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4 作为当代环境美学的重要代表,艾伦·卡尔松(A.Carlson)一直以反抗现代艺术哲学著称。在审美“无利害性”方面,传统观点认为卡尔松所讲求的生态学、植物学、地理学知识恰恰是对它的反驳,并认同一种知识预设的干预。但事实上,卡尔松在论述中充分借鉴了斯托尔尼茨(J.Stolnitz)①的“审美态度”理论,解释了“何为环境中的审美鉴赏”,而后者则是当代“无利害性”观念的重要阐发者。所以,卡尔松并非完全走到现代审美“无利害”主张的对立面,而是对其给予有所批判地继承。我们与其仅仅将卡尔松的美学奉为现代美学的革新者,不如进一步探究其与现代传统的精微联系,还原其在当代学术史中的连续性。 一 “无利害性”传统与当代“审美态度”理论 “无利害性”(disinterestedness)来自“无利害的”(disinterested)这一形容结构的长期流传。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注重对异于物质表象的形式以及心灵状态的思考。这种沉思关注智性而非感性,但其将物质与心灵相“分离”则为后期宗教神学的“无利害”观提供了思想资源。亚里士多德则提供了另外一支传统的来源,他提出的基于五官的共通感(common sense)是对外物作感知判断以及形成经验的基础。以上两者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近代美学“无利害性”的哲学基础。在美学成为独立学科之前,“无利害的”传统受到基督教影响,成为对上帝“无利害”之爱的艺术呈现。爱尔兰神学家艾里杰纳(J.S.Erigena)就认为,有智慧之人在欣赏美丽花瓶时,将美归于上帝的光辉,而非受到贪婪的诱惑以及欲望的玷污。德国神学家埃克哈特(M.Eckhart)运用Abgeschiedenheit(割舍、分离之意)来指涉“一种尽可能彻底从现世对象分离出来以面对上帝的道德状态,并尽可能接近一种从对象‘其自身’而非个体特定经验、欲求视角出发的思索”(Kelly,p.60)。这些“无利害的”审美夹杂着宗教性情结在西方延续数个世纪,直到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美学独立为一门研究学科。 审美“无利害性”是现代美学的重要标志,它的美学属性源于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美学,经过康德、叔本华、克罗齐、柏格森(H.Bergson)等人的发展成为重要的美学理论之一。在“无利害性”的早期观念中,审美和道德、宗教往往联系在一起。“利害”的概念在18世纪通常被视作“一种福利或是一种真实而持久的善”(斯托尔尼兹,第19页),而夏夫兹博里(Shaftesbury)则完全跳出这个“利己-利他”的伦理悖论,将“无利害”看作破除一切占有或实用目的的态度。到了康德,“无利害”已经成为鉴赏判断的一个普遍原则,即鉴赏判断带来的美感有别于感官满足的快感、道德意义上的道德感,所以是无利害的和自由的。叔本华将鉴赏视为纯粹无意志的静观,这种静观其实是他所倡导的审美直观。在这种直观中,对象不再是个体事物,而是具有族类特征的理念,主体用一种摆脱一切意志、人格、欲求、利害的纯粹眼光来直观对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利害性”发展出了“移情”“审美心理距离”等学说。后来,“无利害”性传统在当代话语表述中成为“审美态度”问题的独特注脚,也成为后者被攻讦的核心靶标。作为“审美态度”的坚定支持者,比尔兹利(M.C.Beardsley)在《美学:批评哲学的问题》中批评了对审美价值界定的单纯客观属性考量,将主体性、关系性作为价值意义的重要标准。而前者往往是批评比尔兹利“审美态度”理论的分析美学家们所固守的论述核心。比尔兹利的“审美态度”理论同他试图复兴的“审美经验”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他正是从与经验结合的角度改造了传统绝对主观化的态度假设。他断言:“你对审美对象能做的一类事就是以特定方式感知它,并让它引起一种特定经验。所以,‘是否审美对象属于功能类别’的问题仅仅是一种用迂腐方式来问我们久被耽搁的老旧且熟悉的问题:有没有审美经验这种东西?”