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角下政府生态环境审计策略创新

作 者:
白臣 

作者简介:
白臣,丽水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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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环境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有效举措。它的产生是建立在政府的公共受托环境责任基础之上的,随着我国环境战略的不断发展,政府环境审计日益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和格局,尤其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政府环境审计的基调和方向也渐次明确。当前尽管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但其日益多元的发展路径和整体向上的发展局面已然形成。

      一、国家治理视角下政府生态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理念较为滞后,审计范围较为狭窄

      政府环境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建立在科学先进的理念意识基础之上,由此才能具备对环境审计的正确认知,以认知促进行为的跟进与延展。党和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目标及关键性的范围和领域。但纵观我国当前政府环境审计的开展状况,尚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还应积极对照党和国家的相关要求来不断加以改进和优化。

      首先,政府环境审计的诸多理念还较为滞后,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还有待完善,秉持绿色发展观,探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要求政府环境审计应由传统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理念向注重环境责任审计理念转变,传统的环境审计更多关注资金的使用管理,而对环境责任义务则鲜有问津,这种审计理念和模式严重制约了政府环境审计相关效能的发挥。一方面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对象的环境行为有监督管理之责,拥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承担着环境保护指导、为社会供给环境公共产品等义务,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责任主体。但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在认知层面存在忽视义务责任、强调管制监督的问题,受此影响会导致责任界定追究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各司其职、责权不明等状况。如不同的职能部门间权职交叉,致使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并有可能出现环境信息数据共享性差、存在数据孤岛等问题。

      其次,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和视阈有待进一步拓展。从当前政府环境审计的开展状况来看,仍以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为重点,更多关注环保资金的使用分配及环保建设项目的推进状况。而对于各类社会组织的捐款、国际环保组织的拨款及环境资源配置等则鲜有关注,审计的开展也多围绕一些单体环保建设项目来进行,如天然林保护工程、京津风沙治理工程等,但综合性强的领域,如海洋环境、农业生态等则较少涉及,环境审计的深度也尚待拓展。为此应加强绩效审计与政策审计的实施,绩效审计应建立科学而完善的评价体系,政策审计应积极推进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从而构建更加立体多元的政府环境审计体系。

      (二)审计技术需要优化,审计方法亟待创新

      环境审计对环境相关的信息资源有高度的依存性,丰富的信息资源是环境审计得以高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数字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数据时代全面来临,环境信息资源由此也变得更为庞大繁芜,这一方面为环境审计开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凭据,但同时也对审计方法和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审计应与时俱进,积极引入大数据技术和手段来促进审计方法的创新。

      首先,大数据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优化了政府环境审计的实施基础,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环境数据日益规范和统一,使原本不同系统间独立运作、交互性差的数据得以整合,表现出更强的关联性,审计工作开展前期的数据整理由此更为便捷高效。此外,不同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督、国土等方面的数据实现了全国性的互联互通,这些数据往往更具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能在审计线索的发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环境信息资源的全面数字化对环境审计方法和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以人工审计及现场查看为主的审计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大数据时代环境审计的要求,这种审计模式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与不足,如由于地理状况的复杂性使审计人员难以开展现场调查,进而导致一些问题线索无法被核实,在完成新时期环境审计的任务时也显得捉襟见肘。新时期的环境审计已不再局限于单体的环保建设项目或某些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现,其审计对象、审计范围都有了较大的拓展,这就需要审计机关不断创新优化审计方式,以有效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三)法律法规尚需完善,相关内容有待拓展

      立足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审视当前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会发现其中诸多的问题和短板,比如缺少对公民环境权的宣示,虽然环保法等都已明确规定公民有保护生态环境使之不受损害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对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较少提及,这种立法阙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环境主体意识的激发,造成了公民环保观念和意识普遍薄弱的状况。此外,在环境会计制度领域,针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尚不健全,由此则干扰了审计工作的开展,使环境审计在发现问题线索方面受到较大制约,而环境保护本身系统性较强,关系着诸多行业领域,但目前环保法的周延性较差则与环境保护的复杂样态形成了矛盾。在气候资源、微生物资源等诸多环境领域,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为空白,这些领域的环境审计也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另外,政府环境审计缺乏实务指引与操作细则,《国家审计准则》虽然对一般性的审计程序等作出了规范,但其尚无针对政府环境审计的细则性条款,专业性准则的缺位使政府环境审计在很多时候会遇到无章可循的问题,如针对河流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审计,由于审计对象不只局限于某一省市,存在跨区域的状况,这就给审计工作的协调组织带来了诸多困扰。总之,面对这些复杂性的问题,亟须出台相应的针对性准则来加以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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