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重建以来,国家审计依次向政府、人大以及社会公众报告。自2003年12月15日向社会发布第一份审计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以来,审计公告使得国家审计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飙升,引起社会各界甚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审计公告的治理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诸如提升审计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增强国家审计的威慑力、纠正或终止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扩大国家审计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等。与此同时,现有审计公告也出现了“屡审屡犯”等一系列问题。可见,国家审计公告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公众预期,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究其原因,我国国家审计公告是基于政府利益出发而进行的公告,不是基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而进行的公告。政府利益导向的国家审计公告适用于政府一元治理,而公众利益导向的国家审计公告适用于政府、市场、社会多元治理。随着国家治理主体从一元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变,传统的基于政府利益导向的审计公告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公告的治理功能,亟需探讨国家审计公告利益导向与国家治理的内在机理及审计公告利益导向的选择,以完善国家审计公告治理机制,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适应社会领域快速变化的新形势,实现国家善治。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认为,任何一个有效运转的组织都需要良好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沟通。陈献东认为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计计划、审计建议、审计问责等路径,可推动公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张立民和崔雯雯认为审计机关依靠强大的信息权力和审计专业性,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降低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信息风险,完善国家治理。王家新等认为审计机关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布审计结果,引导公众关注政府行为,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崔强认为国家审计应当以国家治理目标为导向、国家财政资金流向为主线、审计评价资金绩效为手段、国家公共利益为审计边界,公开审计结果,落实整改问责。刘静运用公众参与理论,构建审计结果公告的公众参与策略,并按公众参与目的将其设计为实施决策参与策略和问题跟踪参与策略,通过二者的结合促使政府及其部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崔雯雯和张立民认为国家审计应提供协调官民矛盾的“掌握事项”和“建立诚信”信息,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公众作为治理主体参与问责。 靳思昌提出公众参与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实现经济治理、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实现政府治理、参与环境等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实现社会治理,从而达到公众与政府良性互动,实现从政府本位向公众本位转变。庄尚文将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与功能提炼为公众效用约束,并通过构建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结构选择模型阐明公众效用约束机制。王少华等研究发现,审计监督与公众参与的互动机制主要表现为审计立项对公众建议的接受度、审计结果对公众阅读的方便度,促进政府预算透明度的提高。陈敬淑研究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可促进国家审计改革发展,国家审计也反过来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 上述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方法论方面的有益借鉴,但截至目前,鲜有学者研究基于公众利益导向的国家审计公告。随着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必要深化这方面的研究,为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国家善治服务。 二、国家审计公告不同利益导向服务国家治理的比较分析 (一)政府利益导向的国家审计公告与国家治理的内在机理 1.审计立项前不公告,无法形成代表公众利益的审计立项。在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现在审计立项前基本上不进行公告,而是根据政府的工作重点或者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来自行安排审计立项,无法有效满足公众的参与需求。尽管审计机关每年均将预算执行审计列为审计工作重点,但无论是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救助基金(3年共计1.8亿元),还是北方某县交通违规罚款“创收”3000多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1/3),以及当前舆论关注的某国有资产流失等均未纳入审计立项。这些资金的审计监督缺位成为社会公众质疑的焦点,使审计机关陷入困境。这样的审计立项不能够完全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无法适应多元化的国家治理。 2.审计实施过程不公告,无法获得公众的举报线索。若审计实施过程中信息不公开,审计机关无法了解公众的诉求和舆论的质疑,也无法在回应舆论的质疑中寻求进步;审计实施过程信息不公开,无法使审计查出的问题更早进入领导视野,无法及早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形成压力并促使及时整改;审计过程信息不公开,审计机关无法获得公众掌握的审计线索,公众无从了解其举报的线索是否查深查透,无法跟踪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经济案件线索办理情况,也无法适应多元化的国家治理。 3.审计完成后不点名公告,无法借助公共舆论督促整改。国家审计结果从最初的点名公开引发“审计风暴”,到现在在点名公告与不点名公告之间的摇摆不定,导致公众不清楚具体的审计结果,也不能够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督促整改的作用,无法适应多元化的国家治理。审计机关不公告审计结果,公众无法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向问题对象提出质询,无法获得问题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更无法获得问题对象的整改承诺。审计公告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就无法促进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规范性、廉洁性。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至今未被公开,导致公众不知道所审计的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是否被发现,无法满足公众“看得清,对得上号”的要求,审计公告的效力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