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督权威性及其实现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明辉,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叶超,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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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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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是否有权威,是其能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权威性是有效审计制度的必然特征。如果审计缺乏权威,审计机关不能依法独立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发现问题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审计结果被束之高阁,审计的作用就无从谈起。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很多法律、规定、制度来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条和第17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从实践来看,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重视不够、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例如,虽然近年来我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每年审计查出问题中“屡审屡犯”“屡审屡改”的现象仍比较突出,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王春飞等,2016)。这表明,我国审计的权威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有必要对提高审计权威性的路径进行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对于审计监督权威性问题,尚缺乏深入探讨。本文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审计监督的要求,就提高审计监督权威性的必要性及其具体实现路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的贡献在于,对审计权威的内涵、来源、表现以及实现路径进行了阐述,这不仅可以加深对“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中“权威”这一要素的理解,丰富中国特色政府审计理论,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的权威具有积极意义。尽管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学者提出要加强“审计监督的权威”(张卫宁,1992;武秀山,1994),近年来,“提高审计监督权威”更是常见于各种会议、报道,但根据笔者的检索,并无文献对审计权威性的内涵、表现形式和来源进行界定,更缺少在此基础上对提高审计权威的路径进行深入分析的研究。因此,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对“审计权威”这一貌似熟悉、其实不然的问题的认识,并可以为我国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审计监督权威(性)的含义、来源和具体体现

      (一)审计权威(性)的含义

      “权威”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审计权威可以理解为“审计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审计要达到“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这个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制度设计上,审计监督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具有崇高、不可侵犯的地位;第二,在实践中,审计监督权的行使具有充分保障,具体表现为:审计机关和人员能够无障碍地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恰当的人为障碍,审计查出问题受到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进行审计整改,阻碍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相应惩罚;第三,审计工作是高质量和有威望的,审计的结果和建议是令人信服、有用的,因而能够得到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党委、政府及其他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充分采纳。因此,较高的审计权威不仅是指审计作为一种制度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而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崇高地位,而且是指实践中,在审计监督的各个方面(包括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资源保障、审计结论和建议等等)以及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审计监督权都受到充分的保障、尊重和重视。与“审计权威”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审计权威性”,其含义是指审计具有较高权威的特性,有时也用来指代审计具有权威的程度。不过,在习惯中,人们往往对“审计权威”和“审计权威性”这两个概念不加严格区分。

      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是一对既相关又不同的概念。一方面,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如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行政、财务、人事等方面依附于被审计单位,就可能屈从于被审计单位,而难以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建议也不可能真正受到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重视,甚至会引起相关利益方对审计结论的质疑,也就谈不上具有权威性。因此,不独立便无权威。反过来,只有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威望,才能真正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另一方面,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计独立性是就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其核心是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有损于审计人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关系,审计人员在精神上也能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审计独立性问题主要产生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依附。审计独立性主要通过审计体制来加以保证。而审计权威性的核心是对审计监督权的保障,相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受到不恰当的干扰和阻挠而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结果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影响审计权威性的因素,不仅包括独立性,还包括党委政府等主体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对审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制度等多个方面。即便审计机关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也可能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审计独立而不权威,虽然意味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可能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形成审计结论,但可能产生审计过程不畅、审计结果不受重视甚至被束之高阁的问题,导致审计不能真正起到治理作用。因此,审计既要独立又要权威。

      (二)审计监督权威性的来源

      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来自以下方面:

      1.宪法、法律与党的文件、制度。在现代国家中,审计制度往往是由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是专门负责经济和政策监督的宪法机关。在我国,《宪法》、《监察法》、《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审计监督制度。因此,审计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损害审计的权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这一特点决定了审计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严肃性。2021年新修正的《审计法》进一步扩大了审计监督范围,赋予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对审计整改的责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在我国,党的重要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许多重要文件中均强调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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