(Beardsley,1958,p.526)艺术的审美特征在审美经验中得以呈现,从而避免了经验本身散漫、无规定的可能。审美经验以一种动态心理过程结合了人与审美对象两种要素,达成了比尔兹利在《审美经验的恢复》《审美观点》等论述中一贯坚持的经验聚焦性、强烈性、统一性、完整性、复杂性等诉求。经验的心理属性中那种聚焦于对象的“审美态度”指引虽然没有完全占据独立论述,却无时无刻不在经验表达中被内化为实践性过程。 在关于“审美态度”理论的诸多解释者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斯托尔尼茨。作为美学前辈的比尔兹利虽然对其理论颇多苛责,但仍称赞其“在阐明审美价值的复杂性以及观察替代性理论(尤其是客观主义理论)在发生时究竟是何样态上超越大部分相关问题论述”(Beardsley,1960,p.625)。实际上,两人都倾向于经验理论对于审美感知活动的还原,拒斥各种纯客观属性描述以及依赖学科概念逻辑而不直达经验的论述。②在斯托尔尼茨看来,美学中有三个关键词:艺术(art)、美(beauty)、审美(aesthetic),三者分别指定了美学研究中的不同领域。“艺术”主要指通过人力所得到的产品或创造物,它区分了创造的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美”指的是对象所具有的吸引力和价值;“审美”则是三者中相对最不被广泛运用的概念,它是指感知(perceiving)和观看有趣的对象。(see Stolnitz)他认为并非所有艺术品都是美的,也并非所有美的对象都是艺术品。因为有些艺术品的吸引力是需要用诸如“可爱”“崇高”“有趣”“滑稽”等词汇来形容。(see ibid.)此外,除了艺术品是美的,自然也可以是美的对象。所以,艺术同美之间的等同是不成立的。而审美则是统筹艺术与美的关键要素,它直指审美现场的力量能够包容艺术以及它的类比物,美的价值与其他感性价值。(see ibid.)斯托尔尼茨视审美为美学的关键,审美的规范性就在于它是一种独特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观照同艺术平行的世间万物以及同狭义美进行类比的其他感性价值。他为“审美态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为任何意识到的对象自身而进行的无利害、同情的关注和静观。”(ibid.,p.35)这里有四个概念非常值得注意:“无利害”“同情”(sympathetic)、“关注”(attention)和“静观”(contemplation)。首先,所谓的“无利害”在斯托尔尼茨看来就是不从一个观照对象的未来目的来看待此物。审美者的兴趣建立在对象自身,而不在于将它视为一个未来事件的象征。为此,斯托尔尼茨区分出了“无利害”的对立面——“实用的感知”(practical perception)来解读这种差异。其次,“同情”是一种我们为了回应对象而准备的方式,是为了实现对对象独特审美品质进行观照的主体准备。斯托尔尼茨认为,“如果我们将要鉴赏它,我们必须以其‘自身的方式’(on its own terms)接受它。我们必须使自己能够容纳对象并‘设定’我们自身去接受它可能会提供给我们感知的任何东西”(ibid.,p.36)。所以从反面来看,“同情”就必须排除与对象的分裂、敌对态度从而跟随对象的引导。再次,审美态度理论要求“关注”具有审美性。斯托尔尼茨在这里回应了由于“无利害”和“同情”可能引起的误解,即我们对于对象的审美仅仅是被动的接受。③他认为,“关注”的意义有两点:其一,审美关注同人的活动结合在一起,正是由于无利害地感知对象,才引起了人们调动想象的能力和情感去回应它;其二,审美关注要求我们关注艺术复杂、精巧的细节,对于这些细节的敏锐意识就是一种辨别力(discrimination)。所以,被动地接受对象在斯托尔尼茨看来并不符合真正的审美经验,他认为“我们要使对象的价值在我们的经验中充满活力”(ibid.,p.37)。最后,建立在灵巧的和充满活力的审美关注基础之上的是“静观”。静观的意义在于强调,无利害的感知仅仅指向对象自身,并且观察者并不会有意去分析、评判对象。在此种静观中,主体彻底投入审美体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