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治外”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高华,历史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贵阳 550025)。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中央对地方财政监督是央地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地方财政监督近代转型中,时贤先后就省财政清理中部臣与疆臣的监督权限、“联省自治”下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监督权、地方自治完成后中央与地方民意机关对地方财政监督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从财政视察、财务稽核、财政督导、中央补助金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地方财政监督制度主张。这些制度设计主张为近代地方财政监督转型提供了一定的思想资源,至今仍有某些参考价值。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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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监督制度体系构建是国家财经治理近代转型的重要内容。学界对近代中国财政监督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不错的研究成果①。然而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清末时期财政监理官制度的考察,而对北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财政监督制度的研究较为薄弱,尤其是对地方财政监督关注不足。本文试图从央地博弈的视角,对当时政学两界人士有关中央与地方财政监督权限划分,以及有关财政视察、财务稽核、财政督导、中央补助金等地方财政监督具体制度主张略作阐述,以便深化对地方财政监督近代转型的认识。

      一、央地博弈下地方财政监督制度设计之缘起及其历史演进

      近代中国中央对地方财政监督制度设计的提出,缘起于中央对地方财政指挥监督权的旁落、吏治腐败及地方财政混乱、中央各项军政建设费不断增加、域外预决算制度的输入等诸多因素。

      清廷把对各省财政的监督权归属于户部(后改为度支部)的管辖范围,各省布政司完全受中央户部的指挥监督,对各省财政的监督事务直接由户部负责。但是,到晚清时期,因中央势力衰落,“督抚之事部院不尽晓”②,各省财政权渐次脱离中央。尤其清末时期中央对各省财政的监督几乎缺位,财政权基本上落入地方督抚之手,形成督抚专权之局面,在财政上“中央政府无不仰给各省”③。户部要求各省向朝廷汇报各自财政情况,各省往往为固守本省局部利益起见,对于此等事项敷衍塞责。户部多次奏请严令各省将财政状况据实上报,不得马虎了事,然而督抚仍充耳不闻,造成内外隔阂,度支部“不独各省收支实数不可得而周知,即其款目亦不可得而尽闻”④。北洋时期尤其是袁世凯死后军阀割据现象十分严重,厘金、盐税、田赋等大多为各省督军、省长把持,“各省收入仅有十分之一缴归中央,其余十分之九自行支配”⑤,中央对各省财政根本无法控制。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中央对地方的治理能力与北洋时期相比有所加强,但各省财政权力依然不能完全由中央控制。国民政府对省市财务行政几无督导可言,“地方征收与举债,中央无法予以实际的监督”⑥,省市各机关支用款项、征收税款等中央财政机关不能直接过问。正是因为中央对地方财政权不同程度的旁落,近代各时期中央政府皆试图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打破地方长官对省地财政权的垄断,以维护中央集权,消除内外隔阂,达到“以内治外”之目的。

      晚清时期,各省财政混乱,财政常年亏款,东挪西借。1895年,陕甘巡抚陶模上奏称:“天下合例之案卷日多,天下守法之廉吏日少,其弊可以想见。”⑦地方财政实际收支基本不符合户部条例,各省长官腾挪规避,创立各种名目,自用自销。各省官员尤其是胥吏极力搜刮地方财税,匿报、侵蚀等积弊重重,可谓“州县无岁不浮收,胥吏无岁不中饱”⑧,历年地方租税“尽饱胥吏之橐”⑨,“偷漏之原,半由于司事书差之贪婪,往往于正税之外,多方需索”⑩。北洋时期尤其是袁世凯死后地方军阀割据之下,“中央税与地方税混杂,以致中央应收之款,往往为各省所截留”(11),中央无法行使对地方财政的监督。各省财政势力不断坐大,省政府有权编制预决算,募集公债,处分或管理省公产,甚至各省政府将各省款项自行经营,不受中央政府节制,因此“增强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以稳定中央税收成为北京中央政府的当务之急”(12)。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对地方的控制力有所加强,但地方财政仍然毫无起色,反而在省、县层层压迫之下地方财政陷入崩溃境地。鉴于上述诸多情况,近代中国历届中央政府先后派遣财政监理官、财政视察员等财政监督人员,对各地方财政进行核查整顿。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央对地方财政混乱、吏治腐败问题的不满,并带有防止地方政府敷衍塞责、整顿地方财政之意图。

      甲午战后,清廷被迫偿还巨额的外债,以及后来在筹办“新政”尤其是编练新军等方面所需的各项军政、建设费用不断增加,“各省军政经费开支之巨令地方财政无法承受”(13),“增加中央政府财源,确保中央的财政收入,便日渐成为清中央政府的一项理财措施”(14)。北洋时期,内战频仍,“中央与各省之军政费,增加无度”(15)。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的军政、建设费用仍然不断增加,尤其是受内战及抗战因素的影响,军政经费一直居高不下。近代各时期中央政府必须正视对各省地财政的监督,减少各省地的侵吞中饱现象,以满足各项军政、建设费不断增长的需要。

      在我国传统财政系统中,因缺乏国家预决算制度,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往往不相联属,各省财政之间不相交涉。因国家财政散漫无纪,财务行政不统一,当年外人甚至讥笑我国为“非完全整齐之帝国”(16)。随着域外预决算制度输入中国,近代以来各届中央政府都欲仿行域外预算制度,把确立预决算制度视为“我国财务行政亟宜改良者”(17)中的重中之重,将省地财政权从地方行政长官手中收归中央,“以此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和监督”(18)。各届中央政府派出财政监理官、财政视察员、财政特派员等,意在对各地方财政状况进行整体把握,为财政预决算制度的推行奠定基础。

      受上述各因素的影响,晚清时期、北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皆力图强化中央对省地财政的监督,并采取了诸多措施。

      为了加强对各省财政的监督,晚清时期先后启动了钦使巡查制度、财政监理官制度。就钦使巡查制度而言,清廷先后派遣刚毅、铁良等大员巡查各省财政状况。1899年7月,清廷派刚毅南下江苏、广东等地“查办各项税额”(19),调查各省官员贪污腐败问题是其中的使命之一。刚毅采取了一些清理各省财政的措施,严格杜绝中饱,力图裁革浮费,以强化中央对省财政的监督。譬如,在布政司设立清理税务局,承担编造荒册、实征实解、清理赋税漕粮等任务。1904年,清廷派铁良巡查江苏等南方省份,要求其“将各该省进出款项,及各司库局所利弊,逐一查明,并行具奏”,同时要求其“务须破除情面,实力办理,以副委任”(20)。鉴于中央对各省财政权旁落,清廷派遣刚毅、铁良等大员巡查各省财政。这是试图打破督抚对省财政权的垄断、“重振中央政治权威”(21)之尝试,也带有整饬地方吏治之意图。

      钦使巡查取得了某些成效,但临时性的财政巡查带有较大的随意性,而非稳定的中央监督各省财政之制度。监察御史赵炳麟向度支部尚书载泽建议,主张向地方派遣财政监理官,长期驻扎各地,将随意性监督转为稳定性监督。载泽接受此建议,把设立财政监理官视为清理地方财政的关键。清廷最终决定“简派财政监理官,分往各省清理财政”(22)。清廷于度支部之下设立清理财政处,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专门负责办理清理财政事宜,财政监理官制度得以实施。财政监理官制度实施之初,监理员原本由各省自行选派。但因各省敷衍了事,清廷决定从度支部官员中选派,其中正监理官从度支部中丞参以下官员中选出再交朝廷钦定,副监理官由度支部直接派遣。当然,因度支部可派遣之财政官员数量毕竟有限,后来又不得不考虑吸收地方官员以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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