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22)04-0148-10 一、引言 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它提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①随着新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新中国开启了破旧立新的婚姻变革历程。在上海,重塑婚姻家庭关系的进程与一系列核心政治议题紧密关联。第一,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工作的目标是将上海这类“消费的城市”改造为“生产的城市”,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亦是改造对象;第二,经典马克思主义有关妇女解放理论的“一体两面”——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儿童养育、家务劳动社会化——构成了中共妇女解放的基本路径,变革婚姻关系亦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第三,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试图重塑新人与新风,由此推进了包括婚姻习俗、观念在内的城市整体性社会风气的变迁。上海婚姻重塑的过程,是观察上述问题的窗口。 有关新中国婚姻变革的既有研究,梳理了全国及地方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大致过程,并关注到一些重要议题,比如乡村地区有关婚姻法的各种“误读”,自杀与被杀现象探析,干部群体婚姻问题辨正。聚焦上海的研究,形成了多层次的成果,包括梳理新中国成立之初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整体进程及其意义;有关因婚自杀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因婚自杀报道与社会动员;结合1950年代上海特殊的历史情境来探讨婚姻法贯彻中的上海地方特色。②相关论述不乏洞见,却也存有遗憾。第一,多聚焦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女性的感受与主体性表达未被充分关照。第二,多见新中国对女性劳动的征用,忽视了新中国对女性追求幸福感的回应。 虽然既有研究对20世纪50年代婚姻变革的实际成效评价各异,但借由婚姻变革的开展,中国女性(尤其是城市女性)对于妇女解放的认同感,对于新中国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参与感、幸福感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③实际上,国家与城市民众之间并非自上而下单向的改造关系,而应是在彼此理解基础上的互动关系:良好的政治设计对于社会的想象,应包含对于人之复杂性的充分理解,个体能感到精神的抒发与身心的安逸;④由“幸福”所唤起的情感则为形而上的意识形态注入脉脉温情,民众得以获得对新中国的联系感和参与感。 重塑婚姻幸福的过程,上海女性并非只是“被解放者”,也是“婚姻幸福”的追求者。上海女性将法律、政策和运动中所传达的国家话语,融入自身追求幸福的历程,并学会思考与表达“婚姻幸福”的意义和逻辑,继而将新认知付诸实践。重塑城市婚姻幸福的过程,也是女性认知新中国,整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重塑主体性并发挥能动性的过程。 本文将基于档案、报纸、口述访谈、文学作品等多类型的一手资料,以20世纪50年代上海婚姻变革过程中,市民女性的经历和感受为中心,考察新中国城市主流婚姻幸福观的重塑逻辑,并着力探讨“政治运动的逻辑”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之间的互动。既勾勒出20世纪50年代上海婚姻幸福的重塑脉络,又强调上海市民女性的主体性生成逻辑,以期对20世纪50年代的城市改造与转型、妇女解放等议题有所回应。 二、“妇女法”的背后:上海女性追求婚姻幸福的意识觉醒 在1950年婚姻法贯彻的最初两三年里,民众普遍将婚姻法视为“妇女法”与“离婚法”。1953年3月,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期间,不少人表达了忧虑:女人提出离婚很容易得到解决,男子提出离婚不容易解决;自从公布婚姻法,女子解放了,假如女子欺压男子怎么办;如果女子欺压男子或伤害男子是否要依法办理;⑤碰到婚姻纠纷时,干部总是“帮女不帮男”;婚姻法“最好是(从)女的着手”;⑥等等。 当时人和研究者注意到这一现象,并着力分析了造成这类看法的原因。有些男人认为“婚姻法来了,不能打老婆和骂老婆了,一打一骂,老婆就会要离婚”,所以就拿“妇女法”“离婚法”这样的“谬论”来掩饰自己的错误行为。⑦研究者则认为是由于舆论宣传上的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文本本身的不足、组织的缺位等原因造成了这类误读。⑧上述分析均强调了“妇女法”认知背后的负面因素。实际上,“妇女法”的看法之所以产生,还隐含着另一个进程:上海女性利用法律来解决婚姻问题、勇敢地追求幸福的意识觉醒并积极行动起来了。中共在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确注重将其与新中国妇女解放的议程相关联,并表现出帮助“受压迫”弱势女性的立场。 自1948年底着手准备,经过数十次修改的新婚姻法于1950年5月正式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包办婚姻、重婚纳妾,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诸原则。新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弱势方——劳动妇女的政策倾斜,有关离婚自由的条文规定最为明显。事实上,在1950年新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中,由“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是否“不附任何条件”所引发的讨论最为激烈。邓颖超等人为中国底层妇女的利益考虑,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持不同意见者,则担忧造成草率离婚和社会混乱。经过数次讨论,中央基本赞同了邓颖超等人的观点。最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