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的修订和施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科研工作者应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审计法,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审计理论研究工作,为审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贡献。 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审计制度的特色 1982年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经过了40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财经秩序、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提高效益和促进改革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在审计体制、审计职责权限、审计人员管理、审计运行机制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证明,这些富有特色的审计制度规定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 这次对审计法的修订,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优化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强化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同时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审计制度的三个特色: (一)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集中统一”的体制安排 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鲜明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自建立以来,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和首要的政治前提,确保审计事业发展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018年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随后各省市县党委相继成立了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全面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2021年出台的《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审计制度。近年来审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证明了这次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有效的。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订的审计法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与审计监督地位相应的“全面覆盖”的审计职责权限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不断对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和赋予新使命。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建立40年来的实践也表明,审计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管理和提升绩效、防范重大风险、反腐败和促进改革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与其所拥有的较高地位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相对应,我国审计机关具有非常广泛的职责权限。近年来这种“广泛性”逐步发展成对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这次修订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职责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更是在法律上明确实行审计监督“全面覆盖”。为使审计机关能够充分履行这些审计监督职责,新修订的审计法在原有的调查、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和建议、通报公布审计结果、处理处罚等审计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审计机关获取资料和进行检查的权限,压实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赋予审计机关“全面覆盖”的审计职责权限,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审计监督提供了保障,表明新时代审计监督面临的更高期望,也体现了审计监督在我国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三)保障审计监督工作“权威高效”的审计运行机制 审计运行机制是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如何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概括来说,我国的国家审计运行机制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成果报告和公开、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争议解决、与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等方面的运行机制。新修订的审计法,在审计运行机制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保障了审计监督的权威高效。如增加了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和提升审计独立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要求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这是切实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实行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的重要举措;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责任,完善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机制,不仅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整改的要求,有利于审计监督取得实效,还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明确审计机关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等机关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关机关予以配合的责任,对建立军地审计协作配合机制作出规定,以及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和审计结果运用中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机制的规定,都体现了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作出完善,有利于解决当前影响审计监督工作实效的突出障碍和问题,同时也从客观上保障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审计理论研究与审计制度发展之间具有双向促进关系 理论研究与制度发展关系密切。深刻认识审计理论研究与审计制度发展之间的双向促进和影响的关系,对于我们在新修订的审计法背景下,深化审计理论研究十分重要。 首先,审计理论研究为审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引领和支撑,能够促进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审计制度本身就是审计理论研究的对象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研究》(2014年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一书中归纳了对审计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认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发展规律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的制度自信,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通过审计理论研究,我们不断探求和认识审计规律,通过运用这些规律,我们可以对纷繁复杂的审计现象提供解释,对审计实践进行规范,对遇到的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案,即发挥审计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审计制度是一定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实践作出的安排和规定,体现的是当时的科学审计理论的要求。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围绕审计定义、职能、程序、准则、证据、报告等基本问题开展的审计理论研究,为制定相关审计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和理论依据。21世纪初,围绕审计在国家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角色和作用,审计如何更好地在国有企业管理、财政预算执行、金融发展、涉外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对于审计方法方式等变革的研究,推动了具体专业审计制度和审计运行机制的变化。近年来开展的关于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课题的研究,以及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框架和特征、发展演变、实践成效、未来展望等的系统研究,都对我国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