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任官制度中的零考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灵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大阪公立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外国人研究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在官、职、差遣分离的宋代任官制度中,差遣是官员实际职务。其年度考核称为“考”,每满若干考后满任,官员获得进入更高资序的年资。宋代铨选机构对官员差遣任期的管理做过多次调整,至北宋元祐五年始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成为两宋铨选中的重要处理方式。如果官员因离职或满任后仍暂时在职,当年无法满一考,则这一部分任职时间称作零考。它是与满任相对的概念。宋代包含零考处理在内的官员任期管理方式,有其制度渊源、运作实态及意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展现了零考问题的诸多制度细节。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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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22)09-0032-14

       官员选任、考课作为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备受研究者关注,宋史学界亦不例外①。宋代继承并发展了唐中后期的中书门下体制,差遣制度也进一步发展。在以“有官、有职、有差遣”为特征的宋代任官制度中,差遣进退事关士大夫的切身利益,因此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②。差遣的年度考核称为“考”,即所谓“有其事斯有其劳,有其劳斯谓之考”③。每满若干考,即完成一个任期④。此外,宋代官员的任期又有满任和成资之区别。若官员因故离职或任满后仍暂时在职,当年无法满一考,则这一部分任职时间称作“零考”或“替罢零日”⑤。零考是与满任、成资相对的概念。

       前人多从官员考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任期制度来讨论宋代官员具体职务任期的统计、考核,代表性学者为梅原郁、苗书梅等⑥。近年,在释读南宋徐谓礼文书的过程中,包括零考在内的任期管理问题再次进入学者视线⑦。然以上研究,并未从宋代官员任期管理,特别是零考处理方式的外在环境和内在理路进行深入探讨⑧。本文拟梳理宋代零考处理方式的制度渊源和产生原因,分析宋代铨选机构统计、考核官员任期的方式,进而揭示包括零考在内的任期管理制度在官僚考任乃至整个官僚制度中的意义与影响。

       一 唐五代考课制度中的零考问题

       在任官制度中,零考是相对于成考而存在的,故而只要有任期管理即有类似问题⑨。宋代“尚存唐制考课之法”⑩,唐代虽任期管理方式不同,但确实存在这个问题。

       1.唐代铨选中与零考相关的问题

       唐代官员的任期管理方式,是通过“考”来统计、考核的。唐代铨选机构对于未满考的类似零考问题的处理,也是围绕着满考标准的制定而展开的。在当时,中下级官员的任期通常是“计日成考”(11),每年一考,经历四考而完成一任职事(12)。相关语境中,多见“满考/未满考”“秩满”“未盈考”“终任”等表述。例如,杨国忠早年在蜀地从军,任新都尉,“考满,家贫不能自归”(13);赵德令“释褐□□□□□以仁,翼化以礼,饰名州府,群僚每多从议。考终,改梓州司户”(14);裴适任鄜州洛交县尉,“在位才未盈考”,即改授他官,之后裴氏任河南府法曹参军,“岁满调集,蒙敕授河南府渑池县令”(15);刘密在“元和十一年,考秩既满,职请退休”(16)。可见满考直接关系到官员能否顺利完成任期。官员结束上一任期,也就是满任后,要赴吏部参加“始于孟冬,终于季春”的铨注(17),以完成考核并获得新职任。满考标准的制定、铨选授官程序的时效,关系着官员在参加铨注、赴任新职务的当年能否顺利满考。

       唐代满考标准历经多次调整,其着眼点是由“人数既多,阙员常少”的员缺矛盾所带来的诸如选人入仕困难和吏部铨注工作负荷等问题(18)。据《唐会要》卷八一载:

       (开元)四年四月七日敕:“选人既多,比铨注过谢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选人,即虚破一年阙,在于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后,官人初上年,宜听计年终以来满二百日,许其成考。仍准迁考例,至来年考时并校,永为常式。”(19)

       开元四年(716年)敕书主要规定了参加完铨注并获得新职任的官员,允许其当年在任满200日即可成考,并可参照普通官员的迁考规定,在第二年度一起考核。这一标准至少一直沿用到唐代中期,如天宝二载(743年)的考课令载,“考前厘事不满二百日不合成考”(20)。综上可以看出,即便唐代不存在“零考”一词,但通过对满考标准的调整,说明唐代也存在与宋代类似的零考问题。而本条史料在《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三〇作“仍准零考例”(21),这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人将其视作同类问题的认识与判断。

       2.五代铨选中与零考相关的问题

       五代时期,任官制度进一步调整,对于官员实际职务的任期管理日趋精细。五代任官制度与宋代零考处理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两项:其一是离职而未满考官员任期的具体处理办法,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满考、满任的时效。

       针对官员因丁忧等原因离职而未能满考的情况,后周广顺三年(953年)敕文规定:“应诸色选人过(犯)三选已上,及未成资考丁忧,课绩官无选可减者,宜令自于吏部南曹投状,准格敕磨勘。无违碍,申送中书门下,并与除官。其州县官自恐亏损年限资序归选门者,亦听自便。”(22)从此,此类未满考的官员可以重新参加吏部铨选,其未满考的在任月日可以在新职任中累积,以免亏损年限资序。

       更为重要的是,后周铨选机构规范了考任时限与流程。唐代未明确官员任期与满考时限(称为“考限”),大体原则是10个月为一考(23)。至后唐天成三年(928年)规定,“州县官以三十月为考限,刺史以二十五月为限,以到任日为始”(24)。这一做法至少沿用至后周显德五年(958年)之前(25)。显德五年,铨选机构从考任适用范围、考任年限、印纸批书制度等各方面整合并规范了唐以来的相关制度。首先,明确了考的周期是一周年,“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26);未满考的任期可累加。这直接影响了宋制。宋开宝元年(968年)二月诏书重申满一周年成一考的标准,规定“欠日不得成考”(27)。即最晚到宋太祖时期,形式上的一年一考制度完全固定下来(28)。从此,除考课功能外,“考”在宋代也成为时间尺度,如黄榦在知汉阳军任上曾说旱灾已经持续“一考零八月矣”(29),又如叶莫“两任通判共历二考八月有奇”(30)。其次,随着满考、满任的程式化与规范化,官员的年度考核与文书制度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所在官司需校考申发考帐,完成印纸批书后方可成一考,末考批书更需注明“得替年月日”(31)。宋代在人事考核中保留了前代的印纸制度,从中可见零考处理方式的细节(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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