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家的合同管理:从阅文集团合同风波说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正兵(1973- ),男,安徽枞阳人,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产业系教授(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2020年5月,网络文学领域由于阅文集团所披露的有争议合同,网络文学作家群体爆发了“五五断更节”,阅文集团出面辟谣,并最终于6月3日推出富有诚意的“单本可选新合同”,这场风波告一段落。但是,合同争议条款背后的冲突并没有消失:如作为平台的企业面临企业与行业之间界限重合时,应该遵守谁的规则;作家作为创意性投入与企业作为平庸性投入,谁应该掌握控制权?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文章梳理网络文学发展历程认为,网络文学如今进入寡头垄断阶段,并基于自身优势资源打造自给自足的平台生态,与外部的网络文学行业相互依存又相互倾轧,并有可能出现平台借助垄断势力破坏市场规则现象——特别是旧版合同就可视为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这是值得整个行业与相关监管部门警惕的。文章分析认为,寡头垄断企业要警惕自身的垄断权利,合理界定企业与行业的边界,在遵守行业规则的同时,履行平台作为公共承运人的公共职责;而合同制定应以网络文学这个母体为指归,避免财产权的过度扩张,将核心条款聚焦于网络传播权,而对于其他财产权只能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诉求。


期刊代号:G01
分类名称:文化创意产业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917(2022)04-0075-10

       21世纪以来,网络文学蓬勃发展,不仅在产业层面市场规模达204亿元(《2019年中国数字阅读市场研究报告》,2020),更是在文化层面与美国电影、日本动漫、韩国电视剧齐名,并称为世界四大文化现象,是一场大众文化的盛宴。不过,最近这场盛宴似乎有了不和谐的插曲——“五五断更节”——不少网络文学签约作家由于不满阅文集团所提供的不公平合同而拒绝写作以示反抗,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这场轩然大波的源头乃是一纸合同,即2020年4月29日阅文集团所披露的新版合同,该合同不仅要求将全部的版权强行授权给阅文集团,且不支付相应对价,被网文作者称为卖身契。其后,阅文集团出面辟谣并承诺修订不合理条款,并最终于6月3日推出富有诚意的“单本可选新合同”,对此前合同的不适之处进行修订,明确人身权归属于作者,财产权则由作者自主选择,双方共享责权与利润。至此,此事似乎告一段落,但是,合同争议条款背后的冲突并没有消失:如作为平台的企业面临企业与行业之间界限重合时,应该遵守谁的规则;作家作为创意性投入与企业作为平庸性投入,谁应该掌握控制权?为了回应上述问题,并从学理层面对于这场合同之争给出更为科学的解释,本文将追溯网络文学发展历程,合理界定两类主体及其契约关系,进而从合同的视角辨析两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

       一、我国网络文学发展历程与合同管理

       众所周知,网络文学肇始于台湾网络写手痞子蔡1999年创作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至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对于这20余年网络文学史的分期,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分析:有学者从文学的角度按照题材将其分为言情、幻想和现实题材三个不同时期,言情阶段的代表作为《第一次亲密接触》,幻想类的代表作为《鬼吹灯》,现实题材的代表作则为《宦海沉浮》[1];有学者则从技术的角度将网络文学分成PC端与手机端阶段,2010年以前网络文学的阅读端口为PC端,而其后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手机取代PC成为主要端口,网络文学的内容、特征以及生产方式也随着发生变化,如碎片化阅读渐成主流。[2]当然,作为一种只有区区20余年历史的新兴现象,这两种分类方法倒是一个实用的方法,它们有助于了解行业的某个特征的变化。但是,就全局而言,特别是就网络文学作为一个行业的发展模式而言,似乎并无多大帮助。倒是阅文集团招股说明书关于行业分期更为宏观,准确地捕捉到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模式的演变: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网络文学网站为主,影响有限且缺乏商业模式;付费阅读阶段(21世纪初至2010年),付费阅读模式兴起,商业模式成型,市场规模迅速扩展;移动端阶段(2010年至今),移动阅读兴起,市场规模迅速膨胀,诸如阅文等大型平台崛起,垄断格局基本形成。[3]本文的阶段划分也基本遵循这个逻辑,但更强调商业模式的演变以及甲乙双方的契约关系,而忽略诸如技术或类型的区分,并将网络文学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999年至21世纪初),以网络文学网站为主,其商业模式等同于传统出版代理业务,几乎没有什么商业模式可言;市场化阶段(21世纪初至2014年),以付费阅读为基础,构建网络文学的商业模式,市场交易活跃,双方契约关系变得频繁而丰富;平台化阶段(2015年至今),以阅文集团成立为契机,构筑大型网络文学平台生态,平台试图将资源内部化与货币化,双方利益关系面临调整,商业契约也面临重构。

