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22)04-0005-1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1](P405)。国家统一事关中国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丰富和发展国家统一理论和对台方针政策”“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等重要论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明确,形成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理论框架是我们牢牢把握国家统一进程主导权主动权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在这一理论构建中,“实现何种统一”“如何走向统一”“以何种制度实现和保障统一”等最为关键。因此,本文即以论纲式的论证方式,通过阐述国家统一性质论、国家统一过程论、国家统一制度论三大核心问题,构建起中国国家统一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国家统一性质论 界定国家统一的本质属性,回答“实现何种统一”,是构建国家统一理论框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不仅中西方文明对此问题的认识有着重大差异,而且在当今中国面临的统一台湾问题上也存在诸多理论难题。因此,只有在对这些思想观点进行深刻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新认识,才能为中国国家统一奠定扎实的理论指引。 (一)中西方文明中的“统一观” 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都曾面临过统一问题,而中西方文明体系也曾根据各自不同的政治理念,对此作出过自己的回应。这些回应既反映了人们认识国家统一性质的多样化思考,也为我们探讨中国国家统一的性质并形成科学的分析框架提供了智识基础。 中国古代曾多次出现过统一与分裂的循环。人们更乐于以“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2](P1)来描述中国统一与分裂的基本特点。这种话语表达的是国人对中国统一问题认识和理解的主要观点,也是“大一统”观念最直接的体现。然而,与当代各国秉持的“主权国家观”不同,中国古人缺乏明确的国家意识,而是遵循一种超越于国家的“天下观”。在这一观念中,“天下”是人们认知整个世界的代称;尽管“天下”可以有多个国家或政权,但只能有一个居于中央并由天子主宰的正统王朝。《诗经》有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P488),亦就是说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天子的领地,天下所有的人民都是天子的臣民,并不存在一个与中原王朝对等的国家实体”[4](P17)。“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因而“天下”自然也就“无外”,并表现为一种以中原王朝直接统治程度差异为标准的差序格局。对“天下”而言,“只有内部而没有不可兼容的外部,也就只有内在结构上的远近亲疏”[5](P35)。在这种观念下,统一与分裂都是针对“天下”,而非“国家”而言。统一,本质上就是“天下”有且仅有一个“共主”;而分裂,则是指“天下”存在多个“共主”。进一步而言,所谓“天下”的分裂,并非各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政权趋向分化并形成多个彼此平等独立国家的过程,而是多个竞争性政权并存且各政权均致力于在自己主导下恢复统一的状态。因此,“天下观”的分裂状态,可以被称为一种竞争性政权对立,是各政权逐鹿天下的过程,而且分裂的终极目的是复归统一。这种“竞争性政权对立”的产生与终结,即构成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相循环的历史叙事基础。 尽管“天下观”已无法诠释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因而“天下观”中的统一叙事也无法解决当今世界各国的统一问题,但作为一种中华文明独有的政治观念,“天下观”仍对晚近中国的统一问题具有现实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天下观”蕴含的“大一统”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这从思想基础上诠释了“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1](P405)的内在原因;二是“天下观”体现出的“竞争性政权对立”仍可在一定程度诠释20世纪40年代末至90年代前海峡两岸争夺“中国代表权”的问题[6](P75),即“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地位的政治对立过程,这对我们分析台湾问题的历史变迁具有一定意义。 与中国不同,西方国家近代以来一直秉持“主权国家观”。在“主权国家观”下,国家间相互独立且彼此平等,并不存在一个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天下”,更不存在一个主权国家共同认可的“共主”。在“主权国家观”语境下,国家统一问题可以运用国际法中的国家分立、分离、合并等概念加以诠释,而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多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即“分裂国家”(divided nations)理论[7](P1-2)。“分裂国家”理论主要关注二战后因国际形势或内战等原因导致“原本政治统一的国家分裂成为分离实体的状态”[8](P2)等政治现象。根据这一理论,所谓“分裂国家”的特点体现为:其一,分裂前,双方原为拥有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与长期统一历史的国家;其二,分裂原因在于国际局势或内战;其三,分裂双方或至少一方坚持结束分裂、追求统一;其四,分裂双方分属不同意识形态阵营,采取差异化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其五,国家分裂状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9](P2-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学者在其论述中,将1949年后的两岸关系界定为与东西德、南北朝鲜、南北越南、南北也门相等同的所谓“分裂国家”,而且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台独”分裂势力更是以“分裂国家”理论作为其抛出所谓“特殊的国与国关系”论调的理论基础。 然而,如果我们回溯“分裂国家”理论所依托的国际法理论即可看出,上述有关“分裂国家”特征的描述,只是学者对二战后世界上一些特殊国家政治状态的理论分析。这种所谓的“分裂国家”,主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分裂成为两个主权国家,但双方或其中一方仍然以恢复国家统一为目标的一种特殊的国家间关系。因此,“分裂国家”的本质应是国际法中国家分立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分立后的国家仍然保持对再度完成国家合并的政治期待。据此可见,中国显然不属于所谓的“分裂国家”。形成这一判断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1949年后海峡两岸并未形成两个主权国家,两岸对立并非国家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并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过程,只是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地位没有改变;二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未因两岸对立而遭改变,台湾更非一个独立于中国的主权国家。因此,“主权国家观”下的“分裂国家”理论并不适用于分析当前中国的统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