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与日本侵华战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臧运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内容提要:

日本自1915年提出对华“二十一条”并逼签“大四条约”以后,虽然在一战结束后被迫归还了中国的山东主权,但又拒绝了中国政府的废约要求,继续坚持并努力实现其既定要求。日本对此可谓是念念在兹,必欲得之。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政府首次向南京政府提出了要求承认其“二十一条”与“大四条约”的要求,作为双方直接谈判的重要条件之一;伪满政权成立后,日本先以“日满密约”、再以《日满议定书》,将“二十一条”要求中的“满蒙权益”完全确立下来并加以继续扩大。华北事变期间,日本外交当局在发起的与南京政府的两次谈判中,无论广田三原则还是具体要求,均包括了甚至于超出其“二十一条”中未得之要求。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日军在华北、华中地区扶植傀儡政权,并派驻大量日本顾问进行控制;汪精卫集团投敌之后,日本通过“日汪密约”与《日华条约》的签订,继续巩固与扩大了包括“二十一条”在内的更多侵华要求。“二十一条”不但是日本发动十五年侵华战争的“远因”之一,也是其侵华政策要求的重要内容,它亦随着日本的战败投降而告结束。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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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3740/j.cnki.jiiohr.2022.03.011

      1915年1月18日,日本政府借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机侵占山东之后,由其驻华公使日置益,在北京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了对华“二十一条”要求。经过多次外交谈判,日本政府在删除了“第五号”的绝大部分要求之后,以“最后通牒”的方式,迫使中国政府与之签订了“民四条约”(日方称“大四条约”)。在一战结束后的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均提出了废除“民四条约”的问题,但未得到列强的有力支持与回应。1923年旅顺、大连25年租借到期之时,中国政府根据国会决议,于3月10日向日本政府提出废止“民四条约”,但日本政府于3月14日予以拒绝。①日本念念在兹、必欲得之的对华要求,终于在十五年侵华战争(1931-1945)期间得到了实现与扩大的机会。因此,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及不平等的“民四条约”,②作为日本侵华历史的一个重要标的,直接影响到了民国时期中日关系的后续发展,理应受到中外学界的更多关注。目前,中国学界关于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期间及其后的与废除“二十一条”相关的废约问题,已有较多且深入的研究成果③,但是,关于“二十一条”与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关联问题,至今仍缺乏专门且深入的研究。④战后日本学界关于“二十一条”的专门论著非常之多,但绝大多数是关于其本身的实证性成果⑤,对于“二十一条”与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关联问题,虽有个别学者提出过一些看法,但仍然缺少全面有力的论证。⑥有鉴于此,笔者拟探讨日本在十五年侵华战争期间的一些重要历史节点上,围绕“二十一条”问题,与中国政府及其所扶植的傀儡政权之间所进行的交涉。

      一、九一八事变后首提“二十一条”与满蒙问题的“解决”

      (一)在计划与南京政府的直接谈判中,首提“二十一条”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奉行的是“不抵抗、不交涉”的对日政策,主要采取了“依赖国联”的方针。日本在主要依靠关东军侵占中国东北三省的同时,针对中国政府的上述方针与国联不断介入日中冲突的情势,由外交当局策划日中直接谈判,用以分化中国与国联的关系。币原喜重郎外相主张应以南京国民政府为事变善后的交涉对象。当时的中国驻日公使蒋作宾,也“极力主张马上用直接外交交涉求解决,以防止其扩大”,故“在东京初与币原商定,以外交途径谋解决”。⑦

      1931年10月9日,若槻礼次郎内阁通过了《关于东三省问题的日中根本大纲协定》,币原外相随后致函蒋作宾:“要从速在两国间制定以确立两国正常关系为基础的大纲,该大纲议定之后、国民感情已见缓和之时,日本军队才能安全全部撤回到满铁附属地内”;“帝国政府准备就前项根本大纲,与负责的中国代表直接进行会商。”⑧日本政府的方针是先通过谈判确定日中关系的根本大纲,再行撤兵。但是,关于该大纲的内容,则一直对中方秘而不宣。

      10月24日,由于国联行政会议第二次决议限令日本于11月16日完成撤兵,日本代表芳泽谦吉在国联投了反对票之后,若槻内阁于26日发表了《关于满洲事变的第二次政府声明》,在其中明确提出了日中直接谈判的根本大纲五项:“(一)否定双方的侵略政策和行动;(二)尊重中国的领土完整;(三)彻底取缔妨碍互相通商自由和煽动国际间互相憎恶的有组织的行动;(四)有效保护在满洲各地帝国臣民的一切和平业务;(五)尊重条约上规定的帝国在满洲的权益。”⑨27日,芳泽谦吉向国联行政院正式提出了上述五项大纲。

      日本政府此时计划的日中直接谈判,其目的就是要分化中国政府的国联外交。在其提出的五项谈判大纲中,特别是第五项中的日方所谓“条约”,据中方了解,系指1915年的“二十一条”,中方对此必然无法接受。⑩对于日本的上述五条大纲,时任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特种外交委员会委员长的戴季陶,就表示不能接受,他说:“前三条说得冠冕堂皇,没有什么,而第四、第五两条便如毒药一般”。(11)蒋介石当时也认为:“倭政府以五条件提给我政府,犹欲强中国以直接交涉也。”(12)国民政府有关要员在蒋介石官邸讨论了上述五项大纲之后,电令中国政府驻国联代表施肇基,对此予以拒绝,而一心一意听候国联之处决。(13)

      南京政府拒绝了与日方的直接谈判之后,广东国民政府的外长陈友仁,曾在广州秘访了日本驻广东总领事须磨弥吉郎,要他向日本政府转达广东政府要求蒋介石下野、并要求日本取消对南京政府的承认等问题。(14)币原外相在回电中,阐述了如下意见:关于“满洲问题”的日中直接谈判,如果广东方面也要参与的话,则可以领事个人的意见向其传达“除非中国方面明确承认我方五项大纲,否则难以得到我国舆论之理解。特别是,如果对所谓二十一条问题,采取弥缝式解决,今天断不为我国舆论所允许。”(15)这表明,此时的日本政府,仍希望与南京政府进行包括承认“二十一条”的直接谈判;对于广东政府,则毫不客气地直接提出了实现其“二十一条”的要求。

      币原外交的日中直接谈判方针,既为中国政府所拒绝,内部又受到了军部的强烈不满和反对,尚未及实施即告失败。到11月中旬,在日军侵占齐齐哈尔、亦即国联行政院第二次会议确定其撤军日期(16日)的前后,币原外交的上述方针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终于走向了与军部的协调一致。对此,中国方面的特种外交委员会曾在30日有过如下结论:“判断日本之军事政策,必定要达到完全占领东三省之目的而后已。其外交当局,最初与军事当局意见不同,但在第二次行政院决议之后,外交当局便已逐渐追随军部行动,现在外交完全为军略所支配。”(16)12月11日,若槻内阁总辞职,第二次币原外交也随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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