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包含五家中概股企业的“预退市清单”,中概股全面大幅下跌。2022年3月11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表示,愿意与我国监管部门合作,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解决跨境审计困局。2022年3月16日,金融委主任刘鹤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中提到“目前中美双方监管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跨境审计工作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目前跨境审计存在威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差异、审计准则不一致、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跨境审计偏差大、及时性差、独立性弱等后果,从而降低了跨境审计的可行性,严重阻碍了跨境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文献综述 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到中本聪所著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其主要思想为通过数据加密、全网广播实现共识的方法解决系统中心化带来的舞弊等问题,实现点对点、无需可信第三方的交易。在区块链系统中,数据打包形成区块后将通过特定的共识机制验证其准确性,只有通过各个节点的验证后方可上链。与此同时,时间戳机制将为每笔交易信息提供时间证据,辅助各节点生成不可篡改且相同的账本。此外,智能合约可以在无可信任第三方的情况下,按照提前设定的触发条件和规范化程序自动执行相关操作。 区块链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财务和审计领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从审计行业发展看,崔春在梳理区块链技术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了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对审计理论的影响,对未来审计发展方向提出展望。刘杰等基于区块链特点、区块链对审计影响机制的分析,提出“区块链+审计”这一创新作业模式,并从持续审计、“人工智能+审计”等角度深入剖析“区块链+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毕秀玲等立足于新兴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针对审计覆盖范围、审计发展平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智能+”这一解决方案,推进中国特色“审计智能+”进程。高廷帆和陈甬军提出区块链技术将促进审计工作向半自动、自动化演变,审计重点从真实性转向安全性、正确性、规范性。从系统结构设计角度看,Yermack认为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审计中存在的电子凭证易丢失、易篡改等缺陷,缓释被审计企业财务数据泄露的风险,并且可以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审计效率。Rahman等基于宽松信任假设,构建了跨境数据共享平台,其中包括记录信息流向的区块链系统和依托于多个安全网关的全球云数据库,实现获取数据时无需完全信任数据来源方的突破。Huang等为解决数据修改时的冲突问题,设计出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共享方案。王涵等针对云端数据完备性低的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基于区块链和默克尔哈希树的公共审计数据共享方案,可高效实现控制权限、动态修改、保护隐私的功能。为将区块链技术迅速应用于审计实务,德勤、安永推出区块链审计服务,以达到高效、实时完成审计工作的目的,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审计结合的理论落地,促进审计模式转变。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针对区块链技术和审计的结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部分学者开拓性地提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审计系统,但仍存在一些研究空白。一是国内外学者大多探讨如何借助区块链提升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很少有学者提出跨境审计的解决方案,或是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提出一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缺乏系统设计的思想;二是尽管现在国内外有少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提出“区块链+审计”的系统设计方案,但绝大部分方案中均未考虑到跨境审计协同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借助区块链3.0阶段的前沿技术,针对传统跨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梳理区块链技术与跨境审计工作的耦合机制,创造性地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审计协同系统,并以粤港两地为例,从数据存储、智能运行、审计协同三个功能详细阐述该系统运行过程,为跨境审计模式的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三、跨境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日渐活跃,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和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监管体系、文化传统、治理体系等多方面存在不一致,开展跨境审计困难重重。在所在国和涉事国无法实现跨境审计协同的情况下,跨国集团可以方便地进行财务舞弊、资金转移、洗钱等活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整体信誉、经济安全,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畅通交流。具体而言,目前跨境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安全问题 在推进跨境审计的工作中,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获取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资产详细资料的过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敏感问题。 如中美跨境审计中,部分企业审计工作底稿中可能涉及我国行业和企业核心数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军事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等,不宜直接公开给他国。此外,企业的审计工作底稿可能会被用作中美贸易战中美方的诉讼支撑材料,这将不利于维持我国经济稳定,保护国家安全。 (二)法律法规问题 各个国家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与追责强度要求不一致,且各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审计的严格程度、实施细则以及各法律法规相关度存在差异,甚至个别事项出现矛盾,导致各国开展跨境审计的可行性降低。 例如中美跨境审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提到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对由职业原因、商业关系所获取的信息需承担保密义务。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要求“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境外事务所必须向美方监管机构提供所有在美国境内上市企业的相关审计文件”。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要求进行跨境审计,则美国审计人员无法获取境内资产的详细资料,无法按照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可能使美国监管机构与利益相关者怀疑被审计企业没有得到充分监督,存在财务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