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民与聚民:清代粮食市场中的国家调控(1644-1840)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鹏(1985-),男,西北大学科学史高等研究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史、灾荒史、量化历史研究(西安 710127);魏明孔(1956-),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学科带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史、区域经济(北京 102488)。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清代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干预源于传统儒家“养民”和“聚民”思想,其目标是赈恤农民、维持农业生产和平抑价格,具体包括恤赏、减免、缓征、改征、借贷和籴粜等六类行为。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以蠲恤制度为中心,依托于田赋制度、关税制度、漕运制度和仓储制度等诸多制度。其中,漕运和仓储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奏报制度提供了高效的信息支持。清代对恤赏、减免、缓征、借贷、改征和籴粜等国家干预粮食市场行为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方式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在乾隆朝前后已形成定制,成为影响市场发展的正式制度,对粮食市场产生了长期影响。通过对《清实录》的统计分析可知,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行为谕令的数量具有显著的时空特征,且各类行为的地位也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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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粮食市场问题研究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具有较高价值。一方面,粮食市场是理解清代市场发展情况的基本途径。粮食作为传统社会最主要的产品,直至清代仍是市场中最重要的商品①。长期以来,有关清代市场问题的研究亦多是以粮食市场为切入点②。另一方面,探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市场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脉络。18世纪前后,全球经济形势发生巨变,中国市场也开始向现代演变,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并逐渐走上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道路。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处于中国这一历史转变的起始阶段。正如戴逸先生所言,这段历史是理解当代中国的一把钥匙③。

      现有关于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漕运和仓储两方面。例如,李明珠通过对直隶省内粮价的量化分析,发现仓储和漕运制度显著影响了清代直隶省内的市场发展,张瑞威认为国家主导漕运制度导致18世纪华北和江南两大区域的大米长程贸易无法发展,阻碍了区域间的米市发展④。黄玉玺等还对清代国家粮价调控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但分析结果表明相关举措还是以漕运和仓储为基础⑤。此外,由于灾荒是引起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灾荒史研究往往也会涉及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行为。如李向军、周琼等学者分析、总结的救灾制度的运行机制,在很多情形下也与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实施规则一致⑥。虽然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研究已取得了较多成果,但仍存一定局限——缺少对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细节梳理。当然,这也是由于清代并未形成独立的国家干预市场制度的客观原因造成。然而,笔者通过前期的分析发现,清代蠲恤制度中的各项安排与现代国家干预市场行为非常接近,而且其中的恤赏、减免、缓征、借贷、改征和籴粜等六类涉粮的干预行为对清代粮食市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⑦。

      故而,本文将从现代经济学视角,审视清代蠲恤制度,进而分别介绍对粮食市场产生影响的恤赏、减免、缓征、借贷、改征和籴粜等六类国家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清实录》所载国家干预粮食市场行为谕令的统计分析,展现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一、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制度构成

      清代国家市场干预行为源于传统儒家“养民”和“聚民”思想。儒家经典《周礼》言“以保息养万民”和“以荒政聚万民”是实现“安扰邦国”的必要方式,主张常年保息养民、凶年荒政聚民⑧。其中,养民的宗旨在于保障民众温饱、促进社会发展,聚民的宗旨在于安抚流民、维护国家秩序。两者均是中国古代国家统治合法性的来源⑨。《清会典》在阐释蠲恤时直言“古者以保息养万民,岁有不登则聚之以荒政”,径直将清代具有市场干预性质的蠲恤制度溯源至上古“养民”和“聚民”思想⑩。至于具体措施安排,包含“养民”之政十,即赐复、免科、除役、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聚民”之方十二,救灾、赈饥、平粜、贷粟、蠲赋、缓征、贩运、劝输、兴土工、抚流亡、奏报之限、灾伤之等(11)。

      在传统儒家“养民”和“聚民”思想的影响下,清代国家将干预粮食市场的目标设定为赈恤灾民、维持农业生产和平抑价格。其中,赈恤灾民,是指发生天灾人祸后对灾民基本生活物资的补助和救济,具体行为是恤赏,实施载体是口粮、银钱、耕牛、籽种等;维持农业生产,是指农业正常生产受阻后运用财政手段减免赋税、借贷钱粮,实现恢复和促进农业生产,具体行为是减免、缓征、改征和借贷,实施载体是地赋、丁赋、漕粮、租课和耗羡等;平抑价格,是指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普通社会民众正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时,国家通过市场手段平抑粮食价格,具体行为是籴粜,实施载体是仓粮、漕粮和库银等(12)。

      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主要通过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实现。虽然难以严格地将恤赏、减免、缓征、借贷、籴粜、改征等国家干预行为的性质界定为“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尚未有证据显示当时的统治者有类似的“现代”市场理念,但从客观效果上看,达到了调节市场供需关系的效果。这些干预行为的实施会引起相同的结果——在增加市场相对供给量的同时降低市场相对需求量。一方面,通过恤赏、借贷或出粜等干预行为将粮食投入市场,增加市场的供给量;另一方面,通过减免或缓征等干预行为,减少对粮食的征收,降低市场的需求量。清代蠲恤制度中的这些干预行为虽然主要是短期行为,但在清代已成定制,成为影响市场发展的正式制度,通过调节供需关系,对粮食市场产生了长期影响。

      清代粮食市场中的国家干预行为并未有专门的制度设置,而是以蠲恤制度为中心,依托田赋制度、关税制度、漕运制度和仓储制度等诸多制度,国家干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这些制度中相关的细则。其中,在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中最为基础的制度是漕运、仓储和奏报制度。

      (一)漕运和仓储制度:清代国家干预粮食市场的物质保障

      清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建立起了系统、完善的漕运制度和仓储制度,为国家治理的诸多行为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顺治十七年(1678),户部议奏漕粮二道考成则例,将漕粮完纳分数与官员奖惩相连,严格保证漕粮供给(13)。虽然乾隆朝以后,漕运制度和仓储制度由于政治腐败、官吏贪污等原因逐渐衰落。但根据《清实录》中相关史料记载,漕运制度和仓储制度在鸦片战争前的国家干预粮食市场措施的实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至迟至道光朝,清代国家调运钱粮所依托的漕运制度和仓储制度的运行仍旧比较顺畅(14)。

      清代承袭前代旧制,每年从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等8个省份征收漕粮和白粮,运至京通仓用以国家支度和储备。根据光绪《清会典事例》记载,清代漕运粮食分为正兑漕粮、改兑漕粮、白粮、小麦、黑豆、折粮等类目。清代每年额定漕粮规模约为428.32万石,由京通二仓分贮。其中,正兑漕粮330万石、小麦3.46万石、黑豆15万石,运贮京仓;改兑漕粮70万石,运贮通州仓;白粮9.9万石,由京通二仓分贮。此外,所征白粮分别征自江苏省的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太仓州,浙江省嘉兴府和湖州府等六府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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