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22)02-0017-10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基本法实施,“一国两制”香港实践已经走过25年的历程,虽经风雨,但稳步前行。“一国两制”在香港25年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符合香港实际的好政策、好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同时,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时代有所呼,党和国家有所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①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之际,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实践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如何通过构建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机制来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十分必要。 一、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关键是构建配套的制度和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②这一重要论述清晰阐释了两个重要原则:“一国两制”是国家治理港澳的最佳方案和最佳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必须依靠法治手段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完善并落实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机制。概括一下,这两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和“完善”,“坚持”“完善”两个原则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坚持”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完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没有‘坚持’,‘一国两制’就会失去正确方向;没有‘完善’,‘一国两制’就会失去生机活力。”③在明晰“坚持”与“完善”的辩证统一关系之后,还需要弄清“制度体系”的含义。“体系”由诸多要素构成,是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换言之,“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组成。“制度”则是体系内各部分须遵从的行为准则。因此,“体系”就是要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完善“体系”就要构建具体“制度”。没有“体系”的“制度”,互相之间没有联系、衔接,必将是杂乱无章的,不能发挥出“体系”的整体作用。同样,只有“体系”而缺乏具体的“制度”,“体系”就空洞无物,无法有效运作。 “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呢?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必将随着“一国两制”的实践发展和理论探索逐步得到解答。当下,总结“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25年来的实践经验,可以使我们了解和掌握“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几个关键内容,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提供抓手。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用“四个必须”总结了“一国两制”在香港25年实践的规律,“这‘四个必须’是‘一国两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科学指引”。④本文认为,“四个必须”实际上点明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四项关键内容:第一,“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底层基础是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核心是准确把握“一国”与“两制”的关系。⑤“一国两制”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把“一国”与“两制”割裂开来。“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⑥“一国”基础不牢,“两制”必将地动山摇。只有坚持“一国”之本,发挥“两制”之利,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第二,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制度体系是依靠秩序维持的,秩序是由法律构成的。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确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25年来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稳健运行,应继续予以巩固。第三,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要统一衔接。中央依法对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依法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才能切实提高特区的治理效能。第四,落实爱国者治理的政治法则。“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底层基础、宪制秩序、中央全面管治权均依靠管治者来维护和执行,如果管治者不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那么“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必然会遭到破坏。因此,必须落实“爱国者治港”,牢牢掌握管治权。 香港基本法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上述四项关键内容均有所规定,但还需要建立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必须变成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否则将直接影响“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有效运作。比如,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释法权也非常克制,25年时间里仅进行了五次释法,但由于释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范,每次释法均引发香港部分人士的抵制和挑战。又比如,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了特区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效忠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格审查等制度,一些反中乱港势力混进特区管治架构,挑战中央管治权威,阻挠和破坏特区政府施政,严重影响了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可以说,“一国两制”在香港25年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均启示我们,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必须做好配套制度和机制建设,其中关键是做好“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中的底层基础、宪制秩序、中央全面管治权、“爱国者治理”四个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