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陕西省等7个省市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在内陆地区建设自贸区,优化整合资源要素,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对外经贸多元化发展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搭建合作平台,从而推动西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有效弥补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短板。历史上古丝绸之路的开通不但在政治上建立外交关系,并且实现了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各国的物质商品与文化成果随着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实现共享,而作为古丝绸之路起点的长安实际上就是当时的“自贸园区”。陕西历史悠久,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明显,既有丰富的科教文化资源,又具备雄厚的产业基础及齐备的口岸平台,陕西自贸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金融创新为抓手,为中外企业创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新模式。 在陕西自贸区建设目标定位中明确提出要创新金融制度、强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三大攻坚战”之首。金融审计通过对金融机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与效益性展开监督和审查,充分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与优势,有助于采取有效的防范与化解措施,降低陕西自贸区金融创新过程中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见如何进行金融审计创新、防范自贸区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陕西自贸区金融创新实践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7年4月1日正式揭牌运行,涵盖中心片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陕西自贸区成立五年以来,在创新改革方面,累计形成622个改革创新案例,有30项改革创新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83项改革创新成果在省内复制推广。截至2021年3月底,陕西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机构有155家,保险机构有124家,区内各项贷款余额15845.41亿元。区内各家金融机构充分考虑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资源优势及实际金融需求,积极探索金融服务的特色化和差异化,聚焦产业链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加快改革创新,目前陕西自贸区在金融领域复制了23项国家自贸区试点经验,持续优化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 第一,创新金融赋能模式,助力企业迈向国际市场。以往,铁路运输所使用的国际联运单和铁路货票均不具有物权属性,进口商无法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难题,助力更多的企业搭载“长安号”进入国际市场,区内银行创设国际联运提单和相应的融资产品,明确提单在签发、流转、控货、提货等环节的效力,赋予了铁路提单物权属性,进口商仅凭一张铁路提单即可获取信用贷款。 第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为科技型企业助力。科技型企业一般轻资产且缺乏抵押担保物,为此区内银行结合企业资产结构特征,将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重组为满足条件的质押物,再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组合增信的方式来扩大企业贷款额度,即提供“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的“纯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更注重中小企业的科技属性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借鉴创投机构做法,充分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或管理模式后再为企业制定信贷标准。 第三,创新区跨境贸易金融新模式,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时,需要将基于货物贸易的人民币、美元汇款至境外,再兑换成当地货币,融资方式多以银行短期贷款为主,且每月需进行倒贷续贷,导致融资成本较高。为此,首创“央行·跨境票据通”,运用央行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以NRA账户功能拓展为手段将政策红利精准引导至实体企业,并通过“跨境人民币便捷使用”为跨境贸易金融创新打通渠道,将企业融资成本降低4%~5%。 第四,创新国际保理美元融资新模式,推动外贸新业态加速聚合。中小微出口企业存在回款周期长、汇率风险大、融资成本高等困难,在新模式中商业保理企业通过受让出口企业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依据应收账款从银行申请获取国内外汇贷款,向出口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美元融资。该模式还引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保理企业纳入保险受益人,当海外买家不能偿还购买价款的情况下,由中信保给予赔偿。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在线上进行申请,方便快捷,平均可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3%。 第五,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为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首创金单制供应链金融模式。在真实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供应链核心企业向其供应商发出并承诺付款的电子凭证被称为金单。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可根据金单上标注的应收账款金额和期限,在核心企业申请满足相应的融资需求,实现一单多拆、一单多融,帮助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快速获得融资。具有可转让、可融资、可拆解功能的金单业务,实现了核心企业、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多方共赢,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 二、金融审计创新的必要性 金融审计简单说就是对金融领域开展的审计,具体而言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所反映业务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与效益性展开的监督和审查。其作为金融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在金融领域充分发挥着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三方面的职能。金融审计具有审计权威性、公正性、独立性的共性,同时由于金融业经营主体与业务内容的特殊性,还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延伸性的特性。首先,金融业是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都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对金融业务开展情况、金融机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必须进行全方位跨业分析和风险综合研判,以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其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经营机构多实行垂直领导,即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要受到总部的统一管理,因此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经济评定、提出建议时,应该考虑整个系统的情况,一般以全系统为宜,从而体现审计的公正性。最后,金融业具有高风险性、高负债性、高依赖性的经营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其业务开展通常是多层次、连续性进行,因此,金融审计不能孤立进行,而是要在与之密切联系的金融业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延伸,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查明被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结果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