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竞争审查的互动关系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盛钧俣,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法。

原文出处:
商业经济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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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监督与国家治理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来看趋同性较高。审计监督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强了公众的政治信任,使善治得以实现。政府制定限制性政策措施、缓解竞争问题所进行的自我矫正,是公平竞争审查的本质,必须通过充分的“外部制约”对“自我矫正”予以正确的规范及约束,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保证的同时,也避免了权力的滥用,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审计监督全面覆盖体现竞争审查公平性

      首先,审计全面覆盖,该概念既要全面覆盖审计的对象,也要做到横向与纵向的立体式、全方位地覆盖。就横向而言,审计全面覆盖包括既定审计对象下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客体等方面的全面覆盖;就纵向方面而言,审计全面覆盖包括审计深度、多层次审计目标的全面覆盖。

      其次,从动态角度出发,审计边界会随着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而发展,由此可见,审计全面覆盖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着。实际而言,审计全面覆盖是基于国家治理客观要求对国家审计对象的范畴做进一步拓展以及审计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而提出的。

      最后,要想确保审计监督体系的“全面覆盖”,一方面,设计制度时应当对审计边界予以合理明确,此外,审计机关要扫除监督盲区,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予以严格审计,以此来督促政府部门、各个责任主体履行好自身职责。另一方面,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审计,以此来保障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审计监督约束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政府自行纠正政策措施当中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提出了要求,如果审查主体和被审查政策措施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密切,则会直接影响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成效。尤其是政策制定主体及其上级机关在进行自我审查时,在个别市场主体或其自身利益的影响下,造成公平竞争审查权行使不当或是权力滥用等问题,极易引发相关风险。而审计监督可以很好地杜绝滥用权力。将审计监督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有机结合,对公平竞争审查权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为审查主体合理行使公平竞争审查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从审计主体角度来看,在没有任何外部因素对审查主体所掌握的公平竞争审查权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如果公平竞争审查权可以为审查主体带来一定的“好处”或是经济利益,则会大大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权异化风险发生的概率,最终导致公平竞争审查权行使严重背离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建立初期所设立的基本目标。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审查权具备的特点包括扩张性和易腐性,由于与政策措施存在利益关系的政策制定主体及其上级机关负责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自我审查”,这更加凸显了审核主体公平竞争审查权行使不当的问题,因此,在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平竞争审查权起到有效制约作用,避免公平竞争审查权异化,从而尽快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初期的目标。

      在公平竞争审查时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可以形成多形式、多角度的控权机制,有助于避免公平竞争审查控权失灵问题的发生,也有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公平竞争审查权控权主体范围的全面拓展,防止由于控权主体单一所造成的“内部人陷阱”无法被识别的现象,避免审查主体和控权者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对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除此之外,审计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公平竞争审查权过度膨胀,避免审查主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公平竞争审查权对政策及措施的出台、实施等做出相关错误决定,也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三、审计监督与公平竞争审查互动中存在的障碍

      (一)审计监督方式传统联动不充分

      就审计监督的典型性方面而言,各个地区都有所突破,但仍然采用较为传统的实现手段;以条块式、业务导向审计模式为主的包括:政府投资审计、社保资金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审计以及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等。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缺乏全面的动态监督,联网数据的运用范围也十分有限。多数据、跨行业精准定位、综合分析以及重点核查等缺乏系统性。现有审计机关依然按照传统的方式下达、分派审计任务,必须按时进点审计,并且及时报送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然而,依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没有对上下互动时的审计完整度进行全面考虑,即便是实现了“1拖N”的审计模式,基层审计任务监督缺位、审计结果没有充分规避地方利益等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上审下”的审计模式影响了整体审计结果的透明度,无法全面反映出基层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过于单一的基层对上层的监督反馈渠道也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计的透明性。另外,缺乏完善的上下分工机制,致使审计计划不够合理,而财政资金的条块、数据间的稽查复核、组织力量的不集中等因素都直接干扰到监督全面覆盖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审计监督创新性及效率欠缺

      目前,依然是在授权部门的委托下才开始进行审计,由于授权难以实现全覆盖,所以监管盲区极易出现。现阶段尚未解决监督矛盾,审计业务条块也较为突出。与此同时,各地区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已有工作数据和经验缺乏分享意识,审计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审计资源匮乏、审计人员压力过大等问题,资源配置、人才引进政策、激励机制等也缺少创新性。

      在审计的过程中,存在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信息共享不足、协作效率不高、缺乏完善的考核机制、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同时政府职责和审计职责之间也存在矛盾及冲突,例如,河流涉及各省、市测量与资金使用方面的责任难题,会对审计结果、效率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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