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091/j.cnki.cn32-1308/c.2022.04.024 我国的劳动竞赛①最早出现在中共领导的苏维埃区域。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出台的《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②的责任,在各级工会的直接组织下,劳动竞赛被逐渐普及到全国各地的工厂企业之中。1953年以后,也就是我国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劳动竞赛被誉为“建设我们祖国的基本方法”,组织劳动竞赛则成为“全党的事业”,③于是,劳动竞赛被不断向前推进。1955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决议》之后,劳动竞赛又被推向新的高涨。接着,我国又采取众多措施开展了全民性的社会主义竞赛。这样,到1956年5月,也即到召开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之时,我国便迎来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高潮。这种高潮的到来,意味着劳动竞赛已被推进至其发展的最高水平,劳动竞赛已成为工人群众④的经常的劳动方式。 时至今日,很少有学者对这个时期(1949年10月至1956年5月)我国不断推进劳动竞赛的具体过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本文要解读的劳动竞赛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三:一是揭示其根本动力。对此,本文将把劳动竞赛的推进过程与我国努力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关联起来,即把它放置在我国努力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来加以解读。二是论述其具体的推进过程。对此,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开展劳动竞赛的过程,不但是一个发动工人群众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而且是一个对工人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⑤从而改造其思想观念的过程。因此,不断推进劳动竞赛其实是同时地不断推进或完善这两个过程。三是概括其累积性后果。对此,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劳动竞赛于1956年5月被推进至其发展的最高水平,不但意味着在生产实践的意义上劳动竞赛已成为工人群众的经常的劳动方式,而且意味着工人群众已普遍树立与劳动竞赛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种局面的出现,意味着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以经常性的劳动竞赛为其核心内容的新的劳动范式。“劳动范式”(work paradigm)是兰瑟姆(Paul Ransome)使用过的概念。兰瑟姆把劳动范式的内涵划分为实践层面(practical aspect)和观念层面(conceptual aspect),认为这两个层面得到令人满意的组合并达到一种均衡、和谐状态时,则构成一个特定时期的劳动范式。⑥本文把这种以劳动竞赛为核心的新兴的劳动范式的基本内涵也划分为实践层面和观念层面,它的实践层面就是经常性的劳动竞赛的实践形态,它的观念层面则主要是与劳动竞赛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鉴于这种劳动范式的形成和我国当时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性,本文把这种劳动范式称为“社会主义劳动范式”。 接下来,本文将把从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56年5月期间我国劳动竞赛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然后逐一解读每个阶段我国大力推进劳动竞赛的根本动力、具体过程及其累积性后果,以此来展现社会主义劳动范式是如何具体地形成的;最后,再进一步阐述存在于这种形成过程中的一种周期性的因果机制。 劳动竞赛的初级阶段(1949-1952年) 对这个时期(1949年至1952年)劳动竞赛的论述需要从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说起,因为这次会议不但决定将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而且提出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来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⑦相应地,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被赋予了国家的领导阶级和国营企业的主人翁的地位。“依靠工人阶级是我党管理工业、办好工厂的基本思想,在企业中一切工作都必须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⑧中共如此高度强调“依靠工人阶级”,自然会对工人阶级在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中的实际表现寄予了很高的期待。 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中共对工人阶级的高度期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层面上,期待工人阶级具备领导阶级应有的思想和品质,能够承担起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责任。这种期待从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学会管理企业》之中可见一斑:“现在我们工人阶级站上了国家主人的地位了。我们应该使国家面目一新。我们应该首先替国家打算,替全国人民打算。我们要负起责任来……领导人民一直走向我们理想的幸福的社会,社会主义的社会。”⑨二是在企业层面上,期待甚至要求“一切职工就应当以领导阶级地位负担起发展生产的责任,就应当以主人翁的新的劳动态度对待自己所参加的劳动”。⑩ 自然地,中共对被称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1)的工会也会寄予很高的期待,并因而比以往更加关注工会工作。因此,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国总工会”或“全总”)副主席、党组书记并负责主持全总日常工作的李立三认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在二中全会的指示下,“全党对工会工作的看法,大大的与前不同了,大大的提高了”。(12)相应地,新中国成立不久,就于1950年6月29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二、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13)李立三认为,《工会法》第九条“规定着工会的责任”。(14)大体而言,在第九条所列的工会的四项工作中,第一项工作规定了工会的政治责任,第二项工作规定了工会的生产责任,即“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的责任,不仅如此,它还规定了完成生产计划的基本方法——“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这种规定意味着,党和政府不但十分重视生产竞赛,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将组织生产竞赛的责任交给了工会。于是,在各级工会的直接组织、领导下,劳动竞赛被逐渐普及到全国各地的工厂、企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