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华瑞,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宋代的工商税收大大超过农业税,为历代所不及。宋政府以工商税收为主体,善于利用市场关系和商品经济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经营,积极刺激消费并带有明显功利色彩的财经政策是促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一政策主导下,统治者为追逐巨额财利,利用国家权力,调动各种资源,实行专卖制度和征商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扩大市场交换规模,推动当时的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宋代的财经政策显示出帝制国家干预经济的独特优势,这也是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繁荣有别于其他朝代的特质所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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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中叶以后因均田制、府兵制瓦解,兵制由以征兵制为主逐渐转变为以召募兵制为主。①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军费开支,专卖禁榷制度、征商制度在财政税收中的地位陡然提高。宋朝建立以后其财政制度和政策基本延续了唐后期的做法。“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②但是宋朝的工商业税收却远远高于唐朝,据全汉昇研究,“唐代最高的岁入总额,不过五千二百三十余万,而北宋天禧年间岁入总额却增加至一亿五千余万,约为唐代的三倍。”“唐天宝八年岁收二百万的钱数来比较一下,我们发现在前后相隔三百年多点的期间内,政府岁收钱数约数增加三十倍。如果拿北宋最高时的岁入钱数六千余万贯和唐代最高时的一千二百万贯做一比较,那末,北宋的岁入钱数约为唐代的五倍。”在唐宋全部税收中,唐朝天宝年间货币税收只为岁入总额的3.9%;到了北宋,越来越重要,在治平二年(1065)为岁入总额的51.6%,即总额之一半以上。对于这一现象,全汉昇认为是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北宋比唐天宝以后的人口有较多增加;二是宋朝的物品生产、消费和交换比唐代发达;三是宋朝的钱币供给量大大高于唐代。③全汉昇对于唐宋工商业税收的研究具有开拓性,他对唐宋工商税收额的增加原因的讨论也颇有见地。但宋朝工商税收占岁入总额比重超过农业税收,不仅是唐代的数倍,而且大大超过元明清,明清的人口远超宋代的人口数量,疆域面积也大大超过宋朝,明代晚期至清代前期工商业也有很大发展,但是工商税收所占岁入总额比重并没有超过宋朝,明代晚期盐茶税在内的商税收入约340万两,占明朝财政岁入总额约为13%—15%,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关税、盐课、杂赋三项收入合计已占清朝岁入的近30%,④由此可见,全汉昇关于宋朝比唐朝工商税收剧增的原因分析还有待商榷。在中国古代财政收支中工商税收所占比重是衡量经济发展程度高低的关键性指标,所以讨论宋朝工商税收超越农业税收的原因时,就不能不涉及财经政策对宋朝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影响的问题。⑤下面略陈管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以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经政策

      首先,宋初继承和发展唐中叶以来的财经政策。

      唐中叶以后,由于“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⑥宋朝的财政税收政策不仅继承了唐代,“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⑦而且有所扩大,譬如征榷制度中除了盐、茶、酒之外,新增加了矾、醋、香料、珠宝,对外贸易征税唐朝获利甚微,而成为宋朝重要的税收途径。尤其是盐、茶、酒等大宗事关民生的商品专卖力度更大。太平兴国七年(982),田锡上太宗皇帝条奏事云:“筦榷货财,网利太密……网利太密者,酒曲之利,但要增盈,商税之利,但求出剩。或偶有出剩,不询出剩之由,或偶有亏欠,必责亏欠之过。递年比扑只管增加,递月较量不管欠折。然国家军兵数广支用处多,课利不得不如此征收,筦榷不得不如此比较。穷尽取财之路,莫甚于兹,疏通殖货之源,未闻适变。”⑧

      马端临指出:宋太祖、太宗“惩累朝藩镇跋扈,尽收兵于京师。于时天下山泽之利,悉入于官,帑庾充牣,得以赡给,而备时使”。⑨马端临所言,道出了宋代募兵制度的实施,完全仰仗于专卖法推行后的财政收入这一关键所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宋初继承和发展了唐朝的禁榷制度,但是工商税收依然只是农业两税的补充。

      其次,确立以专利征商为主的财经政策。

      凶年募饥民为兵,原是宋太祖自以为得意可以利百代的传家大政,即所谓“可以利百代者惟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⑩也为太祖之后历朝奉为圭臬的国策。募兵与征兵虽然制度形式不同,但充实组建作战和防守疆界兵源的目的则是一致的,唐宋时期军事募佣兵化过程,无疑为当时的财政税收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为转化民间威胁而人为地多养兵,其溢出费用又使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犹如雪上加霜,宋《两朝国史志》载:“自国初以来,其取非一途,或募土人就在所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乘岁凶募饥民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是以天下失职、犷悍之徒,悉收籍之。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帖帖不敢出绳墨,平居食俸廪,养妻子,备征防之用……廪给之制,总内外厢、禁诸军且百万,言国费最钜者宜无出此。……常赋之外,山泽关市之利,悉以养兵。”(11)军队总数从太祖开宝时37万余人到太宗末期达66万多人,而且数额还在不断攀升,真宗天禧年间增加到90余万人。(12)所以如果说募兵制是军费剧增的主要原因尚是不得已为之的话,那么养兵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造成宋代财政的入不敷出,是宋政府制定量出为入财政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真宗嗣位不久,咸平元年(998)诏:“三司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是时条禁愈密,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相参。”(13)这道诏令实际上是宋朝政府对财经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即将专卖专利和征商由作为农业两税补充的财政来源,一变而为向专卖专利政策倾斜,乃至使之成为主要的财政税源。“故田税不足,重以榷禁,凡山泽市井之利,靡有厚薄,悉入于公上,而民不得售。”(14)庆历三年(1043)九月下诏,凡违犯茶盐酒禁者可酌情以钱物赎罪。谏官余靖一听与既定财经政策不符,表示强烈反对。

      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今三边有百万待哺之卒,计天下二税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盐酒税、山泽杂产之利,尽归于官,尚犹日算岁计,恐其不足。民贪其利而犯禁者,虽死不避也。今乃一为赎刑,以宽其禁,三军之食,于何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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