中进出所章程规定设内帐一人、外帐二人、发庄(负责出售或批发的人员)二人等,内帐有查督外帐之权,外帐有查督发庄之权,发庄有每日清柜、对帐核数之责。又如,银钱所章程对人员的设置,除一般具有审计职权的财会人员之外,专门设置管库一职,“专司看察收管验发银钱”,即监督检查银钱的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