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22)01-0070-13 一、澳门“私校公助”政策背景 澳葡政府在其管治期间,未有切实承担起公共基础教育职能。为了满足居民对基础教育的需求,作为民间组织的华人社团与宗教机构成为办学主体,向居民提供基础教育服务,由此,逐渐形成了澳门基础教育由民间主导的格局。直到过渡时期来临,澳葡政府开始改变长期放任不理的政策,转而资助部分民间办学机构向居民提供基础教育,因此,澳门基础教育带有根基薄、起点低、办学主体民间化的时代发展烙印。回归后,随着博彩业开放带来的财政收入增长,特区政府加大了对澳门基础教育的投入,自2007/2008学年起,全面实施15年免费教育政策,并采取向民间办学实体输入资源的办法,从而承担起免费教育阶段资源的全面投入,由此形成独具澳门特色的“私校公助”政策。 (一)关注私校及承认其地位 历史上,澳葡政府对于教育事业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转折点在于1977年出台的第11/77/M号法律《给予不牟利教育事业以适当支持》,这是澳葡政府首次关注澳门私立学校,对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的支持,然而其资助条件“教授葡文,列为课程之一”①为社会所抵触。其后,在1984年出台的第65/84/M号法律《给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资助方式》中,澳葡政府开始以官方法律文本承认私校的地位,并于1990年颁发第40/GM/90号批示《关于订定给予非牟利私校教师直接津贴事宜》,提出为私立学校教师发放直接津贴,以缓解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教师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二)制度建设与免费教育的提出 在葡萄牙管治澳门的很长时间内,澳门基础教育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直至《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澳葡政府为在澳门留下葡萄牙文化遗产及影响,才开始着手制定澳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1991年,政府出台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这是澳门历史上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制度。该制度明确基础教育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澳门将逐步实现十年免费教育目标,对加入公共教育网络的私立学校进行资助。1995年,政府出台第29/95/M号法令《为普及免费教育订定对非营利性私立教育机构给予之辅助》,提出七年倾向性免费教育政策,“倾向免费教育之普及,在第一阶段包括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总共七个年级,且于1995-1996学年开始。”②1997年,倾向性免费教育政策由7年延长至10年。 (三)免费教育全面实施与规范私校办学 1999年,随着澳门回归后政治环境变化与政府财力壮大,澳门基础教育的发展也大步迈进。2006年,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颁布,标志着澳门15年免费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免费是指免缴学费、补充服务费和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③为加强私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权益,政府于2012年颁发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对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队伍建设、职级晋升、专业发展、津贴补助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此外,2020年9月,政府颁发第15/202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旨在“规范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的开办、管理、组织、运作及办学实体的转换”。④ (四)澳门当前基础教育格局 澳门的基础教育在特殊背景之下逐渐形成了公私学校并存、私立学校主导的格局。目前,澳门基础正规教育(含幼儿、小学、中学教育阶段)学校共74所,其中公立学校10所,私立学校64所,私立学校占比86.49%,私立学校学生人数占比96.39%(见表1)。而在私立学校中,办学实体为教会组织的占45.31%,办学实体为社团组织的占54.69%。教会及社团办学均在澳门基础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澳门“私校公助”政策内涵及国际比较 在澳门私立学校占基础教育绝大多数的现实状况之下,由政府与私校共同承担起公共教育职能,政府给予私立学校办学经费而由私立学校向居民提供基础教育服务,此即澳门现行的“私校公助”政策。
(一)政策内涵 澳门“私校公助”政策随着澳门政治更迭、中西文化交融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济腾飞而逐步完善,体现为政策惠及度的不断加强。从福利性津贴时期的适当资助,逐步发展到倾向性免费教育、全面免费教育。当前,澳门的“私校公助”政策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师及学生三个主体上。 1.学校资助 政府对于非牟利私立学校的资助包括免费教育津贴、学校发展基金及税收减免政策。(1)免费教育津贴。政府向加入免费教育系统的私立学校给予免费教育津贴,以班级为单位拨付教育经常费,每学年分两次拨付到校。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学费、杂费与报名、证书等其他方面的费用(资助金额见表2)。(2)学校发展基金。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教育发展基金制度》规定,“通过无偿资助及优惠信贷,支持和推动在非高等教育领域内展开各类具发展性的教育计划和活动。”⑤政府设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教育发展,第8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教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发放规章》提出,无偿资助内容包括:“(一)举办教育活动或计划;(二)购置设备及教材;(三)教育设施的兴建、重建、修复、修葺、保养及装修等。”⑥“优惠信贷优先用于教育设施的购置、兴建、重建及装修。”⑦(3)税收减免政策。政府对非牟利私校给予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