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定律”是定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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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光,厦门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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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评论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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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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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宗羲定律”缺乏坚实的史实依据,一些引用者又不究其本意过度演绎,无论继续作为研究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一种分析工具,还是作为现实税制改革的龟鉴,都可能引起误解,形成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

      21世纪初,秦晖教授通过诠释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的有关论述,概括出中国财政史的“黄宗羲定律”,即中国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并称这一“定律”是“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此后,这一“定律”被一些人视作定论,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举凡讨论历史上的财政变革都可见其身影。不过,细考史实不难发现,无论是黄宗羲的见解,还是今人演绎的“黄宗羲定律”,在解读中国历史上的重大“并税式”财政改革时,都存在显著缺陷。

      如何理解“重出之赋”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并举证唐两税法和明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产生的“重出之赋”和“重出之差”,都是因为两次改革归并了旧税名的缘故。他感慨道,“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其实,黄宗羲这一见解并非独创。早在南宋,吕祖谦在评论“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只取一时之便,不知变坏古法最不可”时,就指出:“大凡治财,最不可坏旧法,最不可并省名目。名目既省,则后来复置容易矣。”黄宗羲之说显然承自吕祖谦。他们都强调重大税法改革之后的“重出之赋”“重出之差”,皆是新税法归并或取消了旧税名的结果。

      秦晖根据黄宗羲的相关论述,演绎出中国财政史上的“黄宗羲定律”。应该说,他提出的“并税式”改革这一概括基本符合黄宗羲的本意;不过,他扩大了“并税式”改革的适用范围,进而推导出“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的“怪圈”论。

      要之,无论是黄宗羲的原意还是秦晖所谓的“黄宗羲定律”,都旨在评论中国财政史上“并税式”改革的成败,并对如何防范税改之后再出现严重的加税问题提出相应看法。这是他们的本意和适用范围。然而,后来学者以“黄宗羲定律”论述中国古代王朝繁重的加税问题时,多有过度演绎,进而泛化为解释中国古代王朝处理财政困难的“定律”。

      历代王朝在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时,鲜有采取节省开支的应对措施,多是采用加税的挹注手段。例如,汉武帝时“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便重赋于民,令民产子3岁则出口钱,并“榷酒酤,管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再如,唐朝于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改革,建中二年至四年即陷入与河朔叛藩的大规模交战,导致“常赋不能供”的财政困境,于是税外加税,把全国诸道两税钱征收总额增加20%,并采取“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甚至“括率商户”等各种挹注手段。因此,“量出以制入”才是古代王朝处理财政困难的事实上的“定律”。诸多王朝末期反复出现的赋税苛重和官逼民反现象,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说是这一“定律”造成的恶果。但是,这一“定律”与黄宗羲的论述或“黄宗羲定律”是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黄宗羲定律”难以成立

      厘清黄宗羲原意和“黄宗羲定律”的本意之后,我们就应该围绕“并税式”改革这一问题,判断其立论能否成立。

      首先,评价中国历史上重大的“并税式”改革及其影响,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税制付诸实施的社会环境。这两个方面虽然都会影响税制改革之后是否会再产生重税,但两者之间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上述唐朝于建中年间为筹集军费而采取的各种加税行为,都与两税法并省旧税名无关。

      黄宗羲所指的“并税式”改革之后的“重出之赋”“重出之差”,其原因在于税改实施之后政治、军事局势动荡造成财政困境,是税收环境恶化的产物,而非源于“并税式”改革并省了旧税名。例如,北宋南方的身丁钱米,沿承的是五代十国时期南方诸国的税制;五代至北宋,北方实行的还是夏税、秋粮的两税法。可见北宋南方身丁税的“重出”与两税法改革归并庸、调之名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必须从南方诸国的政局和财政环境去另找原因。总之,黄宗羲的论述和“黄宗羲定律”把重大“并税式”改革之后出现的繁重加税现象,都视为“并税式”改革的必然后果,即使是应用于某一朝代的某一时期,在逻辑上也存在缺陷,他们所揭示的“因果关系”,可能是主次不分,甚至是本末倒置的。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黄宗羲的论述和“黄宗羲定律”都不能通贯地解释中国历史上所有重大的“并税式”改革。

      运用“黄宗羲定律”去讨论历史上“并税式”改革者,多以唐朝两税法为始。其实,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并税式”改革并不始于两税法。汉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这就是针对汉代税收制度的一次著名的“并税式”改革。其以每户交纳2匹绢、2斤绵,归并了西汉以来人头税性质的赋(口钱、算赋、更赋),及东汉后期纷纷不绝的“特选横调”。曹操的税制改革是为了纠正豪强和贫弱下户之间税负严重不均的弊病。户调虽然采用固定的平均名义税率,实际征收时地方官员要先评估各个纳税户的财产多少,再将平均名义税率转化为若干等次的实际税率。这就是“平赀”制度。显然,曹操的“并税式”改革大大减轻了东汉后期以来普通民众的实际税负。那么它是否“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呢?史料显示,曹操的租调制及“九品混通”的配税方式,基本为魏晋南北朝诸政权所奉行。这一时期民众负担加重的主要表现是现役征发的加重,而这部分内容并不在租调制改革范围内,不能作为评价曹操“并税式”改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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