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涉外经济领域的主要思想和政策主张

作 者:
李文 

作者简介:
李文(1963- ),男,山西大同人,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社会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当代社会史和经济史(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基于摆脱旧中国半殖民地地位、实现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基本立场,在涉外经济领域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政策主张,包括收回帝国主义经济特权,改革海关制度,正确对待在华外资企业,统制对外贸易,反封锁、反禁运,暂时不动香港、澳门,等等。这些思想、主张和重要举措,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对应对复杂国际局势、实现主权独立、推动国内经济恢复、在落后的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业化建设,以及配合和落实当时的外交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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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2)04-0098-06

      1949年3月,毛泽东宣布不承认国民党时期一切卖国条约,提出有步骤地彻底地摧毁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控制权的方针。各大城市解放后,立即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政治经济特权,收回长期由帝国主义管理的海关,实行统制对外贸易和关税完全自主,收回外国凭借不平等条约侵占的农田、兵营和练兵场、跑马场等。同时,宣布保护外国侨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一切,无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摆脱旧中国半殖民地地位、实现中华民族自立自强的强烈愿望和鲜明立场。本文择其要做一梳理,以期增进对新中国经济史和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发展史的系统认识。

      一、改造旧海关,收回帝国主义经济特权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对不同的国家区别对待,按照轻重缓急,有步骤地清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各种经济特权。这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改革海关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周恩来就曾明确指出:“新中国必须把被帝国主义把持的旧海关加以彻底改造,使它成为为新中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人民海关”。[1]P280

      改造旧海关的工作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直接负责。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49年9月23日至10月16日召开全国海关工作座谈会,研究拟订新中国海关的工作方针、职责任务、领导体制和业务行政工作等问题。陈云在会上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进行根本性大变革,将百年来帝国主义所把持的海关,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完全自主的、有利于新民主主义国计民生的海关;二是人民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愿与各国政府及人民恢复和发展通商关系;三是海关管理要逐渐走向统一;四是海关的新老干部必须团结。[2]P24

      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宣告成立。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掌管全国一切海关事宜。1950年3月7日,政务院在成立3个月后颁布了第一个指导全国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了人民海关的组织形式、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明确指出:“由于中国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在目前条件下,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重要的作用。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3]P243、331《决定》还就制定海关税则提出了六项原则。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先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则统一了关税政策,贯彻了统制对外贸易的基本精神。

      据首任海关总署署长孔原回忆,海关改造过程中,周恩来曾分别就海关设立的原则和旧海关人员的利用问题作出指示。周恩来说,人民政府如果单从制度上对旧海关实行改革,还不能实现彻底改造旧海关、建设人民新海关的根本目的;必须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对旧海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改造思想,才能圆满地争取他们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有用人才。[4]这件事的处理,对顺利推进海关改造工作关系重大,也是周恩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性灵活性相统一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集中体现。

      1950年4月29日,刘少奇在全国政协庆祝五一干部大会上指出:“新中国的海关政策与对外贸易政策已经成为保护新中国工业发展的重要工具。这就是说,我们已把中国大门的钥匙放在自己的袋子里,而不是如过去一样放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袋子里。……这就扫除了一百年来使中国工业不能发展的一个最大的障碍。”[5]P13

      此前,1950年4月,交通部颁布《关于外籍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等规章。同年7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丧失了100多年的中国领水主权也全部恢复。

      二、处理帝国主义国家在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拒不承认国民党政府为打内战而向美国政府借的“美援”;对依靠借款修筑的铁路收归国有;收回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非法霸占的农田、兵营、跑马场和其他地产。1950年1月至9月,外国在中国大陆军事特权被全部取消。随着中国教会、文化教育机关和团体收归中国人民自办,人民政府逐步收回了教会、文化教育机关和团体的房地产。此外,人民政府根据不承认外国人有土地所有权的原则,逐步地处理了外国占有的其他房地产,到1952年在中国大陆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占有的房地产基本上处理完毕。

      与苏联方面,根据1950年2月签订的《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等的规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分别于1952年底将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1955年5月从旅顺口撤走苏联军队,1951年初将大连的行政管理权完全移交中国。

      对外资企业的处理则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华外资企业有1333家,职工总人数为12.6万人,资产达到12.3亿元,其中英美两国的企业占绝大多数。[6]P29新中国在处理在华外资企业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如对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直接利用外资的政策,对日、德、意三个法西斯国家采取一律没收的政策,而对于其他国家在华外资企业,起初只是取消其一切经济特权,并通过法令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据此,中央人民政府在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设立中央外资企业局,对在华外资企业采取监督、管理和利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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