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改应明示:体罚适用治安处罚

作  者:
管华 

作者简介:
管华,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 南宁 530004);张鑫,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陕西 西安 710122)。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2021年媒体报道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呈现出地域广泛、年龄低幼、手段多样、诱因细微、伤害较重、处理封闭等特点。体罚禁而不止在法律上的原因有:立法赋予了教师“首次体罚免责权”和“体罚”权,司法实践中构成犯罪但未致死亡的案件的67%未判实刑。针对教师体罚学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法院判决教师体罚学生不适用治安处罚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予以治安处罚是制度共识,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上的依据。韩小会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职务行为是否受治安处罚需要特别指引;掏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单位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办中小学教师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后,为消除分歧,《教师法》应明确规定,教师体罚学生适用治安处罚。


期刊代号:G30
分类名称:中小学学校管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字号:

  DOI:10.19503/j.cnki.1671-6124.2022.03.002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22)03-0019-17

  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实施。8月中旬,自媒体出现大量“官宣:9月10日起,教师体罚学生将合法化”的谣言,辟谣举报平台不得不辟谣。教师韩小会体罚学生致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韩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治安行政处罚。该判决在网络广泛传播,并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三等奖。凡此种种,似乎体罚又要回来了。

  《《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第52条规定“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与现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比,《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体罚学生撤销教师资格和从业禁止的条款,部分解决了司法适用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解决教师体罚学生是否受治安处罚的问题。

  不仅如此,《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据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的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①。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教师,是否受治安处罚,更成了在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辨析的问题。

  一、2021年教师体罚学生年度报告

  运用Python语言设计爬虫程序,搜索2021年包含关键词“体罚”的新闻报道,共得到495条结果。剔除重复数据及一条公司体罚员工、一条学生斗殴、两条查证不属实的数据后,2021年媒体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共51例。

  从手段看,运用工具体罚的占41%,用手脚体罚的占50%,多种方式并用的占36%。从人数看,一次体罚多人的占46%,接近一半。从原因看,因违反学校规定、课堂纪律或教师指令的占58%,因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占26%,其他原因的占16%。无论是违反规定还是学习原因,都是极细微的小过。从后果看,导致学生自杀的占10%,确定造成轻伤的占16%,终身残疾的占5%,轻微伤的占11%,可能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占5%,造成伤害但确定未达到轻微伤的占42%。造成轻微伤及以上伤害的占58%。由于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微伤”门槛较高,未成年人即便未达到“轻微伤”,其伤害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从对教师的处理看,受到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停职反省、取消评优资格、调离教师岗位、扣工资或绩效的占44%,被开除的占29%,被治安处罚的占16%,涉及刑事责任的占11%。73%是由教育系统内部处理的。从在场教师人数看,确定校长或其他教师在场的占18%,多名教师共同体罚的占10%。

  二、教师体罚学生禁而不止的法律原因

  1.教师体罚学生禁而不止的立法原因

  立法上,《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承认了教师对学生的“首次体罚免责权”和“体罚”权,没有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和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1)《教师法》免除了教师首次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的责任时,规定的是“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学校(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首次体罚学生或多次体罚学生没有经过教育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赋予了教师体罚学生的“首次免责权”,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更多。 (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规定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本条默许情节不太严重的体罚,赋予了教师“体罚”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造成了“伤害”,在法律上,伤害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罚款。这里的“殴打”指的是公然打人,造成他人肉体的暂时痛苦,一般不会受伤[1]。“故意伤害”要求伤害后果达到“轻微伤”,是否构成“轻微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定。

  事实上,能够认定为“轻微伤”的伤情比普通人理解的“轻微”要严重得多。正因为轻微伤认定门槛较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才处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或者“伤害”均应受治安处罚取代。《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第52条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可能纵容教师造成学生“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的“殴打”行为②。 (3)《教师法》未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和其他教师不制止体罚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多次殴打或一次殴打多人的,从重处罚。从2021年媒体报道的体罚事件看,体罚不满十四岁的占近85%,一次体罚多人的占46%。如此肆无忌惮,与法律上没有明示体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体罚和一次体罚多人应从重处罚不无关系。《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的义务,却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导致其他教师看到学生被体罚不制止、不报告甚至提供工具。2020年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第16条也只是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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