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华瑜,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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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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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审计法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其中,审计监督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大利器,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完善。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职能作用也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但是,受审计体制、制度运行环境不健全、公众意识与社会氛围缺乏等方面原因的制约,审计结果公告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仍存在着执行力度不够、审计公告内容不全面、方式单一、可操性低、风险防控缺失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二、我国《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解读

      世界上多个国家实行了审计公告制度,如法国审计法院每年都要将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表,美国会计总署通过国会对外公开审计报告,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审计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成为各国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一个举措和惯例,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等内容外,审计结果应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告是原则,不公告是例外。审计项目实施后,政府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基于审定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即为审计结果,是一种有利用价值的社会信息资源,属于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出一定时期审计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是对审计工作的总结、概括和浓缩。审计结果公告,则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我国政策文件中对审计报告作出规定最早见于1985年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首次对审计报告的重要地位予以肯定;1988年的《审计条例》再次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定位,但未对其法律效力提出具体的要求;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首次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予以确立,明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均属于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内容,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呈交审计报告;2001年审计署出台《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进一步为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铺平了道路,且将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权利独立出来;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审计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础上重新印发《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与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2010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了《审计法》,有利于社会大众、各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准确理解和实施;201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8号令颁布发行,明确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即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地位有了质的飞跃;2019年,《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9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成为审计机构的一项任务,将授权性规范变更为命令性规范,体现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与时俱进特征;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就审计监督和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原《审计法》第四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为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信息的透明性、公开性和有效性,审计机关需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行为予以规范,就审计结果通过一定的信息传播形式进行公开,确保能够及时纠正和落实审计监督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从依法治国角度看,在监督制约权力行为方面,国家审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计结果公开,保障了人民的监督权,杜绝权力滥用,使社会大众全面了解受托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从依法行政角度看,审计结果公告能够使审计工作得到更有效的监督,提高其真实性与客观性,督促审计机关审计执法行为的规范,避免审计腐败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政府在现阶段的职能正由“监护者”向“协调者”转变,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力度加大,需要以充足的知情权作为保障,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疑成为确保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实现的必然选择。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审计工作发展水平、审计环境等因素都会对审计结果造成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公开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审计机关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结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利用审计结果做出合理审计决定,统一裁量尺度,提高审计的公平、公开和透明。审计机关面向被审计单位、政府以及社会大众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有助于提高其执法水平与审计能力,也是审计机关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三、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案例分析

      行政主导与外部风险性是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两种主要特征:《审计法》对行政型审计体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审计机关的领导权,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考虑,地方政府可能会干预审计结果公告,只有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审计机关才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普通民众在实际理解方面会因为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专业性而存在一定的偏差。基于该问题,本文以实际案例形式就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从实务方面为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提供参考。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案例阐述

      按照Y省政府批准的2020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Y省审计厅派出工作组对A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B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同时,按照工作部署,由省审计厅直属某县审计局对本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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