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审计局发布的数据不难发现,2015年到2020年,我国70多万家企业接受了审计机关的核验,政府、审计监察机关相继收到了近万条有关违法犯纪行为的相关线索,监察机关根据这些线索陆续追回了8000亿元左右的款项。相关部门从这些案件入手,对审计监察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社会行为。审计监督作为我国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使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也会对社会腐败行为产生较好的约束作用。审计证据作为国家审计人员作出审计决策的依据,与法律证据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有效地将审计证据运用到法律案件处理上来,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法律案件的处理效率。就经济犯罪而言,单个审计证据不足以揭露整个经济案件,对于贪污受贿等证据链较长的案件来说,则需要更多的审计证据。我国的审计准则更加重视审计程序办理,而对于证据自身的证明力却缺少整合,因此可能会导致证据链断裂、直接证据不充分的结果,最终影响案件的判决。本文以审计证据为中心,从审计证据的概念与发展现状入手,探索在司法过程中将审计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的优劣点,进而探索如何规范收集审计证据,使其在经济案件的司法程序中成功转化为法律证据。 一、在经济案件中运用审计证据链的意义 审计证据链指的是相关性较强的审计证据集合,是经济案件在司法处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审计证据链不是简单的审计证据加总整合,而是以逻辑性为基础,对所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再处理,最终成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常见的审计证据有以下六种:第一,通过实地调查或清算得出的关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实物证据;第二,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得到的书面证据;第三,审计人员通过询问或其他形式得到的口头证据;第四,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获得的电子审计证据;第五,经专业人员鉴定得出的结论或笔记;第六,其他。 (一)强化审计证据链的证明力度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能被追踪,为司法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例如会计凭证、账簿等都能在特定的经济事件中被查询,从而构成强有力的司法证据。与此同时,审计机关所获得的证据大多为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审计证据链,因此这类审计证据的合法性与适用性就会被大打折扣。完整的审计证据链对于经济案件的司法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度,使得经济案件顺利解决。 (二)降低司法成本 经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个步骤,针对审计机关移交的证据,司法机关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反复调研。而取证中的言辞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这就会导致不同情况下取证的结果不同,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效率,严重时会影响对整个经济环境的维护。与此同时,重复取证在一定程度上为嫌疑人提供了更改证词的机会,进而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在案件处理之前,能将审计证据高效地转化为司法证据,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上述问题,使得案件的处理朝着合法化的方向展开。 (三)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司法处理的公正性 经济案件往往与企业财会挂钩,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活动都会有清晰的账目明细。但是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经济犯罪者为了隐藏罪名,对企业会计账目进行虚假处理,从而混淆办案人员视听。例如,虚构交易事项或金额、更改企业会计信息等。而大多司法人员都没有经历过专业的财会培训,缺少会计审计相关知识,面对复杂的审计材料很难从中提取到关键信息并加以利用。而拥有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则可以从一大堆信息中快速且高效地提取有效信息,为经济案件处理提供线索,推动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二、审计证据链在经济案件中司法运用的现实困境 (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缺少完整的证据链 在经济案件中,司法证据受损时有发生,所以说保证证据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与合法性,并对司法证据进行全过程的审理与排查非常重要。对于上述过程进行严密推进,可以有效地避免非法证据影响判决结果,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在具体的审计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审计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链的构建上,而对于审计证据获取程序的合法性缺少关注,由此就会导致审计证据的公信力下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使量刑结果存在偏差。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之间,相同的是都要遵循“充分、可靠”的原则,差异是这两者的“充分、可靠”并不能直接画等号。诉讼证据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证据之间的逻辑衔接性非常强,需要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当所有证据组合在一起时,证据内部的逻辑性应该是一致的,进而形成环环相扣的闭环证据链,用以解释经济案件的全过程。由此可见,证据链是对于诉讼证据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的最佳解释。 与此同时,审计证据大多只能解释一个经济现象,证据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比如在书面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个审计证据只能说明单个经济业务的某个具体事项;在实物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个审计证据只能证明会计资料的存在与否。但是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说明其自身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单一的审计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衔接时,才能真正对经济案件起到证明作用。如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用相互衔接的其他证据证明某个审计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些证据很可能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单一审计证据的作用是极其受限的。 (二)审计证据受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限制 证据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的特征实现证据事实向案件事实的过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海量的数据通过搜索展现在人们眼前,这些数据既能为案件的侦查提供证据,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审计人员的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审计证据往往只能单个被处理,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性也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成为司法证据的难点。审计证据属于行政证据的范畴,以行政证据为基础而做出的处罚力度要远远低于刑事处罚,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与要求也要远高于审计证据。如果从刑事证据的角度看待审计证据,不难发现很多审计证据的合法合理性是不过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