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队审计目标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会金,南京审计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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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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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是社会文明的结果,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军队建设也需要一系列制度来支撑,具有纠偏功能的军队审计制度对军队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发挥这种保障作用的前提是军队审计制度本身是科学的。理论自信是制度自信的基础,建构科学军队审计制度的基础是正确地认知军队审计的各个基础性问题,而军队审计目标是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本文拟聚焦于此。

      一、文献综述

      不少研究军队审计的文献涉及军队审计目标,本文将这些观点概括为军事目标观、秩序效益廉政观、真实合法效益观和其他观点。

      1.军事目标观。军事目标观认为,军队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军队的军事目标之达成,具体表述方式有多种。例如:促进军事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军事经济效益、后勤保障能力和部队战斗力;促进我军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战斗力的提高;规范军事经济秩序,确保打得赢、不变质,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力、凝聚力;军队审计的目标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的总目标是高度一致的;确保武装部队具有先进的军事学说、枕戈待旦的战备水平、精良的武器装备等;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服务于本单位建设目标的实现;要围绕服务政治、服务战斗力、服务廉政、服务建设来履职尽责。

      2.秩序效益廉政观。秩序效益廉政观认为,军队审计目标有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军队财经秩序,二是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三是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表述方式各异。例如:在维护军事经济秩序、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发挥好审计部门宏观调控的参谋作用、提高军事经济效益的智囊作用、党风廉政建设的卫士作用;在规范军事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科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揭示和查处军队财经违纪违法行为、提升军费使用效益;规范投资行为,节省军队建设资金,有效遏制军事工程建设投资领域的腐败现象。

      3.真实合法效益观。真实合法效益观将军队审计目标确定为军队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也有多种具体表述方式。例如:军队审计目标包括真实性目标、合法性目标和效益性目标;依法对军队各级部门、各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由过去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逐步向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审计为主转变。

      4.其他观点。除了上述三种观点外,还有一些其他观点。例如:要努力实现审计监督的真实性、合规性、绩效性、责任性;由注重发挥审计防护作用向发挥建设性作用转变;军队审计工作是维护军事经济安全的重要途径;由查错纠弊向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对军队控制系统进行评价,以确保及时发现军队内部潜在的财务风险和发展及管理弊端;抑制公共资源(军事经济资源)经管责任履行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在查找和揭示财经违法违纪问题、推进反腐倡廉、堵塞财经管理制度漏洞、促进相关法规制度机制健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高效合理使用。

      上述文献显示,现有文献对军队审计目标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军事目标观、秩序效益廉政观、真实合法效益观这三种观点各自都有较大程度的认同。然而,关于军队审计目标的研究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未能区分审计终极目标和审计直接目标,二是未能区分不同审计需求者的审计目标,三是未能以军队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来研究军队审计目标。为弥补上述不足,本文拟提出一个军队审计目标的理论框架。

      二、理论框架

      根据经典审计理论,审计目标是人们希望通过审计得到的结果。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存在审计需求,希望通过审计得到某种结果;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在特殊情形下也存在审计需求,因此也希望通过审计得到某种结果;审计机构是为实现审计需求者的审计需求服务的,当然也希望通过审计得到某种结果。因此,委托人、代理人和审计机构都存在审计目标,通常来说,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审计目标称为审计终极目标,将审计机构的审计目标称为审计直接目标,审计终极目标决定审计直接目标,审计直接目标要服务于审计终极目标。本文的目的是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关于军队审计目标的理论框架,为此,需要依次讨论以下问题:一是军队委托代理关系及审计目标体系;二是军队责任单位审计目标和军工项目审计目标;三是分析本文的理论框架与现有文献关于军队审计目标之观点的关系,以进一步深化对军队审计目标的认知。

      1.军队委托代理关系及审计目标体系。军队需消耗大量的经济资源,军队经济资源在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中会与多种主体产生关系,这就是军队经济关系,这些关系的相关各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从信息经济学意义上来说,这些关系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来说,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合约类、监管类和资源类三种类型。

      合约类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是交易双方以完备合约为基础形成的经济关系,尽管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环境不确定问题,但是,双方都必须履行合约规定的责任,也只能主张合约规定的权利,因此,从交易成本出发,合约成为约束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机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存在审计需求,当然也没有审计目标。

      监管类委托代理关系是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环境不确定问题,但监管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实施监管,被监管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监管,法律法规成为约束双方行为的规则,发挥了类似合约类关系中的完备合约之作用。因此,从交易成本出发,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存在审计需求,当然也没有审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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