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和议誓书“叛亡”条款与乾道初年宋金外交博弈

作 者:
胡斌 

作者简介:
胡斌,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隆兴和议誓书中“归被俘人,惟叛亡者不与”,是宋金双方关于处置绍兴末年至隆兴时期战时越界军民的协议。而双方对于“被俘人”的不同理解,为日后的外交争端埋下了伏因。乾道三年,金朝依约取索“俘虏”,被宋朝回绝。乾道四至五年间,金朝镇压沿淮地区侍旺叛乱时,指责宋朝收容南渡的侍旺余党违反了和议。迫于压力,宋朝只得在发遣侍旺余党的同时,接受金朝取索“俘虏”的要求。这一外交失利触发了乾道六年南宋祈请陵寝与更正受书仪的外交斗争。乾道初年的宋金外交博弈,是隆兴和议时期矛盾的延续。博弈进程,由两国外交争端以及国内各派力量斗争共同推动。总体来看,两国内部维护和议的力量均占上风。这是隆兴和议得以长期延续、双方愿意根据和议条款判定外交是非曲直的前提。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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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5.05;K245;K2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22)06-0020-14

      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王朝对峙,是有宋一代的基本国情。南宋王朝建立于金朝伐灭北宋之际,宋金关系是关涉南宋政权成立的关键性政治议题①。宋金双方在隆兴二年(1164年)冬达成“隆兴和议”并签订誓书,结束了自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以来的交战状态,开启了南北四十余年的和平。既有研究指出,隆兴和议推动了宋金关系由君臣关系向对等关系发展,此后宋金主要外交活动也由宋朝单方面接受金朝要求,变为南北相对均势的外交博弈②。从乾道六年(1170年)至淳熙初年,宋朝屡次遣专使至金朝求取祖宗陵寝,并要求改正宋帝立受国书的不平等的外交仪制(即祈请陵寝与更正受书仪的外交斗争),正是这一特征的反映③。

      隆兴和议的长期延续,塑造了孝宗至宁宗朝初期南宋的基本政治形势。不过,隆兴和议只是缓和宋金核心利益冲突的协定,没有满足双方全部的政治诉求。隆兴和议达成之后,宋金国内均有怀疑和议能否长期维持的声音,两国之间外交冲突不断。蕴含在隆兴和议之中的宋金利益冲突是否影响到乾道以降的宋金外交博弈?两国内部的政治形势如何推动宋金外交博弈,外交斗争又为何没有升级为军事争端?这些都是有待考察的重要问题。

      既有关于孝宗朝宋金外交的研究,主要关注乾道六年以后由南宋祈请陵寝与更正受书仪所引发的外交争端,较少注意早在乾道三、四年间宋金就因取索“俘虏”④和侍旺⑤叛党南渡等问题而产生的外交纷争。在外交斡旋中,宋金双方的争论集中在南渡者的身份是“俘虏”还是“叛亡之人”。这一争论又牵涉到双方对隆兴和议誓书中“归被俘人,惟叛亡者不与”的不同理解。而无论是隆兴和议誓书中“俘虏”与“叛亡之人”之所指,还是誓书背后宋金双方政治诉求的张力以及此种张力对乾道以降宋金外交关系的长期影响,均未见学界进行过细致考察。本文拟从辨析隆兴和议誓书中“叛亡”条款的含义出发,勾勒乾道三至五年间宋金围绕取索“俘虏”和侍旺叛乱余党而展开的外交博弈过程,从宋金两朝内部政治演变的视角,探讨隆兴和议得以长期维持的原因。

      一 隆兴和议誓书“叛亡”条款的含义

      南宋史籍所存绍兴和议誓书规定:“今后上国逋亡之人,无敢容隐。寸土匹夫,无敢侵掠。其或叛亡之人,入上国之境者,不得进兵袭逐,但移文收捕。”⑥而在隆兴和议誓书中,宋方承诺:“归被俘人,惟叛亡者不与。”⑦两相对比,可以看出:绍兴和议誓书禁止两国收容“叛亡之人”,隆兴和议却规定南宋不必将“叛亡者”解送金朝。隆兴和议誓书中的“叛亡者”与绍兴和议誓书中的“叛亡之人”是何关系?两次和议誓书对于发遣“叛亡者”的规定有什么实质差别?目前学界尚无细致讨论。

      作为两宋时期的外交语言,“叛亡之人”“叛亡者”是指被认定为主动逃入邻国、受到邻国庇护之军民。前人研究指出,禁止招纳“叛亡者”是澶渊之盟以后形成的外交惯例⑧。金朝常以招纳“叛亡者”为由发动战争。如宣和末年金人发动灭亡北宋的南征时,就“数以朝廷擅纳叛亡、招收户口,首违誓盟”⑨。金朝太祖、太宗两朝屡征高丽,其中太宗天会二年(1124年)颁布的《征高丽诏》就提到:“纳我叛亡而弗归,其曲在彼。”⑩南宋绍兴四年(1134年),金朝在南征前夕也曾遣使“求还刘豫之俘,及西北人在东南者”(11)。绍兴三十一年,金帝完颜亮以南宋接纳“叛亡者”为借口开战(12)。隆兴二年,南宋参知政事钱端礼指出:“金人数有文移,取索俘掳人众,是衅已开,为兴师张本。”(13)这说明隆兴时期宋人已熟悉金朝以取索“叛亡者”为借口发动战争。

      由此看来,如将“惟叛亡者不与”理解为允许宋金在隆兴和议达成后任意招纳“叛亡者”,就违反了两宋时期南北外交的一般惯例。结合绍兴三十一年完颜亮南征签军,北人大量南渡的时代背景推断:隆兴和议誓书中的“叛亡者”,当仅指绍兴三十一年以降宋金交战时的越界军民。而绍兴和议中的“叛亡之人”,则指绍兴和议达成之后越界的军民。也就是说,隆兴和议誓书中“惟叛亡者不与”条款,是在默许宋金双方保留部分战时越界军民的前提下,禁止在和议达成后继续接纳“叛亡者”。这一理解既符合澶渊之盟、绍兴和议所确定的外交原则,也可从隆兴二年以后宋朝的边境管理制度得到印证。早在绍兴十三年(1143年),宋朝就规定了捕获“沿边私渡淮及招纳叛亡之人”的赏格,规定私渡“叛亡之人”“依军法”处置。此条法令在乾道时期仍然有效(14)。可见宋朝在隆兴议和后仍旧禁止“叛亡者”私渡淮河,说明隆兴和议誓书中“叛亡者不与”条款并非允许双方任意招纳“叛亡者”。

      隆兴和议誓书中的“归被俘人,惟叛亡者不与”,以“叛亡者”与“被俘人”对举,实质上是将南渡北人区分为两种性质。魏了翁述及隆兴时期虞允文朝议意见时,也将南渡者分为两类:“忠义归正之人、俘虏流亡之人,在廷公卿皆曰可遣,公曰必不可遣。”(15)此处的“俘虏流亡之人”与“忠义归正之人”分别对应隆兴和议誓书中的“被俘人”和“叛亡者”。魏氏还提到虞允文和“在廷公卿”争论两类北人“遣”与“不遣”的问题。由一“遣”字可知,无论是“俘虏”还是“归正人”,都是指隆兴议和时业已留居南宋境内的北人,也就是宋金战争时期(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二年)南渡的北人,而不涉及隆兴和议后两国能否招纳“叛亡者”的问题。这一材料再度印证了前文对“叛亡者不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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