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活动通常是指特定区域内经济社会中的货币供给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稀缺性、企业经营周转资金充裕性、企业资金周转规模及融资需求状况等经济现象,如果未加约束和控制,这些金融活动很可能会导致重大的金融风险、扩散性金融紊乱和巨大的金融损失,鉴于这些不良金融活动所蕴含的金融风险具有的传染性、传导性和破坏性极强等特征,再加上其他经济成分和部分非理性宏观重大决策等多重破坏性因素叠加的影响,因而,往往很可能会进一步地全面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全力维护和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等已经成为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国家审计是促进国家治理的基石,在防范经济系统风险、维持市场经济稳定、提升监管绩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于金融机构财务和效益的外部审计。与其他金融监管手段相比,金融审计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对新常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方面具有更加独特的优势和机制,既能够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金融资财安全和完整,也能通过检查与评价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财务活动的经济效益;还能发挥金融审计信息反馈作用,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与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可靠数据保障和支持服务。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将要实施金融安全战略、能源安全战略和粮食安全战略等三大战略,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重要任务,关乎国家根本利益,所以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大背景下维护金融安全已成为国家审计助力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内容,金融问题监督及风险审计已是当前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目标和内容,亟需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二、金融安全战略与金融审计的关联性阐释 (一)金融安全与金融审计内涵的界定。金融安全是描述与反映一国金融政策、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在可容忍金融风险程度下能够保持持续可预见的运行状态与状况。金融安全战略则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机构或中央政府出于实现维持国家经济安全与财政金融系统稳健发展的长远目标或针对重大周期性经济规划进行调控等目的的需要,统筹政府管理、监督和治理等行政管理资源,科学系统地制定的致力于维持金融系统稳健、平缓、持续性运行及经济增长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创新等系列宏观政策及金融制度设计与规制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与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并列作为未来国家三大经济安全发展战略,说明我国最高经济决策部门已将金融安全作为国家经济整体安全保障的重要战略目标。国家金融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为实现政府的金融经济管理与调控职能而实施的一种专业性监督行为模式或审计类型,目的是为了落实金融体系稳定目标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长远规划要求,充分履行其针对金融领域与行业重大金融政策落实、金融市场及主体运行行为全覆盖,跟踪监督、系统评价、后续建议等基本审计监督职责,促进金融安全与稳定相关制度和规范的逐步完善。 (二)金融安全战略和金融审计的互动关系。首先,二者有各自明确的概念边界和特定的涵盖范围。金融安全战略是一种国家决策层确定顶层制度设计和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方式,是落实和维护国家或区域经济金融稳定目标的途径;也是全面指导和指挥金融审计监督的长远性重大监管决策安排。金融审计则更为具体,是落实金融安全战略的手段和途径,是实现金融稳定状态的具体措施和由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的第三方监管与督查行动。其次,二者之间是宏观和微观、总体目标与具体实现手段的关系。金融安全战略是为金融审计规划航向,强有力的国家金融审计又是逐步实现金融安全战略的主要实现手段与全面监督或控制的实践方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下二者都是国家经济决策部门致力于建立与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金融政策稳健不可或缺的要素,都是影响国家发展、企业成长、资本市场秩序和民众生活改善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审计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状况的概述 (一)我国金融审计理论研究状况的梳理。改革开放后,在国民经济特别是资本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和繁荣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审计理论研究实现了从简单到复杂、初级到高级、粗浅到深入等逐步的深化和发展。金融审计相关学术研究内容与特点如表1所示。主要包括:金融审计诱因与金融审计需求研究、金融审计功能与价值研究、金融风险防控的金融审计边界研究、金融审计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效应和金融审计化解金融风险路径研究等五个方面。与国外的金融审计理论研究相比较而言,国内学者较多关注微观金融影响与资本证券市场联动关系;侧重金融行业自身结构与制度建设问题,多关注资本证券市场的变化机理,进行金融市场预期;较少对经济安全与社会制度风险冲击及应对研究;较少采用跨系统动态监测金融风险因素探究,较少探索审计等其他行业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化解与治理。 (二)基于维护金融稳定导向的金融审计实践概况。 1.金融审计法规逐步完善,审计机构职责更加明确。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以及修改后的《宪法》(2018年)中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负有监督国家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1984年审计署发布《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1984)》,是第一份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门审计监督的部门规章;1994年我国第一部《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有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的法定职责,包含对金融系统活动的全面监督。2006年2月、2021年5月分别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审计法》进行了两次修订。特别是针对国家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明确扩大了审计对象和范围,除了常规性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审计监督,还首次增加了“遇到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的情形,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金融机构(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