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发展是在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的动态进程,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变化都需要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不断调适和演进。我国的审计法治发展先后经历过三次质的飞跃: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中增加关于审计监督的条款和1988年审计条例的出台,是第一次飞跃;1995年1月1日施行审计法并于2006年2月进行第一次修正,是第二次飞跃;2021年11月第二次修正审计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是第三次飞跃。审计法治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是对特定时代所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所做出的回应。 本次审计法修法恰逢数字化迅猛发展时代,数字治理对我国的审计法治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党中央和各级立法机关对此都高度重视。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及时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要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2020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审计机关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审计,完善体制机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审计署等机关也先后采取了实务部门调研、网络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的论证和讨论。审计法治必须体现数字治理时代新要求,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总体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审计法治在国家数字治理战略中的价值担当 我国的审计监督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展开,具有多元化的制度内涵。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理处罚和审计整改制度等一系列特色鲜明的审计监督制度,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审计制度体现出更多的政治担当。但是,审计制度历来就兼具技术与政治的双重属性,审计监督的范围从微观到宏观、审计监督的功能从监督到治理的转型都离不开其最基础的技术特征——审计监督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规制机制,通过合目的性的综合性数据信息披露实现制度价值。审计法本身就是一个高度依赖数据和信息处理的专门性法律,天然地具有数据法的品格。 近年来,数字技术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正在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数字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新领域。数字治理时代的到来对各个部门法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审计法治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领域和普遍性难题,需要审计监督及时跟进。 第一,一些新的审计监督领域的数据技术应用不充分。大数据审计在财政、国有企业、金融等传统领域应用比较好,在社保、环境、医保和涉外审计等方面则起步较晚。 第二,大数据审计法律依据不足。开展大数据审计的前提是全面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电子数据,然而,尽管审计法修订时有了一定的法律供给,但审计机关采集被审计单位数据的法律依据依然比较缺乏。审计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和界定相对笼统,需要更加精细和有针对性的配套立法才能更有利于大数据审计监督的有效开展。 第三,大数据审计职业能力建设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市、县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职业能力总体偏弱,审计监督中的数据支撑作用发挥不充分,数据安全风险控制、敏感信息和涉密数据的权限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有待加强。 第四,大数据审计执法机制不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对垄断行业、大型国企等审计对象掌握的重要数据缺乏稳定的采集渠道,一些公共部门和行政机关则以数据安全为由,拒绝提供数据或者设置技术障碍。 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布莱恩·Z.塔马纳哈曾将法治的发展描述成一个从“薄”到“厚”的过程,并对古今中外的法治进行了分类整理。法治进步的“薄”与“厚”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抓住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均衡发展。以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为契机的新一轮审计法治发展必须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潮流,体现更好的价值担当。 数字治理时代审计法治的创新和重点 数字治理时代的审计法治建设应当聚焦数字战略和数字治理的现实需求进行创新和布局。 一是积极开展公共数据审计。当前,公共数据的来源、规模、结构、层次、采集和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大数据时代的重要任务是规范公共数据治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国的公共数据一般是由法定数源部门依法对特定数据主体进行采集,并统一按照数字政府改革的要求,由各级各地政务中心管理。如医保基金数据和疫情防控数据等,多实行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需求导向、共享开放并力求集约高效、安全可控。我们每天都在产生海量的数据,包括公共数据和私人数据,审计监督主要从公法角度对公共数据进行监督。开展公共数据审计,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数据生产传播及其管理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揭示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重叠、信息失效和信息干扰等带来的决策失误和社会风险,破除影响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效率的体制机制障碍,帮助社会公众高效获取有效公共数据,促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