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将反腐倡廉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国有上市公司,既是国有企业又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规范企业,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成为落实十九大精神的排头兵,需要下力气对各级、各类机构、部门设置予以科学统筹,促进内设机构基本权能的合理配置,形成科学合理、依法运行的管理体制。作为同属国有上市公司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分工不同,工作侧重点也不同,但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决定了两者具有合署办公的必要性。所以,本文基于国有上市公司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开展合署办公的实践探讨,实现部门与人员、信息共享、工作手段、监督效果的整合,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道防线,以达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国有上市公司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合署办公”的必要性与意义 审计重在发现线索,属于专门的财政经济监督,但缺乏刚性的查处问题处理手段。纪检监察通过以人查事的方式为违规、违法、违纪事实提供依据,重在查处惩治,属于有强力处置权的权力监督,但难以深入具体的经济业务环节中。为了取得监督的叠加效应,需要将两种监督职能予以互补,强化其协同,实现“合署办公”。 当前我国监察体系中,行政监察与审计职能分别由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行使,两者同属于监督机构。纪检监察又分为纪检和监察两个方面。纪检工作的开展主体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切实维护党章以及党内其他法规的严肃性,在维护党的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察的本质就是行政监察,促进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咨询与监督活动,针对企业内部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确保企业的顺利运营,对企业内部的制度进行监督并做出客观的评价。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行使公共权力的国有企业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被明确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监督检查党组织、党员、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是国有上市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国有上市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拥有处置职权。但在检查、调查以及取证时,受纪检监察部门机构职能以及人员限制而无法深入具体业务,对部分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内部审计在对查处问题进行处置时缺乏刚性,但日常审计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互补性表明其存在“合署办公”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首先,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工作的对象具有重叠成分。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建立与执行情况、“三重一大”经济决策情况、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约束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权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同时,纪检监察主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党纪政纪、行纪行规等情况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由此可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中都包含了国有企业领导人。 其次,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的内容存在交叉。对于上市公司执行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都进行了重点核查,两者工作内容存在交叉性。例如,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政策事关国有企业发展全局,内部审计重点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民主、是否符合权限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而纪检监察则将其中涉及的选人用人合规性、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作为关键点,两者在工作内容方面存在交叉性。 另外,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法能够实现共通。通过实地走访、阅读复制有关资料、受理来信来电来访、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咨询知情人、个别谈话、专题汇报等方式,纪检监察能够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提供依据,内部审计则可以获取各种审计证据支撑最终的审计结论,两者工作方法能够实现共通。 国有上市公司的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部门都是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者,作为经济卫士的内部审计主要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核查,及时识别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与潜在风险,纪检监察重点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揭露和查处,对党员干部或行政干部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国有上市公司的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部门都具有预防和遏制作用,审计监督是为了实现提高经济管理水平这一目标针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将各种不利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纪检监察查处问题的同时还兼具震慑遏制效果,起到教育和预防功能。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两者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支柱,有利于社会浓厚反腐氛围的形成。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多块牌子,也就是将纪检、监察机构与内部审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并设置亚层机构专门负责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上市公司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合并后,出现了领导权归属问题:一种情况是合署后由公司纪委书记等同一机构或岗位来领导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此类合署对内部审计有实质性影响;另一种情况是合署后仍然由不同的岗位和机构对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分别领导,例如纪委书记领导纪检监察,公司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此类合署对整体工作并无实质性影响。实务中常见的为第一种情况下的合署,本文的后续研究即针对此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