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346/j.cnki.37-1101/c.2022.03.09 一、问题的提出 极其广泛地征收头子钱,是宋代空前绝后的财政现象。特别在南宋,它成为浥注中央财政的重要财源之一,所产生的影响不局限于财政方面。对此时人及后世不乏议论者。不过,由于史料记载或有含糊、杂糅之处,加上理解有异,古今人对头子钱的来源和财政性质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明人方以智认为:“头子,头会也。……按《汉书》‘头会箕敛’,旧谓见人头而敛钱,以箕收之。因以抽头为头子钱。”①商务印书馆编《辞源》“头子”条称:“收税正额以外的一种名目,见‘头子钱’。”其“头子钱”条则称:“旧指租赋外的附加额。”②《辞海》对“头子钱”的释义先后有所变化,其1979年缩印本释为:“唐宋时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的租赋外加收的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收纳多收,支出少付),为附加税或杂税的一种。名始见于《唐敕修文宣王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金石综例》引王昶说:‘头子钱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③其2010年第六版缩印本释为:“唐宋时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的租赋外加收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金石综例》卷四引《唐敕修文宣王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并引王昶曰:‘头子钱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④彭占清《省陌制度名词通考》一文根据宋人洪迈《容斋三笔·省钱百陌》所记,认为:“头子钱有两个含义:官库收入时它是附加额,官库支出时它是回扣率。”⑤该文是从词素、词义的角度做出的解释,并未就其财政经济含义展开论述。总的来看,头子钱为附加税之说,为当今学界多数论者所采用,通常是在论及经总制钱时对头子钱的历史渊源、税率变化略作叙述⑥。 先要指出,《辞海》“头子钱”条所引《唐敕修文宣王庙牒》出自清道光七年(1827)冯登府编纂的《金石综例》卷四,原文为:“头子钱:《唐敕修文宣王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王氏昶曰:‘头子钱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⑦但经查对,冯氏所节录的其实是题为《景德三年敕修文宣王庙》的宋碑,并非唐碑⑧。冯氏对原碑的题名既误,《辞海》据之把“头子钱”定为“唐宋时”的名物,亦误。 今人关于宋代头子钱的由来多取宋人之说,认为源自唐、五代的除陌钱。如宋人汪应辰说:“头子钱,本起于除陌钱。盖唐、五代不得已之政,本朝因循未能尽革。”⑨李心传说:“头子钱者,唐德宗除陌钱之法也,五代、国初,亦取之以供州用,其数甚鲜。”⑩然而,宋人对唐代除陌钱的内涵却未加详考。其实,宋代头子钱与唐代除陌钱之间的关联并不像宋人所说的那样单一。 宋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赋税载体法币化(即制钱化)出现了继西汉之后的第二次高峰。头子钱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由于楮币在宋元的昙花一现,加上白银承载的实际货币职能自宋代以来不断增强,以头子钱作为浥注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手段难为后朝沿用。不过,宋代头子钱作为特定财政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对宋代的财政、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来,关于宋代不同名目头子钱的由来及其与前朝有关制度的关联,头子钱的类型、财政性质、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对地方治理的影响等问题,尚有不少值得深究之处。本文拟就宋代不同名目头子钱的由来、类型归纳及其财政性质试予考论,以供进一步的讨论。 要分析和归纳宋代头子钱的类型,首先须厘清宋代头子钱与唐代除陌钱的关联,为此应正确认识唐代除陌钱的不同财政经济内涵。关于唐代除陌钱不同性质的财政经济内涵,陈明光《唐代“除陌”释论》一文首次加以探讨,结论是: “除陌”一语在唐代有性质迥异的三种不同内涵。第一指交易税,税率在天宝年间为每贯交易额二十文;建中四年赵赞推行“除陌法”,将税率增至每贯五十文,成为一项苛重的封建剥削,加剧了社会矛盾。第二指唐朝中央对“中外给用钱”的“抽贯”,当始创于赵赞的“除陌法”。兴元赦文关于停罢“垫陌”之语,并不包括此项内容在内,屡见唐后期历朝统治者袭用施行。除陌常额由每贯“给用钱”二十文递增至一百文,此外还要额外量抽。这种“除陌”,实质上是唐后期中央政权向地方方镇争夺财力的一个重要方式。第三指铜币在实际流通中允准每贯垫除若干文,依旧充一贯的价值使用。这种“除陌”,是在唐后期“钱重货轻”的经济形势下,由于货币流通规律的客观作用,首先在民间约定俗成,后为唐朝颁令承认的一种新的货币流通形式。总而言之,唐代“除陌”一语所包含的三个内涵不同,其产生的原因不同,性质与作用亦各异。(11) 其后,杨志玖先生《关于唐代除陌钱的几个问题》一文,从辞书编纂的角度探讨了唐代除陌钱的种类、起源及其演变,有些说法与陈文不尽相同,但对唐代除陌钱具有3种不同内涵的看法则是一致的(12)。 揭示了唐代除陌钱具有3种不同性质的财政经济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对宋代不同名目的头子钱加以分析和归类,分别考察它们与唐朝除陌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附加征收类头子钱 如前所述,唐朝的交易除陌钱具有商税性质,其税率在天宝年间为2%;建中四年(783)赵赞推行“除陌法”,将该项税率提高至5%。唐德宗在兴元元年(784)下令停罢“垫陌”(除陌)(13)。不过,所谓“停罢”是完全取消此项交易税?还是只停征新增的3%税率,而仍保留2%的旧有交易除陌钱?由于此后没有看到唐朝有把征收商税或“榷率”称为“除陌钱”的明确史料,目前只能存疑(14)。下述宋代附加征收类头子钱中,有一些具有税收性质,这与唐朝的交易除陌钱有一定的历史关联。但是,唐朝的交易税除陌钱属于正税,不是附加税;而宋代税收性质的头子钱有一些是附加在某一项正税之上的,按现代税收学的概念应界定为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