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单一的追求经济效益对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不协调性日益显著,使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效益下滑严重、生态环境系统退化等一系列问题。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河道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包括河长制及其绩效审计在内的河流管理体系,关乎社会福祉、生态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解决河流污染问题,2007年无锡在所管辖的太湖流域全面推广河长制,效果良好,之后全国各地相继实施。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在全国铺开。“河长制”促进“河长治”,河长制融汇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是依法落实地方主体河道整治和管理责任的水环境治理创新方式。以河长制为中心形成的差异化绩效考核问责机制,主要在于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评价指标和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河长制在各地均有建立,并且取得显著的治理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引导长江一带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长江经济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审计署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即“长江审计”。2018年6月,王海兵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时表示,从微观意义来说,这份审计公告在于规范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提高环保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而宏观意义则是用审计手段维护生态环境红线,倒逼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推动沿线城市的生态环境优化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首次出具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报告将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范本,为开展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审计提供宝贵的技术参照和经验支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河流治理功能在提高生态保护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河长制水资源治理体系,与“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具有协同效应,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生态环境良好运行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为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我国目前对水环境综合治理绩效审计大多数是合规性审计,缺乏对绩效的考量。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审计为河长制体系与现实状况的耦合提供战略支撑,有利于河长制河湖治理功能发挥,并且深化其差异化绩效考核问责机制。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河长制在环境治理、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上的作用,构建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回顾 目前国内对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审计体系构建相关的研究较少,本文拟从环境绩效审计、河长制绩效审计两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探索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审计体系。 (一)环境绩效审计研究 学者对环境绩效审计体系的研究逐渐趋于完善。王海兵和周琳构建了环境社会责任风险为导向、环境审计为中心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审计框架。绩效审计概念由美国人阿瑟·肯特(1948)首次提出,他认为绩效审计能对公共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在进一步研究绩效审计对公共资源发挥的治理效应中,李凤雏等发现绩效审计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和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河长制是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之一,因此,可以通过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现状,探析河长制水资源管理绩效审计体系研究。2006年,环境审计工作组(WGEA)在全球性环境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中指出,环境绩效审计旨在确定政府是否经济、高效地开展环境保护活动,以实现环境目标。为了缓解环境资源约束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王海兵等构建了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审计体系。针对实践中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存在的弊端,彭兰香等认为我国在环境绩效审计评价研究上未充分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所关注的利益相关者单一,即评价指标单一、整体上缺乏系统性。为了解决此问题,滕剑仑等基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保护绩效三个角度,构建了水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且进一步融合决策主体对评价体系的主观影响因素,优化了评价体系。李晓星等运用综合评价方法,构建并验证了企业环境绩效审计模型,为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中能够长远发展提供策略。在国家审计层面上,李丽和孙文远运用超效率DEA模型和Tobit模型测算、检验得出,国家审计通过发挥审计抵御功能对环境绩效审计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为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环境绩效审计中的作用,需要健全国家审计信息公告制度。 (二)河长制绩效审计研究 随着河长制在全国铺开,对河长制绩效审计的研究内容从明确审计范围转向优化绩效审计模式。2007年无锡市创新水环境治理机制,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河长”,负责管辖区域内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工作。关于河长制定义,张嘉涛认为河长制逐条明确各级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河长以及河道治理的各项措施,是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管理形式。在河长制的作用上,王东等指出河长制能有效统筹治理河流上下游以及岸边环境,为全面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提供了契机。对河长制执行状况进行绩效审计有助于河长制政策落实,史玉成基于法律和政治系统角度,构建了规范的河长制模式,并指出就河长制整体发展趋势而言,需要出台更多的法律促进河长制走出制度困境。而将绩效审计嵌入河长制是对“河长”及其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进一步规范。朱玫提出,河长制在河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包括职责不法定、考核机制不明确、协同机制失灵等,需要从修订法律法规、健全考核机制、增加公众参与度方面具体解决问题。同时,杨紫秀指出,目前我国对河长制下的绩效审计研究寥寥无几,亟需构建系统、全面的河长制绩效审计标准与流程。杨文韬结合案例分析,提出更为规范的绩效审计标准与流程,探索河长制背景下绩效审计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