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语法,先要讲词类,词类是讲语句结构必不可少的“道具”(吕叔湘2002:223;沈家煊2009:1)。词类问题没有解决好,会影响整个语法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胡明扬等1996:前言)。遗憾的是,汉语词类问题至今仍是个老大难问题(王冬梅2018:7),始终面临两个困境: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沈家煊2009:4)。正是基于对上述两难困境的思考,沈家煊(2009,2016)提出“名动包含”理论,并从汉语自身、语言类型与共性、语言演化与认知等多方面论证,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无论在性质还是二者关系方面,均不同于印欧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该理论贴近汉语实际,更为简洁、自洽,不仅消解了汉语语法研究所面临的诸多疑难问题,也为一般语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参照系。但近来,金立鑫(2022:4)撰文指出,“‘名包动’理论不仅违反了逻辑公理,也违反了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规则”。本文将依据笔者对汉语事实和名动包含理论的理解,考察以下问题:“甲乙分立”格局和逻辑三段论能否“套”得住汉语?名动包含理论是否违反了逻辑公理和三段论推理规则? 2.“甲乙分立”格局“套”不住汉语 评述“借英鉴汉”和“借英套汉”的区别时,启功(2005:2-3)曾打过一个比方,说“借英套汉”犹如小孩套圈游戏,印欧语的“葛郎玛”(grammar)是小竹圈,套不住汉语这只大熊猫。借着这个比喻,本节考察西方逻辑学推崇的“甲乙分立”格局是否“套”得住汉语。 金立鑫(2022:3-4)认为,名动包含理论不符合逻辑公理,原因在于:根据分类公理,“如果‘名包动’理论成立,则意味着,动词是名词的子集,因此,名词这一集合所具有的所有特征(至少是大部分特征)其下位子集动词必须具有”,然而汉语“动词和名词至少具备13组完全对立的分布特征,动词和形容词有类似的对立。它们构成强倾向性对立关系,并非完全包含关系”。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受西方逻辑学所推崇的“甲乙分立”格局支配而形成的一种成见。①“甲乙分立”式的范畴观认为,举凡分类均建立在同一律基础之上,凡事物不分则已,“分”则只能二分,分类结果务必求“尽”(exclusiveness)。这种范畴观决定了,名词和动词之间只能是彼此对立、少有交集的关系。上述观念在西方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生成句法学派便主张,noun是noun,verb是verb,界定noun的[+N]和界定verb的[+V],都是“仅为此范畴所有而为它范畴所无”的语法特征。恰是受此观念的影响,金文误认为,汉语中的名词和动词也只能是彼此对立、少有交集的关系。但张东荪(1938/2013:42)早就指出这是一种偏见,“我们中国人的思法是不倚靠同一律的”。 现实世界的真实情形是,如果范畴甲和范畴乙不是等同关系,便至少存在两种不等关系:一是西方逻辑学所说的非此即彼的“甲乙分立”关系;二是非排斥性的既分又不分的“属类关系”或“上下位关系”。前者犹如“男人”和“女人”的关系,是男人就不是女人,是女人就不是男人;后者犹如man(人/男人)和women(女人)的关系,man不都是woman,但woman都是man。Lyons(1977:156)曾将这两种格局分别称作“类分立”(class distinction)和“类包含”(class inclusion)。名动包含强调的就是第二种关系。 说汉语“名动包含”,并不意味汉语名动不分,而是强调与印欧语里“名词是名词、动词是动词”的“甲乙分立”格局不同,汉语里名词和动词是“名包动”的属类或上下位关系。对西方人而言,甲乙分立才是两个类,但对中国人来说,甲乙包含就有两个类。汉语名词和动词是整体与部分的上下位关系。包含理论将汉语里的动词称作“动态名词”,把包括动态名词在内的上位范畴称作“大名词”,动态名词以外的那部分名词称作“静态名词”(沈家煊2016:4)。区分“动态名词”“静态名词”和“大名词”的做法已经表明,名动包含并非名动不分的合一关系,亦非名动二分的对立关系,而是“既分又不分”的属类关系:不分,是因为动态名词也是名词;分,是因为名词不都是动态名词,还包括静态名词(即通常所说的“名词”)。因此,金文所说的“13组完全对立的分布特征”,不仅未与名动包含理论构成矛盾,恰可用作区分“静态名词”和“动态名词”的标准。 有人会问,既然汉语名词和动词与印欧语有如此大的差异,为何不换个名称?之所以不换名称,不仅是为了照顾习惯,更是为了方便进行跨语言比较。当然,不换名称也有弊端,容易被误解。金立鑫(2022:12)便曾援引陆俭明先生的话说,“包含论,有两大疏漏——一是没对自己所说的名、动、形的特征作交代,没交代依据;二是大名去掉‘动’所剩下的大环,是什么词,也没交代。有人说,不也是‘名’吗?可是他们没看到这个大环‘名’跟沈所说的‘名’即‘大名’其外延和内涵都不同了”。 对此,我们想说的是,事实上,汉语名动包含理论从立论之初,就交代了“大名去掉‘动’所剩下的大环”是“静态名词”,对汉语名、动、形的特征也做了周全的交代:作为动词的一个次类,形容词的特殊性在于它典型充当定语(修饰语);作为名词的一个次类,动词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典型功能是充当谓语(陈述语);名词的典型特征是做主宾语,一般不做谓语(沈家煊2009:9,2016:57)。至于陆先生指出“这个大环‘名’跟沈所说的‘名’即‘大名’其外延和内涵都不同了”的观察则是完全正确的,这正是名动包含理论的可贵之处,即突破了西方既有术语的束缚,赋予其新的内涵与外延,实现了吕叔湘(2002:402)提出的汉语语法研究“破与立”的夙愿:“要大破特破。……要把‘词’、‘动词’、‘形容词’、‘主语’、‘宾语’等等暂时抛弃。可能以后还要捡起来,但一抛一捡之间就有了变化,赋予这些名词术语的意义和价值就有所不同,对于原来不敢触动的一些条条框框就敢于动它一动了”。可见,并非汉语名动包含理论不符合逻辑公理或存在疏漏。相反,恰是受到西方逻辑学和“甲乙分立”格局“先入为主”影响的学者,需要时刻提醒自己记得用“类包含”的眼光,看待汉语里名词和动词“既分又不分”的属类关系,而不是一味用印欧语的眼光片面强调汉语名动分的一面,忽略二者还有合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