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是恶税吗?来自晚清棉布市场的证据(1871-1890)

作 者:

作者简介:
颜色(1978- ),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副教授,seyan@gsm.pku.edu.cn;雍前(1988- ),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硕士研究生,1901211421@pku.edu.cn(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厘金制度一直被视作晚清地方政府剥削商户、阻碍国内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融合的恶税。以晚清棉布作为研究对象,厘金对内陆和沿海棉布市场起了截然不同的作用。对本土棉布而言,内陆地区的厘金扩大了其市场,并非对外贸易中的恶税;相反,沿海地区的厘金却成为洋布竞销的帮凶,属于对外贸易中的恶税。此外,本文进一步揭示了长江中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的地方势力与中央政权在税源方面的争夺结果,并分析了厘金在这两个区域所起的不同作用的原因。这有助于理解厘金对商贸和经济发展的复杂作用及其原因,也丰富了相关“外国资本侵入”问题的研究。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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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1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自鸦片战争起,清廷的财政状况日益恶化,为临时筹饷用以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旨在协济军饷的厘金制度应运而生。厘金的原型是“留储每两千分之一”的民间寺庙基金。该基金源自民间自发筹款,用来修葺寺庙。①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该基金征集方式被清廷借鉴,各省也被赋予自行筹款的权力。1853年,厘金制度率先在江苏扬州地区设立,最初以劝商捐助的筹款方式出现,类似于对国内贸易的货物征收商品税:“厘金是与对外的海关税对应存在的内地‘税关’……厘金是一种‘货物税’,或‘货物通过税’,又是内地国货贸易的‘地区税’。”②

       随着清廷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深入,厘金被逐渐推行到长江沿岸各用兵省份。其后,该制度被施行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厘金就地征收并留用,主要用来协济军饷,由于各省地方当局在厘金征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造成各地征收种类及税率差别极大。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被清政府镇压,厘金这种临时筹款的税收措施本应即行废止,但各地方实力派不愿放弃这种既已存在的财政来源,厘金作为常设税种在全国推广。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裁撤厘金,改办统税,即“裁厘改统”,厘金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长期以来,厘金制度被视作晚清地方政府剥削商户、阻碍国内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融合的恶税。

       一、“厘金作恶”的传统观点

       晚清厘金主要在各省征收,而各地方政府又掌握自由裁量之权,因此弊端频出。清人郑观应《盛世危言》税则一章中记载了华商贿赂洋商以避免货物被厘金私征滥征所带来的潜在问题:“华商既贿托洋商,则货本较重,不增价则本亏,价增而华商之货日滞,洋商之货畅销矣!”③罗玉东、加藤繁都认为,私设及滥设厘卡之弊在厘金征收过程中十分严重,因此厘金是一种极坏的制度:

       在上述咸同时期中,厘金税收的弊端已是异常显著,尤以私设及滥设厘卡之弊为最甚……故同治以后,办厘之人多一顾忌,不敢轻于私设厘卡,然滥设之弊仍不能免。惟中饱之弊则反较前有增无减。④

       由于滥设厘卡,以及掌管吏员的贪污腐败,征收厘金令人看作非常坏的制度,但最初不一定如此。至少它是支办军费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财源,因此曾国藩和他以下的人都努力于这种制度的普及。⑤

       这种沉重且各地数额不定的征收,使得中国商民不堪重负。朱洁指出厘金征收种类的90%是百货捐,商人缴纳的厘金最终转嫁到货物的销售价格上,使中国百姓购买力低下;而厘金征收人员的贪污腐败也并没有增加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其直接后果是中国民益穷、国益弱。⑥何本方更强调厘金制度加重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破产,使广大民众的生活更加困苦。⑦郑备军不仅指出厘金对百姓生活造成的恶劣影响,更是强调厘金制度提高了商品成本和价格,阻碍了商品流通,严重阻碍了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厘金制度加剧了国货与洋货的不公平竞争,有利于洋货的畅销,损害了民族的权利。⑧

       私征滥设不仅使商民不堪重负,更加剧了土货与洋货的不公平竞争。罗玉东例证了厘金征收使得中国茶叶在国际贸易中的衰落,并感慨清廷目光短浅而没有识破洋人的子口半税阴谋,导致“中国工商业已难再抗拒外货之竞销”。⑨子口半税是在5%进出口关税的基础上,对进入中国内地的英国商品或从内地输出的中国土货出口国外征收的税收,数额相当于进出口关税的一半,即2.5%。子口半税于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天津条约》中取得正式地位,条约第28条规定英国商人可以选择缴纳子口半税以替代内地厘金。⑩其后,子口半税的优待条件以章程的形式被其他各国获得,外国商人得以享受与英商同样的特权。此项优待条约规定,外国商人运货进入中国内地,可根据厘金税收和子口半税的轻重,择其一缴纳,即所纳厘金税率比2.5%的子口半税轻,可以选择缴纳厘金;反之,纳子口半税。

       洋商能够在子口半税与厘金税两者间折中缴纳,这进一步放大了厘金的危害。因此,郑观应在总结厘金危害的同时,也提出了解决厘金弊端的方案:“厘捐不撤,商务难以振兴,莫若将所有厘卡一律裁撤,并归洋关。鄙见:于土货出产之处,加抽落地捐,及至出口时,再抽一洋关税后,则任其所之,绝不再征,以免洋人取巧。”(11)虽然各国曾与清政府因关税问题讨论过废除厘金等相关事项,颇合郑氏的解决方案,但直到1911年清廷覆灭,此条件一直存在。

       综上,以国人的视角,厘金在征收方面的弊端臭名昭著。在中外贸易中,厘金使中国本土商品在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中也处于劣势,这更使其恶评如潮。

       二、厘金制度真的有利于洋货竞销吗?

       如果厘金使中国本土商品难以与外国商品竞争,那外商应该对中国的厘金制度感到满意。1869年,外国观察员撰写的九江海关贸易报告(Trade Report)确实提到了厘金制度对外商的优待:“就进口货说,对于中国当局不公平的抱怨,华商比外商有更多的理由,因为——至少在最近两年——在很多方面,外商能以低于华商的税率把货物运往内地,而且允许继续这样做下去。”(12)实际上,方根拔(Johannes von Gumpach)认为,虽然子口半税以条约的形式呈现以规避中外的税收纠纷,但外国商品在支付了转口税后还要缴纳厘金,使得外国商品在与中国商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13)莱特(Stanley F.Wright)也坚持认为,《天津条约》后,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较低的进口关税(5%)及子口半税(2.5%)看似让洋货在与中国土货的竞争中占据优势,但由于厘金是各省单独征收的,每省的征收税率、厘金征收货类等都不相同,故外国商品在跨省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子口半税转口单有时并不能发挥作用。更令外商对厘金不满的是,在子口半税无法落实的情况下,他们还被要求跟厘金交叉缴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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