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促进教育公平的耦合可能与限度约束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久仁,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邮电大学江苏现代信息社会研究基地,江苏 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信息技术正在并仍将对教育领域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将会通过对教育内外部公平土壤的塑造、公平正义观念的传播、优质课堂资源的复制、优秀教师资源的弥补、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的满足等多种方式,推动教育公平的发展。然而,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信息技术的作用也存在限度。就促进教育机会公平而言,信息技术并不能重构一套更加公平的“入口”规则,来破解不同教育阶段中因家庭经济资本参与择校所造成的优质教育享有差距;就促进教育条件公平而言,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教育资源,在差异化群体之间本身也存在着“享有”和“使用”的鸿沟;就促进教育过程公平而言,信息技术可通过复制优秀教师的“教”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但在对孩子心灵的关怀、品德的养成、情感的熏陶等“育”的功能上仍存在局限;就促进教育结果公平而言,信息技术作为一项工具性手段,无法凭借一己之力从根本上扭转教育机会、教育过程、教育条件中的不公平,进而创造一个指向人人的结果公平。未来,随着教育公平价值主张的变化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促进教育公平的耦合可能与约束机制将产生新的不确定性,需以更加长远的动态眼光来审视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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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22)04-0055-10

      doi10.3969/j.issn.1009-5195.2022.04.007

      一、信息技术促进教育公平需厘清的基本逻辑

      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正在并仍将对教育领域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在推进“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宏观政策背景下,信息技术勾画了跨越时空边界和群体差异、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的蓝图,越来越成为促进教育公平的优先选项,且被寄予厚望。

      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3);《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强调“教育信息化具有突破时空限制、快速复制传播、呈现手段丰富的独特优势,必将成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8);《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更是将“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作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9)。可以说,国家在战略层面已将信息技术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确定性手段予以了肯定。

      从学界研究来看,信息技术与教育公平互动关系研究是教育领域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学界对信息技术是否能真正促进教育公平,尚未达成一致,目前主要形成“技术促进论”“技术限度论”以及“技术鸿沟论”三种基本观点。技术促进论认为,“人工智能与人类教师相比,能做到更加公正和公平,能促使每个学生根据自身所需最大限度地学习知识、收获成长,真正实现个性化教育”(安东尼·塞尔登等,2019)。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及时,信息化资源的传播广、可复制等特点(任友群,2016),可为解决新时代基础教育“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赋能(胡小勇等,2020)。“在未来教育中,可以通过物理资源与数字资源间的灵活转化,更好地满足师生个性化的教学需求。”(杨现民等,2021)技术限度论认为,“技术总是表现为有限性,被寄予厚望的新技术并没有展现出重塑教育的巨大力量”(陈晓珊等,2021)。尽管信息化可以为实现教育结果公平发挥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需要以“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资源被有效运用到信息化教学中”为前置性条件(胡钦太等,2021)。在这种前置性条件中,“人”是关键,“人只能由人来培养”,“机器永远不能代替教师”(顾明远,2019)。因此,在推进教育信息化、教育资源数字化建设的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方法重于技术、组织制度创新重于技术创新’的工作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2)。技术鸿沟论认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个体信息素养、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没有缩小数字鸿沟,反而有愈来愈扩大之势”(朱莎等,2017)。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孩子,可能从出生开始就伴随电脑、iPad、网络、手机、游戏机等数字媒介一起成长,“其认知、态度和行为习惯深受数字化电子媒介的影响”。与此相对,偏远山村的孩子可能连互联网是什么都是模糊的。这种信息技术素养的原生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互联网+”时代的教育不公平。(俞明雅等,2017)

      那么,信息技术到底是促进教育公平抑或是加剧教育不公平呢?回答这个问题,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基本逻辑进行探索。第一,明确时空背景下教育公平在价值主张上的内涵指涉,以及基于这一内涵指涉所面临的突出约束性因素;第二,考察信息技术在消解上述突出约束性因素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消解这些突出约束性因素;第三,注意信息技术在消解既定突出约束性因素过程中是否会衍生出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是否会阻碍教育公平的进程。

      二、新时期教育公平的价值主张与约束性因素

      在探究信息技术是否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时,明确教育公平价值主张,在具体价值主张中寻求信息技术与公平价值实现的耦合可能是探究这一问题的前提要件。

      之所以将明确教育公平价值主张作为一项前提要件,是因为“教育公平是一个反映相对性的范畴,而不是反映绝对性或确定性的范畴”(郭元祥,2000)。“教育公平具有阶段性、相对性特征”,“必须将教育公平置于整个社会环境背景下进行分析”(王善迈,2008)。换言之,教育公平价值主张并非是一个内涵指涉具有绝对标准的确定性概念,而是一个具有时空特性的动态变化概念。这一概念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价值主张,既受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教育发展水平的广泛影响,也受人们所寄居的物理空间下差异化主体价值诉求的深刻影响。

      基于教育公平价值主张的阶段性、相对性等特征,新时期我国教育公平之价值主张应是一种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教育发展进入高质量阶段以及体现人民中心的教育利益相关主体诉求基础上的价值主张。因此,从过去追求“有学上”的机会公平迈向更高需要、更广范围的教育公平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教育公平价值主张的“时空坐标”。只有站在这一时空坐标系中审视教育满足差异化“人”这一主体的成长发展需求,才能准确把握信息技术与教育公平的耦合关系。

      从社会环境以及满足人的成长发展需求来看,教育公平不仅指向机会公平,也指向条件公平和过程公平,还指向个体将来获得事业成功的结果公平。正如顾明远教授所言,“教育公平主要是指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学习发展的机会,包括入学机会的公平、公正,享受相对均衡的教育资源,使每个学习者都能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将来获得事业的成功”(顾明远,2016)。这即是说,在考察信息技术与传统受教育机会的关系以及消除既定不公平的过程中,教育机会公平、条件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都应纳入考察范围。

      1.教育机会公平的价值内涵及约束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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