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22)02-0197-08 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22.02.025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中国乃至全世界进入到以数据为中心,以万物互联、人机智联为特征,以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智能机器产生及大量应用、人与智能机器交互融合为内涵的数字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移动技术、物联网和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技术与教育相融合,使教育新生态的数字化因素日益增多[1],推动了教育领域的深刻变化,引发了教育法治领域的数字变革。教育法治的核心是建立并维护一个良好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2],在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的深刻变革带来教育法律制度供给趋紧等问题,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难以应对相应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面临数字时代的新困境。毋庸讳言,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不能低估数字技术的深刻影响,理性应对未来教育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数字时代的教育治理,对于进一步推进教育的良法善治、提升教育治理实效具有极端重要性。 科学界定“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等概念是探讨数字时代教育法治主题的基础与前提。本文中的数字时代指的是以数据或算法为中心,以大数据、云计算、5G移动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时代。[3]与之相关且容易混淆的概念还涉及“信息时代”“智能时代”。就三者的区别而言,“信息时代”是以信息为中心和以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的时代,“智能时代”是利用技术延展或取代人的脑能的科技发展时代。很显然,“数字时代”和“智能时代”的信息化、数字化程度比“信息时代”更高。[4](P.205)就三者的联系而言,“信息时代”为“数字时代”和“智能时代”的发展奠定了技术性基础,“信息时代”正在向数字化、智能化趋势发展,“智能时代”是“数字时代”的高级阶段。本文的“教育法治”不同于“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是教育法律制度的简称,关注的是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完善,属于静态范畴[5];教育法治既包括静态意义上教育法律制度的总称,还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守法等活动[6]。因此,教育法治主要涵盖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等四个方面。[7]显然,基于教育法治前瞻性研究的考虑,选择淡出“信息时代”,延伸关注“智能时代”,重点着墨“数字时代”,与时俱进、适度超前探索教育法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数字时代的教育变革及其法律应对正在成为教育法治研究的重要议题,目前学界已有一些富有启发和共识的研究。一是对于教育法治建设与时代背景的关系分析,多数学者把时代背景作为研究教育法治的维度之一,认为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程度日渐加深的过程中,教育的观念、方式、师生关系以及教育法律制度等多个领域都随之发生变革,为教育治理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机遇[8][9],教育法治建设理应考虑数字时代这一背景[10][11]。二是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数字时代机遇探究,有学者围绕数字技术应用为教育领域带来的机遇展开研究,认为通过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社会可以更为有效地掌握法治教育的诉求以及法治意识的变化,更为精准地识别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领域存在的不足。三是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数字化时代挑战研究,部分学者对于数字技术应用不当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的观点已达成共识,认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教育法治的不同领域潜藏着“数字利维坦”(Digital Leviathan)、信息安全、数据管理等方面的隐患,应时刻防范数字技术给教育法治带来的负面效应。[12][13]四是关于教育法治建设的数字化时代应对研究,学者们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一些技术应用层面的框架性构想,在数据应用的法律法规上对法治建设作出了回应,指出应理性分析数字时代科学技术应用于教育领域的利与弊,逐步完善教育数据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14] 综观现有研究,数字时代的到来为教育领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教育法治建设的全景式系统研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数字时代为背景,探讨教育法治的变革根源、现实挑战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深入探讨教育法治数字变革逻辑的基础上,归总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法治教育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可以勾勒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的未来图景。 二、逻辑:教育法治的数字变革缘何 在相关理论的指引下,教育法治始终保持着与技术、实践、制度之间互动的紧密联系。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需要教育法治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数字时代的理论指引、技术融入、实践诉求和制度支撑等四个层面的逻辑可以证成并回答教育法治的数字变革缘由。 (一)理论层面:引领整体实践面向 教育法治作为一项实践活动,需要理论的指引。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大数据智能理论构成了数字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第一,新一代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的融合催生了数字时代的治理理论,其核心是治理,主要包括重新整合、以需求为基础的整体主义、数字化变革三个方面。[15]就教育法治而言,数字技术持续助推教育行政执法领域的变革,促使教育行政部门提升对数字时代治理的关注度,强化教育治理过程中对数字技术的运用,以顺应教育法治的数字化发展潮流。[16]第二,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教育法治的核心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教育法律运作机制之间的关系及片面化问题进行整合,以提供无缝隙服务的治理图式。就教育法治而言,该理论有助于缓解教育执法面临的“数据壁垒”和法治教育中出现的“信息茧房”等问题。例如,在教育执法中,可以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教育各部门之间数据编码的协同效能;在具体措施上,加强教育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数字技术的客观性的有机结合。[17]第三,通过人工智能开展大数据分析,探索其内在机制的智能模式,以期逐步实现从大数据过渡到知识进而做出决策的方法论以及支撑技术的大数据智能理论。就教育法治而言,该理论为教育立法延展和技术视野深化创造了条件,助力科学立法水平的提升。例如,通过人工智能采集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收集和筛选教育立法意见,将相关领域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对接到立法过程中,加快推进高质量教育立法,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