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定责与评价:内在关系、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简介:
徐荣华,宁波大学中东欧经贸合作研究院/宁波大学商学院;何小宝,宁波市审计局;王祥,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郝玉贵,浙江农林大学。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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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在促进对权力制约与监督和依法行政、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它仍然存在诸多困惑和挑战,尤其是在定责和评价方面,存在定责与评价缺乏有效操作标准、定责与评价不够客观以及定责与评价关联度不高等问题。新时代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从全局的高度审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和作用,厘清定责与评价的内在关联,深化认识定责与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破解之策。

      以往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开展。但以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较为宽泛,较多涉及本质特征、功能作用、管理体制、组织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从审计定责和评价视角的研究较为少见。本文将聚焦审计定责和评价,围绕两者逻辑关系、存在问题、内涵、基本流程以及对策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经济责任审计定责与评价的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大致分为明责、履责、审责、评责与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其中,审责和评责是中心环节,审责又包含审查责任和定责两个方面。定责是目的和结果,是审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包括广义评价和狭义评价两个方面,从广义上来看,定责属于评价的一部分内容。例如,《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这里的评价即包含定责的内容。从狭义上理解,评责是在定责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总体评判和概括性评价。审计定责与评价既是审计重点,又是审计难点。因此,厘清两者之间关系是分析和解决其存在主要问题的理论前提。本文接下来旨在从狭义上理解定责与评价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定责与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居于核心位置。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定责与评价的失误、失实、跑偏必然会降低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因而,各级审计机构在思想意识层面需要高度重视定责和评价工作,坚决杜绝敷衍了事、随意性的倾向,克服畏惧心理,扎实细致地开展定责和评价,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职责。

      其次,定责与评价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定责是逻辑前提和保障基础,评价是审计职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从逻辑上来看,定责在先,评价在后。因而,评价客观、公正、全面需要科学定责、依法定责和合理定责,即定责依据要明确,定责范围要准确,定责事实要清楚,定责证据要确凿。在实践中,需要平衡定责与评价的联系。一方面要坚持科学、依法和合理定责,确保定责精细精准、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要立足定责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客观、公正。严格意义上来说,评价不科学、不合理、不准确都是和定责存在缺陷以及评价没有紧密围绕定责开展评价密不可分的。

      最后,定责与评价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定责通常是侧重单项责任认定,一般要求具体、详尽、细致、明确。审计评价则是定责之后中的总体性评判。评价具有全面性特征,要求抽象、概括、笼统。从责任层次来看,定责分为《规定》发布前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及《规定》发布后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方面责任界定;从责任内容来看,定责通过对责任人的执(行)、决(策)、管(理)、绩(效)和廉(洁)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定责和评价。评价则是根据个性特点、工作亮点和履责风险点进行筛选、归类、汇总、提炼,分别进行初级概括和高级概括。其中,初级概括是简单概括,具有片面性;高级概括是复杂概括,具有全面性、权威性。总之,定责是基础性环节,应当细、窄、严、微、实,即要认真细致、针对性强、一丝不苟、偏重微观和注重事实。评价是结果性环节,应当宽、全、宏、深、准,即要宽泛、全面、侧重宏观、深刻和准确。

      三、经济责任审计定责与评价的问题

      (一)定责与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和权威

      定责与评价离不开一整套评价标准。如果缺乏评价标准,审计人员就会凭借经验和习惯性做法进行主观判断,定责与评价难免出现偏差、失实甚至错误的情形。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涵盖党政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多个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普遍适用的评价标准难以确立。加上经济责任的内涵极其丰富,又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审计人员无法做到准确把握。在审计中,还需要对主观与客观、前任与现任、集体与个人责任进行适当界定和区分。缺乏标准会令审计人员无所适从,过细、过多的评价标准也会让审计人员难以操作和执行。实践表明,通过量化打分的方式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定责和评价难以实施。例如,浙江省审计厅2011年11月印发《浙江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将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规定为一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三化(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和一廉(廉洁从政)等几个方面,基本指标设置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4个,三级指标100个。由于这套评价指标体系设置过细、过多、过繁、过宽,在实际操作中,审计人员需要花费过多精力用于指标数据的搜集、整理、归类、分析和评价,既加重了审计工作量,又难以达到科学评价的目的,目前基本上停止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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