       最初的网络文学就是文学通过网络方式的传播,网络写手能够绕过传统出版社的把关而直接面对网络读者,比如蔡智恒的《第一次的亲密接触》、江南的《此间的少年》、邢育森的《活得像个人样》、今何在的《悟空传》,而其中《第一次的亲密接触》更是被视为网络文学的起点。[4]这个时期的网络文学市场十分有限,加之缺乏成型的商业模式,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十分简单,要么是按照C、D级别授权甲方网络传播权,而乙方不享有任何收益;要么是按照A、B级别授权甲方图书出版发行与网络传播权,而乙方享有约定的收益。因此,这个阶段双方的关系十分明晰,这里我们着重介绍市场化阶段的合同关系。

       (一)市场化阶段与网络传播权合同

       进入21世纪,我国网络用户迅速进入千万级别,2000年首次突破千万大关,5年之后就突破1亿,网络产业庞大的基础设施与巨大的网民基数为网络文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2年前后,各类文学网站不断涌现,如晋江文学城与起点中文网,它们开始挣脱传统的文学网络化逻辑,进入真正的网络化阶段,网络文学开始进入大众化时代。在笔者看来,网络文学的网络性在于它提供了多维的网络空间,即基于网络技术的超文本空间,基于社交网络的粉丝社群空间,基于商业网络的数字服务交易空间。以下我们将结合这个时期的代表性网站——起点中文网[5]就此展开说明。

       与早期文学网站类似,起点中文网起点也是个人性质的论坛,即宝剑锋于2002年所创立的玄幻文学协会,并正式上线起点中文网,首创书库界面,成为日后网络文学产品的基本构架;2003年注册资金100万正式成立公司,并于当年10月份推出VIP付费阅读,开启网络文学商业化的尝试,由此奠定网络文学商业模式的典范。在笔者看来,起点中文网的成功之处在于其产品设计与商业模式均基于网络文学的网络性特征,顺势而为,适应年轻消费者的诉求,赢得了市场。首先,基于网络文学的超文本性,创设玄幻等网络文学题材,吸引大量年轻消费者。我们知道,网络文学区别于传统文学的最大特征是其文本并非封闭的,而是开放性的,即向其他文本、消费者甚至社会开放,表现出明显的超文本特征:向其他文本开放,各类文化资源甚至文本在小说中自由穿行,其典型表现就是戏仿;向消费者开放,通过与读者的互动重新设计人物与故事的走向,甚至由消费者来设计情节,其典型表现就是共创;向社会开放,即文本与社会之间构成互文性关联,回应各类社会关切,引发社会共鸣。其次,基于网络文学的社群性,文学网站营造粉丝文化氛围,不仅吸引大量“有爱”的粉丝,而且培育大量愿意为“爱”付费的消费者。在笔者看来,起点中文网在粉丝社群营造方面的成功之处在于:其一,优化的产品设计,增强亲近性,起点中文网的栏目设计主要包括排行榜、搜书、评吧、论坛等板块,较之早期的产品设计更为人性化,增强读者参与的意愿;其二,尊重消费者主权,反映读者意愿,网站不仅设置论坛、贴吧等渠道反映消费者心声,更是通过排行榜来真实反映消费者的意愿;其三,基于粉丝社群的人口基数与支付意愿,通过VIP付费制度将这些资源货币化,从而实现盈利。早期网络文学之所以失败的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商业基础设施,这包括足够便利的硬件设施,如网络技术与支付手段,以及足够规模的用户量与支付意愿。众所周知,2004年前后网络文学的基础设施大为改观:支付宝正式上线(2004),电子支付系统逐步成熟;网民数量接近1亿,网络文学读者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正是在这些基础设施的支撑之下,起点中文网开启了全新的商业模式与授权体系,具体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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