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的保障下,澳门各界秉承爱国爱澳的核心价值观,经济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范例。澳门也是一个多语言、多方言并存的社会,被称为“语言博物馆”,如何处理好多种语言(方言)的和谐共存,关系到澳门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族群和谐。因此,有必要对回归祖国以来澳门特区政府语文政策取得的成绩进行回顾总结,对未来发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梳理,特别是对《澳门基本法》的语文条款进行法理性解读,这有助于更准确把握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本质,为构建澳门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撑和法律保障。 一、回归前澳门社会语言状况及语言法规 当下,澳门社会主要流通三种语言:中文、葡语、英语。在葡萄牙殖民期间,葡语是澳门唯一的官方语言,葡萄牙政府为了便于殖民统治,推崇“葡语独尊”的语言政策[1]。首先颁布法律条令以确定葡语为小学的教学语言,从小学生开始接受长期而自然的葡语训练,同时在学习葡语的过程中熟悉西方文化,逐步对葡语和西方文化产生一定程度的认同感。澳葡政府在1919年颁布一项训令,规定在资源较好的小学强制推行学习葡语。当年的澳门总督施利华(Henrique Monteiro Correis)颁布的这条训令被视为“用来挽救语言道德的首项社会契约”: 鉴于不幸地在本省及位于东方其他城市的现存殖民地中渐渐出现葡语文化退化这个为人所知的事实,且不能漠视导致这个可悲事实的重大及首要原因正是葡文教育不足及尝试努力无效,甚至在本省存在的那些教导国家语言的学校资源是难以置信地(的)有限,基此,澳门省总督订定如下: 1.从翌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分属本省的官立、市立、传教士或其他政府津贴的小学必须教授葡文。[2]170 1927年,澳门总督巴波沙(Artur 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不但采纳这一措施,还将该措施扩大到庞大的华人社群,鼓励他们学习葡语。 为了鼓励居住于这个殖民地的庞大中国社群学习葡语,根据组织章程第70条第7项,及经政府委员会通过,澳门殖民地总督同意颁布以下法规: 第一条:每年为在本殖民地小学完成课程的中国学生设立十项奖学金。除了懂得写读葡文外,这些学生必须懂得讲这种语言。 第一项:在每学年开始时,应通知每校学生关于该奖项的设立,而奖学金金额为
50以下及
20以上。 第二项:该奖学金在推广葡文教育预算中拨除。 第三项:领取奖学金的学生将获颁发成绩证明书。 第二条:经听取公共教育检查委员会,省政府每年委任评判以对教师指派及第一条所指的学生给予评分。 第三条:殖民地政府将向连续三学年有最多中国学生获奖的三名教师颁发功绩证明书。 第四条:需中国人服务的公共部门只能聘请懂葡语者并优先考虑曾获奖学金者。 第五条:由专业的中国人服务的公务机关将优先聘请懂葡语者。[2]171 这条法规的重要性在于第四、第五两条,它规定懂葡语是华人进入公职的优先条件。 1931年,澳门总督柯维喇(Joaquim Auselmo Mata Oliveira)接受了前任政府的推广葡语法规,并加大了推行的范围和奖励的力度。 经咨询政府委员会,殖民地总督运用组织章程第20条所赋予的权力订定如下: 第一条:殖民地政府核准每年向澳门、香港及九龙的学校发放最高金额为
12000的津贴以维持一门教授葡语的课程。 第一项:本条所指津贴将于每年根据公共教育检查官建议及中文学校检查委员会的指示而发出的殖民地批示后,分配予澳门的中文学校。 第二条:向中文学校发放的津贴优先发放予中学及那些每月上葡文课学生的人数超越25人的学校。[2]171 澳葡政府将推广葡语的津贴扩展到邻近的港岛和九龙地区,而且将开班人数限制在不少于25人,这些政令仅限于将葡文强制作为澳门的教学语言。1932年,澳门总督美兰德(António José Bernardes de Miranda)试图推行将葡语作为澳门社会生活的惯用语,颁布了一个所有店铺强制使用带葡文招牌的法规: 鉴于殖民地政府必须维护葡语的声望,经政府委员会通过,殖民地澳门总督运用组织章程第20条所赋予的权力,订定如下: 第一条:所有招牌、海报、通告、节目表、广告以及酒店、餐厅、小食店及其他受政府及警员监管并设于会所或娱乐场所的同类场所的餐牌必须写上葡文。[2]172 1960年,澳门总督马济时批示,“所有将进入公职编制职位的人士必须懂得阅读及讲葡语”[3]273。从历时角度看,自1919年开始在学校强制性推广葡语到1932年将推行范围扩大至整个澳门社会的日常生活,再到1960年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掌握葡语,经过几十年的葡语推广,加强了葡语在澳门的官方地位以及它的使用和传播,使葡语成为澳门政府、司法、行政和教育等领域的通用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