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代中共话语中“大地主”的概念使用与指向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泰龙,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1920年前后,中国知识分子尤其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在“大地主”概念的使用上语境极其复杂,大致包含三种情况:通常意义上的大的地主、与地主混同的“大地主”、作为农村独立社会阶层且排斥中小地主的“大地主”。此种情况,本质上是中外文化和现实差异导致的“误会”,“地主”概念中文古义与所对译外文原义的冲突、翻译上的偏差是两大肇因。大地主概念因误会而生,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困惑重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不因应中国国情,标准几经变化,最终不再作为与农民相对立的单一、独立阶层存在,而回归地主群体之中。这一过程深刻且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曲折过程和苦心孤诣。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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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22)03-0136-12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是肃清封建残余,阶级意义的地主作为“中国封建制度残余的化身”,①在近代中国革命话语和政治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历史发展和后来研究也有极为关键的影响。现在所谓“地主”,大致可依1933年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所下定义加以解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②至于“大地主”,自然指地主中拥有田地面积最多的一部分群体。不过,当前的众口一词和理所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往往易导致“灯下黑”而忽视历史本身的复杂性。其实,192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尤其中共党员使用的“大地主”概念指向并非如此不言自明,与地主的关系更呈现极其复杂吊诡的情状,不仅影响着当时中国知识分子有关农民问题的革命理论表述和农村社会阶层划分,更造成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用语矛盾和“没收大地主土地”要求的盛极一时。③德国学者李博注意到了“地主”概念的重要性,并对其意义衍化进行了考察。④王先明对地主从物权概念向阶级话语转变的历史境况,及对现代中国历史的影响进行了揭示。⑤在“大地主”“地主”概念的混乱使用、内涵变化、对中国革命理论的影响等方面,他人研究暂未涉及。本文以“大地主”的概念使用、指向衍变,与“地主”概念的复杂关系为中心,剖析其多歧语境、缘由因果、深刻影响,借此管窥文化和现实差异下中共农民革命的话语演进和理论发展过程。

      一、“大地主”的复杂语境

      “大地主”及近代通常作为阶级概念的“地主”均由西学演绎而来,“作为社会学专门用语首先出现在日语文章中”。⑥西方语词经日语翻译再传入中国,过程曲折,各方语言文化背景各异,难免产生各种问题。从1920年前后涉及“大地主”的具体语境来看,该概念在使用上极其混乱,不仅表意模糊,甚至不乏矛盾,与地主的关系耐人寻味。

      无论以现在通行观点还是字义分析而论,大地主毫无疑义指地主中占有田地面积最大的部分群体,是与小地主、中地主并列的概念,当时较为普遍的观点同样如此。梁启超在1905年所著《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中提到西方部分国家和地区“大地主”“小地主”的多少问题,并分析了中国、法国“独多小地主”的原因。⑦次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列举了英国大地主“威斯敏士打”公爵的例子,着重强调其拥有土地极多,“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地租四分之一”。⑧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学生毕业礼上演说时不仅称“中国没有大地主,只有小地主和一般农民”,更指出“俄国大地主所有的土地,都是几百方里,甚至于几千方里”。⑨“方里而井,井九百亩”,⑩一方里为九百亩,则几百、几千方里指向近十万乃至近百万亩,大地主占有田地面积之广博可见一斑。

      在中共方面,1923年7月,陈独秀在《前锋》第一期发表《中国农民问题》一文,首次从阶级分析视角对中国农村社会阶层进行系统划分,将小、中、大地主拥有田地面积分别规定为过百、千、万亩,在土地问题上要求“限田”,具体为“限制私有地权在若干亩以内,即以此等大地主、中地主等限外之地权分给耕种该地之佃农”。(11)此后,在整个大革命时期,大地主土地在原则上应予没收自不必言,中、小地主的土地如何对待,始终是中共、国民党、共产国际及其驻华代表纠缠不清的焦点问题之一。

      以上代表性人物的话语、主张,反映出主流语境和一般观念中地主可分为大、中、小,大地主为其中占有田地面积最大的部分群体。不过,从当时舆论界有关于此的众多表述来看,也不乏例外情况,表明大地主与地主的关系并非如此清晰无异,至少尚有两种值得特别注意的使用语境。

      其一,“大地主”“地主”混杂使用,并无区别。1921年9月,《新青年》刊载沈玄庐在萧山山北的演说词,其中一方面将农民和“那班大地主”作为互相对立的群体,反复批判“一般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另一方面又指出,中国“一班地主的敲剥”比“俄国地主”对农奴更凶。在指责“萧山绍兴等处的地主”不负“维持佃户生活的责任”的同时,又从一般意义上强调“大地主可从来不行负维持农民生活的责任”。(12)至少就演说词来看,“大地主”“地主”使用随意,指向并无界分。

      如果说沈玄庐的情况尚可解释为口头演说难免在逻辑、语词之间不那么严谨,那么其他对马克思主义有所涉猎的知识分子在论著中的类似表达则表明此种情况并非个案。1919年6月,戴季陶在《星期评论》撰文指出:“有人说,‘布尔色维克’所以发生的原因,和成立的要件,完全由于‘工人’对‘资本家’、‘农夫’对‘地主’的不平。所以像中国这样工业幼稚的国家,并且‘大地主’跋扈也没有从前俄国那样利害,所以一点也用不着怕的”。(13)1922年,李达在著作中介绍俄国土地占有情况,“俄国三亿九千三百俄亩之中,只有一亿三千八百万俄亩(即三分之一)属于农民,其余的三分之二都属于皇家,大地主,官僚大官和寺院所有。这三分之二的地面,农民只得到生产物些小的一部分,而为地主耕种的”。(14)1925年12月,毛泽东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文中将中国社会分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文章结尾却称:“综上所述,可知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15)凡此种种,表明当时知识分子混用地主、大地主,或在具体语境中二者指向难分彼此的情况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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