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规避、交易成本与租佃合约的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展,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数字人文研究中心研究员,邮箱:zhan.lin@ruc.edu.cn(北京 100872);彭凯翔,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邮箱:kaixiangp@qq.com(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利用民国时期“满铁”调查资料中54个村庄的数据,本文分析了佃农的风险规避倾向和交易成本对农业租佃合约类型的影响。研究发现:佃农的土地财产越少,越可能与地主订立分成租约,这支持了风险分担的假说;地主住在村外(或城市)、或住在村内但出租的土地位于村外,越倾向于签订定额租约,这支持了交易成本中的监督成本假说;在地主提供大牲畜的情况下,更可能与佃农签订分成租约,这符合交易成本中的多项任务假说。本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影响租佃合约类型的因素以及不同租佃合约的功能,也有助于理解近代农业生产中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过程。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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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被认为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①也一直是经济史研究的重点领域。近年来的研究,基于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使用更全面的史料,对租佃制度在传统农业社会的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指出其在促进生产要素组合、提高农业生产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②不过,这些研究通常将租佃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很少对不同类型的租佃合约进行实证分析。实际上,不同的农业合约安排是租佃制度中的基本内容,租佃合约的两种主要形式,即分成租与定额租,也是租佃制度研究的核心。很多研究认为,相对于分成租,定额租更有效率。③这表明即使从整体上肯定租佃制度对于农业生产的积极作用,不同租佃形式的产生原因和效率仍然值得继续探讨。④本文利用民国时期“满铁”调查资料中华北和东北地区54个村庄的微观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影响不同租佃合约形式的因素。

       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租佃合约形式,是自亚当·斯密以来无数经济学者所关心的问题。斯密、马歇尔等都对此开展过研究。⑤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很多学者,可能受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观点的影响,与斯密和马歇尔的观点类似,认为相对于定额租,分成租是一种落后的合约形式,甚至是最落后的地租形态,且会逐渐被定额租所代替。⑥

       在经济学文献中,张五常首先同时结合交易成本和风险两个角度来分析分成租与定额租。⑦随后的众多实证研究中,交易成本假说获得了较多证据的支持,而风险分担假说获得的实证支持则较少。⑧阿克伯格(Daniel A.Ackerberg)和波蒂西尼(Maristella Botticini)认为,由于特定的地主可能会和特定的佃农匹配到一起,从而导致风险分担的代理变量系数变得不显著。他们通过工具变量法解决了匹配带来的内生性问题,风险分担假说获得了实证支持。⑨上述研究为理解不同的租佃合约类型提供了参考。

       但目前还很少有基于历史上中国微观数据的实证分析,⑩特别是关于佃农的风险规避倾向以及不同的交易成本在近代乡村租佃合约选择中是否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的分析。本文利用20世纪30年代54个村庄中1600余份租佃交易合约,对华北和东北农村中的农业合约选择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文检验风险规避、交易成本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地主和佃农签订定额租或分成租的。

       与已有文献一致,(11)我们用来度量风险的变量是佃农的土地资产,因为土地是当时最有价值的财富,也是农户家庭最主要的资产和生产资料。用来度量交易成本的变量包括地主是否住在村内、地主是否住在城市、地主是否住在村内而出租的土地位于村外、地主是否提供大牲畜。在回归分析中,我们控制了一系列租佃合约的特征、佃农和地主个人及家庭的特征、村庄的特征和地区虚拟变量。

       研究发现,佃农家庭土地数量(地方亩)越少,其风险规避的倾向性越强,越有可能与地主签订分成租。因为在分成租下,一旦发生减产,其损失由地主和佃农分担。为了考察结果的稳健性,我们也将佃农土地数量换算为公制亩,对土地数量取对数,并且设定佃农是否有土地的虚拟变量,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这一发现支持了风险分担的假说。另外,在地主住在村外、地主住在城市、地主住在村内而出租的土地位于村外的情况下,地主与佃农越可能签订定额租,因为这时候地主如果要对佃农的劳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农作物产量高低进行衡量,相对于住在村内且出租的土地也位于村内的地主,付出的成本要更高,这支持了交易成本中的监督成本假说。最后,在地主提供大牲畜的情况下,地主与佃农越可能签订分成租,这支持了交易成本中的多项任务假说,即为避免佃农最大化短期回报而过度使用地主的大牲畜,这时候地主倾向于选择对佃农激励程度更低的分成租。

       尽管没有解决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依然带来以下三方面的启示。一是增加了对近代中国农村租佃合约类型影响因素的理解,通过54个村庄1600多份租佃合约,检验了风险规避、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农业合约类型的影响。这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传统农村中会存在不同的土地租佃合约。以往研究中,常常强调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劳役地租等在人身依附关系上的区别,(12)本文的发现支持商品经济、社会流动的发展有利于定额租的采用,表明不同的租佃形式本身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这有助于更好地探索近代农村历史变迁的过程。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认识传统社会的农户是如何应对风险挑战的。研究者已经指出,传统农村社会可以被称为风险社会,因为各种天灾人祸频繁,农户家庭面临各种生存挑战。(13)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农户会选择扩大家庭规模、移民、借贷、维持一个社会网络、采用多样化的种植方式等。(14)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户签订分成租约,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重要方式。这说明分成租在近代农村中的重要价值,与发展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一致。(15)

       三是有助于理解传统社会中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过程。租佃是除自耕之外,最为常见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风险规避和交易成本在租佃合约类型中所起到的作用,表明土地和劳动生产要素的组合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影响,需要深入分析。要更全面地理解租佃制度在农业生产中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实证考察不同租佃合约类型以及合约的不同条款(比如分成的比例)是如何影响农业生产率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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