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在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较严重的代理问题,甚至部分国企存在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针对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国有企业逐步完善内部制度,还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如进一步发挥政府审计的外部治理效应。政府审计作为国家力量介入国有企业的重要媒介,理应在完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发挥应有作用。在国家层面上,政府审计也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需要进一步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国务院于2019年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政府审计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工作。 近年来,国内学者针对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效应进行了大量研究,从各个角度揭示了政府审计在缓解国企代理问题、推进国企发展中的作用。然而目前鲜有学者对上述文献进行系统梳理,这不利于全面了解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微观治理路径,也不利于掌握现有相关研究中的不足以及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为此,本文以2014年以来发表的相关文献为基础,对政府审计的外部治理效应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未来研究方向提供一定参考。 与本文主题相一致,李明辉等曾系统总结1999~2014年我国政府审计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献。郑小荣等基于2004~2014年全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含量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含量普遍较低;宋常等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检验了当时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质量,他们调查分析后指出,政府审计所披露的信息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说明当时政府审计披露的信息质量较低。以上两篇文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基于这一阶段相关数据的实证结果难以有效揭示政府审计的微观经济后果。随着政府审计制度的不断健全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结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含量已发生显著变化,对企业、监管部门及市场的影响日益深远,自2014年以来涌现的大量政府审计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也证明了这一点。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2014年以来政府审计经济后果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 二、政府审计的特点及功能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独立进行会计账目检查、对其财务、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检查,实质是在代理理论的基础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政府审计主要包括金融与保险审计、政府行政部门审计、财政审计和企业审计等,本文所探讨的对象是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实施的审计及其产生的外部治理效应。 (一)政府审计的特点 与企业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比,政府审计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较高。不同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人员的薪资及其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出资,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此外,政府审计工作人员由国家审计机关委派,其审计工作及审计判断不易受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干扰。基于以上两点,政府审计保持着较高的独立性。第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关注度较高,尤其是在2003年审计署施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来。由于政府审计的较高独立性及工作人员特殊的身份,其审计结果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更具信息价值,这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各界对政府审计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如金融机构在放贷决策中会对政府审计结果予以考虑、国企管理层也会对政府审计结果予以足够重视,以便在后续工作中进行针对性的整改。第三,政府审计结果具有较高的威慑力。较之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政府审计具有独特的经常性监督机制,政府审计工作人员可以就某重大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持续观察,这种持续性审计可以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自然对其产生强有力的威慑效应;国家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现象时,有权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这无疑会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产生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二)政府审计的功能 现有文献关于政府审计的功能尚未取得一致结论,但刘家义所提出的政府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论受到了广泛认可。“免疫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揭示功能、抵御功能和预防功能。揭示功能主要是指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独立审计,发现并通过审计报告揭示其发现的问题,《审计法》明确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全面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主动提供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这就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国家审计机关发现并揭示被审计单位所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例如2018年审计署在对武汉钢铁集团的审计公告中就揭露了该集团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抵御功能主要是指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实施审计,帮助被审计单位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体制,增强抵御未来风险的功能。一方面,基于政府审计的威慑性,政府审计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能强化被审计单位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主动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审计法》明确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建议权,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就其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切实的整改建议或者处罚建议,这直接或间接促进了被审计单位相关制度的优化,从而形成抵御功能。预防功能主要是指政府审计对经济社会的预警作用。基于政府审计的威慑性和独立性,以及其客观、公正的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公告对其他单位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相关问题的揭示和处理,可以有效提高其他单位的风险意识,从而增强其预防风险的能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