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的评价标准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林波,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港澳研究所,北京 100045 刘林波,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统一战线学研究

内容提要:

要全面评判“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实践是否符合其对应的民主理念、民主制度设计是否落实了民主理念的要求、民主发展的进程是否处于正确轨道,就需要建构一套体系化的香港民主发展的评价标准。这套标准应包括内容标准、原则标准、路径标准三项子标准:内容标准包括优质民主、实质民主两个子项,原则标准包括不照搬西方模式、不影响安全稳定两个子项,路径标准包括在法治轨道上发展民主、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两个子项。运用这一套评价标准检视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的民主发展实践,使我们对“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应在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塑造民主发展共识、平衡实质民主与形式民主、兼顾民主与治理效能的基础上,推动香港民主继续向前发展。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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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6.58;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2)06-0116-13

       DOI:10.13946/j.cnki.jcqis.2022.06.011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过程也是政治发展的过程,政治发展的核心是从非民主政治走向民主政治。在民主发展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民主观至关重要。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针对民主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民主观,不同的民主观决定了不同的民主发展道路,应由各国人民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民主观和民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为指导,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民主政治观[1]。我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为“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从广义上讲,香港特区的民主发展不仅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也包括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港澳居民对特区实行民主管理的各种制度。从狭义上讲,特区的民主发展特指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2]。本文主要讨论狭义上香港特区的民主发展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虽然香港特区根据中央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但高度自治的地方自治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制度是一种地方民主制度[3]。中央对香港的民主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中央始终坚定支持香港有序发展民主。从历史来看,香港的民主发展进程可分为擘画和奠基(20世纪80年代初到1997年)、落实和发展(1997年到2015年)、修复和完善(2020年以来)三个阶段[4]。在1997年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进入新纪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制责任,为推动香港的民主发展作出了重大努力,共进行了三次释法、作出了五次决定、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案进行了一次批准和备案①。

       然而,香港的民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多次进行阻挠和破坏。为使香港的民主发展重回正轨,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简称“3·11决定”),明确了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基本思路等内容,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简称“新附件一”“新附件二”),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系统性修改和完善。关于这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有的人士仅看到其减少了立法会地区直选议席,就错误认为是一次“民主倒退”;有的则认为,新选举制度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有利于落实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双普选”目标[5]。作出前一种评价依据的是所谓“国际标准”,即把民主简化为竞争性选举;作出后一种评价依据的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评价民主进步或倒退的所谓“国际标准”是站不住脚的,“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6]。从全球政治经验来看,不同国家的民主制度模式差异很大,这些国家在政府形式、选举制度、政党体制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不同国家在实践民主时总会打上本国的文化烙印[7]。既然民主形式各异,也就不存在统一的民主评价标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发展进程和质量的评价,“不能从抽象的理论出发经过分析又回到理论本身”[8],而应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经过2021年的系统性修改和完善后,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在民主理论、代表理论、主权理论方面均体现出自身特色[9]。要客观评判香港特色民主发展情况,就需要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的评价标准。

       《“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香港特区民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维护者和推进者,建立了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制定了保障、规范香港特区民主制度的有关法律,开启了“港人治港”的实践[10]。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香港民主发展的评价标准时,既要看到国家层面的民主评价标准对香港民主发展的深刻影响,又要分析中央关于保障、规范香港民主发展的法律文件提出的要求。我国国家层面的民主评价标准,经历了一个提出和发展完善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标准,即能否调动人民积极性、保持高效率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邓小平提出的民主标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11]。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评价一个国家民主与否的“八个能否”标准②。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再次强调了“八个能否”标准,还提出了“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标准③。“八个能否”和“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论述,标志着我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评价民主的中国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民主评价标准,是对西方民主标准的超越,内容更为全面、具体,兼具方向性和操作性[12]。在构建“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的评价标准时,应全面对照国家层面的民主评价标准。此外,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全面构建了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就推动香港民主发展作出了若干决定、解释,在构建香港民主发展的评价标准时,应仔细挖掘这些法律文件中本身就蕴含的一些标准。

       本文认为,构建“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评价标准,可以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先从民主建设的内容和特点出发,构建出评价标准的一个初步框架,再在这个框架中加入具有香港特色的内容进行充实。通常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建设至少包括民主理念、民主制度(设计)、民主评价三方面内容。民主评价的必要性来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民主的实践不会像民主的制度设计那样完美;二是民主建设不会一蹴而就,而是会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13]。与民主建设的内容和特点相适应,可以勾勒出一套民主发展评价标准的轮廓:评价民主发展的具体实践是否符合民主理念,可看其是否符合“内容标准”;评价民主发展的制度设计是否落实了民主理念的要求,可看其是否符合“原则标准”;评价民主发展的过程是否处于正确轨道,可看其是否符合“路径标准”。以上提出的内容标准、原则标准、路径标准结合起来,构成了一套层次清晰的民主发展评价标准初步框架,接下来还需要结合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充实各项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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